2023年湖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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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湖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湖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 第二条 教学工作人员应以育人为天职,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教学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学院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养方案和教学文件 第四条 认真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学工

2、作正常运行的关键。各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制专业人才培养的年度执行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教学人员。 第五条 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在不改变课程体系、结构和周学时基本平衡的条件下,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学院课程的开设学期,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各学院要遵循教学时数基本平衡的原则编排每学期的教学短计划,每周学时不得超过30学时。除实验、实习等特殊教学环节外,同门课程讲授不得4节连排,且相邻两次课程的讲授至少间隔一天。 第八条 各专业必须对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目标、教材、参考书目、阅读材料、教学内容、教学

3、进度、课后答疑、课程作业、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制订,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平台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批。 第九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授课前均应填写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包括课程教学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授课计划要在授课前交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条 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学院均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教材选用 1 第十一条 教材的选用原则和标准应严格按照湖北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执行。任何课程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征订,更不得在课堂上强行向学

4、生出售教材。 第十二条 教材一经选用,必须按计划执行。教师更换时,在原教材未用完之前不得另换教材,杜绝人变书变、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现象发生。教材征订和销售的主管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及时上网公布教材信息,并确保开课前教材到位。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重点突出;不断更新授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发展的信息;语言准确精炼,板书工整、图表正确;采用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积极思维;随时注意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并及时在授课中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备课中既要突出三基内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抓好重点、难点,又要

5、处理好经典理论与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技术的关系,并注意把传授知识和开发学生智能、培养能力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时均应有讲稿(含多媒体课件)和讲授提纲,并注重仪表、文明示范,使用普通话;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进授课方法和手段,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继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须请人代课或调课时,必须事先向学院申报,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实行,严禁擅自请人代课或调课。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

6、确保课堂教育的严肃性、科学性,杜绝庸俗、不健康的内容进入课堂;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可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和学科前沿问题,拓展教学内容。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中,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学生学习的需要,安排相应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讲授习题课应选择能开阔学生解题思路、加深学生理解解题方法的综合性题目,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组织开展讨论课前应拟出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讨论题发给学生,以便学生在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学习。 2 第二十条 多媒体课件是教师用来辅助教学的工具。任课教师采用或制作的课件,要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学习、理解、吸收和掌握,有利于培

7、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有利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 第二十一条 多媒体课件的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繁简应与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相适应,视觉效果良好,文字简练规范,字号适当,宜动态显示的尽量动态显示,不得仅简单地列示标题、定义、提纲或讲稿文字和简单地将板书内容放到电子屏幕上。 第二十二条 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前,教师要精心准备好与多媒体显示配合的纸质教案,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坚持使用粉笔板书,照常上课。 第二十三条 使用多媒体课件授课时,教师应站立讲课,用教鞭指点屏幕上的内容,增强教学效果。教师不能坐在操作台前,面对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对某些逻辑推导复杂的

8、课程,应通过屏幕显示与适当板书结合讲授。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任课教师使用的课件应及时在学院或学校教学资源网上发布,供学生课后学习。 第五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布置课外作业,理工科类课程作业要以习题练习为主,作业布置量应不低于教材章节习题量的60%;文科与管理类课程的作业要以阅读名著、分析案例、撰写课程论文、读书报告及其它研究型问题为主,每次课后教师都应给学生布置一定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对作业中的错误要督促学生自行修正;对作业中的共性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机会和方式及时指正。作业批改量:自教自辅的课

9、程作业批改量应达到50%,其余部分应以习题课的形式集中向学生解答或点评;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作业批改量应达到100%,其中主讲教师应批改20%。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作业潦草、马虎等情况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者,除严肃批评外,还应给予每抄袭一次作业视作缺交一次作业的处理,并加以记载。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本课程作业总量的1/3不得允许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 第二十八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主讲教师和教辅人员应做好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妥善保管。 3 第六章 课外辅导答疑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讲教

10、师每2周至少应安排1个单元的辅导答疑时间,并提前通知学生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条 辅导答疑不仅要解答学生学习课程的疑难问题,而且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辅导答疑应注意因材施教。对基础较好的学生要鼓励他们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广的问题,并介绍有关参考资料;对基础较薄弱的学生要循循善诱,耐心辅导,启发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辅导答疑时间内,教师必要时应安排质疑以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和了解平时疑问较少的学生的学习情况。注意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进行教学

11、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七章 课程考试与试卷保密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等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应用与创新能力。考试方式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每门课程的考试应编制A、B两套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的最终采用应在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四条 考试试题难度恰当适中,命题措词严谨明确,图表正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开卷考试的试题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卷中不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论开卷或闭卷考试,均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

12、的试题。 第三十五条 课程命题完成后,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长或授权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凡参与命题的教师与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销毁;在电脑上进行命题时,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它课件混存,确保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试卷如需试做,试做的工作应由在该学期不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4 完成,严禁请各类学生代做。

13、第三十八条 试卷印制的程序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上网公布后,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考试时间或考试方式。课程主考及监考教师应严格考试纪律,开考前向学生宣讲考试要求;开考后不擅自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与学生交谈或对学生进行暗示,以保证良好的考风和严肃的考纪。发现学生违纪应立即制止,并在考试后立即报学生所在学院,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条 凡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统一阅卷,统一登录成绩。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7日或放假后3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完成试卷

14、评阅及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登录成绩的工作,并将包括课程成绩记分册在内的课程档案报送课程所在学院。 第四十二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40%,其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课程论文、阅读报告、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做法降低或提高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 第四十三条 对课程综合成绩如有异议,学生有权申请查阅试卷或平时成绩记载表,查阅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均不得将试卷给学生或学生家长直接查阅;如果成绩评定或登录有误,应即时予以纠正。任何人不得借查询之名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15、成绩查询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十四条 开课学院收到试卷和课程成绩记分册后,应立即完成对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所登录成绩的审核工作。开课学院统一保管试卷及课程档案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九章 实验教学与实习教学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保证教学的设备、仪器正常运行。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害。 第四十六条 担任实验教学的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实验教材的要求组织 5 实验教学,开课前要拟定实验教学方案和实验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学时和内容。实验课前教师要预做准备实验,全面把握实验中可能遇到或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告知学生下次所进行的实验项目,并严格要求学生认真预习实验项目、写出实验预习报告。在学生开始实验前,认真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报告,对未做预习的学生应停止其进行本次实验。 第四十八条 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及时解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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