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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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以下简称:长防林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条 长防林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行国家林业局、省或计划单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三级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长防林工程建设实行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

2、按实施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按效益考核。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长防办)参与长防林工程总体建设规划编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草案,审查、审批省级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项目检查、验收等工作。第六条 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工程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宣传、技术培训和进度信息反馈等工作。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计划的执行;组织工程作业设计、种苗供应、施工、检查验收、科技推广和人员培训;对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3、和过程管理;管理上级配套资金,落实县级配套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第八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要求,国家林业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长防林工程总体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审批后,下发工程有关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第九条 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长防林工程总体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工程建设规划,经省、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省发改委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林业局计划管理部门和长防办备案。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或计划单列

4、市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发改委批准后实施,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工程规划和国家林业局下达的下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工程建设建议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和长防办。国家林业局长防办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工程建设建议计划,经国家林业局审定、国家发改委审批后,由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联合下达到各省和计划单列市。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省或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审批后执行,并报国

5、家林业局备案。年度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区基本情况。项目区自然、社会和经济现状,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二)建设目标和任务;(三)建设内容;(四)资金筹措和使用;(五)预期效益: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六)保证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主要技术措施和配套政策等;(七)必要的图表:工程建设项目布局示意图、各地区建设任务分解表和投资计划表等。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分解落实年度建设任务,确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作业设计,组织工程建设。作业设计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遵照执行。因自

6、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施工的,需要调整计划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后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及时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备案。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长防林工程建设采取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地方配套投资建设。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按国家年度计划确定的比例确定,地方各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自定。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长防林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工程建设需求。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525号)等各项规定,严格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统筹安排,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逐步推行报帐制。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前期工作、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低效林改造、科技支撑、检查验收、效益监测等方面。按地方配套投资额的10%一次性提取前期工作费、检查验收、科技支撑费,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的拨付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国家林业局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金使用范围,做好预、决算工作,按规定逐级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

8、门的检查监督。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托现有的林业科研、设计、教学、科技推广单位,建立工程建设专家咨询组,为工程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工作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LY/T 17602008)、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LY/T 17632008)、太行山绿化工程建设技术规程(LY/T 17662008)、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等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建设。第二十三条 逐步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对于建设

9、项目已确定,建设计划、方案已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林地权属清晰,管护责任明确,达到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开展投招标工作。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概算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苗木、仪器、设备采购单项合同概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概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第二十五条 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施工单

10、位。 第二十六条 鼓励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要依据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组建林业工程监理公司,开展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理,分阶段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监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等规定和标准进行,由具有丁级和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作业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原批准部门重

11、新审批、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管理;种子、种苗供应实行合同订购、质量检验和检疫制度。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林使用种子,要根据工程设计所要求的等级使用种子,优先使用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第三十三条 实行国家、省、县三级培训制度。国家林业局长防办对省级工程建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市、县级主管工程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管理人员、技术员、农民进行培训。第六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划建设长防林

12、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国家、省、县三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管理、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长防林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月报制度、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统计、分析、汇总,并逐级报告工程进度信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每月27日前要将本月各工程进度信息上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各省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程建设总结报告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工程建设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年度工程建设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采取的措施、建设成效、存在问题、下年度工作设想及有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各级林

13、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快建立长防林工程建设的效益监测体系,设立长期监测站对工程效益进行监测,以科学评价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七条 效益监测内容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各省和计划单列市可参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指标等技术规定,自行制定监测与评价操作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每年监测数据汇总,编写效益监测报告并上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第三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其他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森林资源档案、财务管理档案等。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检查按工程进度实行年度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

14、按组织方式实行县级全面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三级检查制度。第四十一条 年度检查验收主要依据:、工程年度实施计划;、作业设计;、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规程;、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技术规程; 、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年度检查验收的内容为年度建设计划涉及的生产任务。包括人工(更新)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低效林改造、成林抚育、种苗生产等方面。第四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完成自查工作,于年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翌年3月底前完成对工程县的抽查,并将检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第四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制定年度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计划,对

15、各省和计划单列市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调整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下年度建设计划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在工程规划建设期最后一年进行。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的县可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在收到申请验收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完成全部营造林任务;、达到作业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及合格标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已进行初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工程建设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按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种苗生产、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任务进展情况,低效林改造及附属工程等施工进度、工程建设标准与质量;营造林项目重点涉及当年苗木与造林合格率与造林3年保存率,以及种苗、整地、栽植、幼林抚育、树种混交以及林地管理等是否达到作业设计要求的标准。、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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