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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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 (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

2、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 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 变更)。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 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

3、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 事实。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4、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 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 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

5、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 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

6、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

7、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3、应诉管辖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民事公益诉讼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六、诉

8、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1、有独三2、无独三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 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

9、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 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 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第七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2、应当调解的情形(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三、法院调解的程序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2、调解方式3

10、、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 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讲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

11、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1)前提:真伪不明(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 告之间转移的问题。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 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 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

12、责任)3、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 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1)申请撤诉的条件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方式:须书面 申请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原告或

13、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原告、有独三、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 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决(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决定)2、诉讼中止(裁定)3、诉讼终结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销之诉(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

14、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 即生效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2、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上诉的撤回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 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 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 他上诉人,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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