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4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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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视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归纳。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是对当事人都予以保护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表达了对劳动者的权益重点保护。两者结合表达

2、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第二条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释义本条既是对法律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是对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劳动合同主体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用人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其一民办非企业等组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用人类型;其二对事业和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律一直存在争议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事业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3、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别规定的那么执行特别规定。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根本原那么这五项原那么是用人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和价值判断准那么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订立有关法律、法规进展解释的根本根据。第四条 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4、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释义本条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和重大事项的程序。其特点为规章制度的制订由用人单方制订改为用人和劳动者“平等协商对规章制度制订设置了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这一程序。第五条 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机制三方机制是宏观层次劳动关系调整的一

5、种手段。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在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和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中的职能。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应当建立职工备查。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程序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为用工之日用人应当建立职工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在职工上予以登记。第八条 用人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消费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释义 本条

6、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知情权问题其立法特点为用人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有主动告知义务劳动者无主动告知义务;但用人行使知情权利时劳动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第九条 用人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释义 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担保问题我国原规定用人不得扣押财物证件主要针对“物的担保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为将“人的担保也纳入制止范围用人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末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7、建立。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合同作为合同形式在订立程序上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签订。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也可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末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劳动关系间劳动者待遇确实认规那么用人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当享受相应待遇。由

8、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可能会对待遇的详细内容产生争议。在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时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假设用人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限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种类型。第十三条 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固定限劳动合同的特征即合同约定了终止时间可以到终止。第十四条 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9、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必须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固定限不存在到时间自然无法满终止是一种超稳定

10、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限合同的签订范围用人用工形式将从以固定合同为主转向以无固定限合同为主。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限的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的合同其实也属于固定限合同约定了合同到时间在限届满时合同自然终止。区别只是在于固定限合同以时间为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以工作完成为限。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

11、份。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签字或者盖章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在合同生效后用人应当给予劳动者一份文本保存。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码;(三)劳动合同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培训、保守机、补充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释义本条是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

12、定的必备条款主要是对劳动的约定削弱了劳动合同约定用人理权限的功能。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末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适用有关规定。释义本条是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如何处理的规定。为防止用人不愿列明各项劳动劳动合同法对在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劳动作出规定此时可以适用集体合同及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限和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试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

13、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试用包含在劳动合同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的试用不成立该限为劳动合同限。释义本条是试用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将试用限与合同限相联络并实行一次试用制度。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释义本条是试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工资实行特殊限制不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还不得低于本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

14、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在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释义本条是用人在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解除予以限制不得以客观情况变化和裁员为由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 用人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劳动者违犯效劳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效劳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效劳间的劳动报酬。释义本条是效劳的规定。效劳是用人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履行为用人工作义务

15、的限。劳动合同法对效劳设立条件和违约金、效劳待遇从严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第二十三条 用人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的商业机和与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犯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释义本条是商业机保护的规定。商业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合同法对利用竞业限制保护商业机予以认可但强调用人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在竞业限制限内按月支付。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的高级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由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或者自已开业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限不得超过二年。释义本条是竞业限制详细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释义本条是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采取限制型立法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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