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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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规定为掌握全省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状况,进一步规范稽核工作程序和行为,加强 稽核工作管理,更好地发挥稽核监督作用,落实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 规定(农信联发68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全省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管 理做出以下规定。一、稽核工作报备(一)实行稽核工作计划报备制。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用社(银行)现场 稽核工作,保证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每年1月10日前,县级联社和办事处稽核部 门,要制订全年现场稽核工作计划,并分别向办事处和省联社上报(稽核计划实行 表格式并附文字说明上报)。县级联社稽核计划要做到围绕稽核工作职责、稽核力 量,针对辖内存在的突出问

2、题和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地编制,计划要明确年度具体 的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项目,除委托稽核和临时性稽核任务外,稽核部门要组织全 年稽核项目计划的实施。县级联社应督促稽核部门完成全年稽核工作计划,不得抽 调稽核人员从事非稽核工作,稽核部门要确保按期按质完成稽核工作计划。省联社 稽核部门于年初制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有效协调组织实施稽核工作。(二)实行稽核人员调整报备制。县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和稽核员变动应向 办事处报告,并征得同意。县级联社大幅度调整更换稽核人员应事先征求办事处意 见。办事处稽核主管、县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工作调整变动前应事先向省联社稽核 部门报备。二、稽核工作例会全省信用社各级稽核部门实

3、行统一的稽核工作例会制度。稽核工作例会主要内 容包括:汇报前一阶段稽核工作情况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研究问题的 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传达、学习金融方针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布置下一阶段稽 核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等。统一各级例会时间:县级联社稽核部门每月一次(每月 上旬),办事处每季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省联社每半年一次(1月上旬 和7月上旬)。参加人员:县级联社例会主要为县联社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稽 核员;办事处例会主要为办事处领导,县级联社分管领导、稽核部门负责人;省联 社例会主要为省联社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办事处稽核主管或负责人。三、稽核工作报告(一)定期报告。稽核部门和稽

4、核员要对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县级联社和办事处每年12月20日前要对全年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 稽核工作总结上报办事处和省联社审计稽核部;稽核员开展常规稽核应每月形成常 规稽核报告,按月向县级联社报告工作。(二)专题报告。县级联社、办事处稽核部门开展专项稽核要将稽核组形成的 稽核报告和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决定上报办事处和省联社审计稽核部。(三)随时报告。办事处及县联社在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工作中发现信用社 业务经营的重要事项或重大违规问题等,特别是有可能引发经济案件和信用社重大 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及时报告。稽核员发现上述问题要立即向县级联社报 告;县级联社要在24

5、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告;办事处应根据 情况做出向上报告或进一步查实的处理。(四)稽核报表。报表的种类有: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年报);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情况统计表(季报);信用社(银行)稽 核发现问题分类统计表(季报);信用社(银行)稽核人员基本情况表; 信用社(银行)现场稽核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表(年报)等。以上报表有关内容县级联 社应具体落实,做好日常辖内稽核工作的统计、汇总、分析,按要求如实反映稽核 工作状况。报表上报时间:年报,县级联社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办事处,办事处 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联社;季报,县级联社于每季度后5日内报办事处,办事

6、 处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省联社。信用社(银行)稽核人员基本情况表,由稽核 人员按要求填制,县级联社审核,报省联社稽核部和办事处归档管理和使用。四、其他规定(一)参与相关会议和知悉有关情况。县级联社对稽核部门负责人要按安徽 省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明确其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知晓 经营决策,并可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和监事会都应通知稽核 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对县级联社各业务部门召开的业务经营管理会议 也应告知稽核部门,稽核部门根据情况可派员参加。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应掌握联社、各业务部门和辖内信用社制定的各项制度办 法、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监督各项制度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 效性。(二)临时性稽核项目安排。临时性稽核项目实行下达任务书。上级布置的稽 核工作任务未纳入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属于委托性和其他临时安排的专项稽核项 目,原则上以稽核项目任务书形式下达稽核任务。省联社和办事处委托布置下级稽 核部门进行的信贷、财务、干部离任等专项稽核任务以及安排的专项调研工作,下 级稽核部门应合理调配稽核力量,适当调整工作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并报告结果。(三)本规定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地可 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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