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新保险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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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解读新保险法 目录监管2强化偿付能力监管2保监会可限制偿付能力局限性保险公司业务范畴3赋予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4险企偿付能力局限性可处十大罚则4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4对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提出了任职规定4重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5保监会有权解决问题股东5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5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5投资6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6不动产涉及房屋、土地、基本设施6维权7投保人权益获充足保障7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10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阐明义务10明保证险保障基金用途11进

2、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11强化保险公司阐明义务11再保险12保险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12特别关注13新保险法对旧保单与否有法律约束力13受益人杀被保险人与否不用赔保13保险标的转让后发生事故与否补偿14或出台长期寿险合同有关司法解释14官方解读15保监会解答三大变化15分析评论17新版保险法与时俱进17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同样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三审稿对加强保险公司风险防备、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上进一步完善。二次审议稿中,保险法对偿付能力局限性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用的9项监管措施,涉及限制业务范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和商业性广告

3、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为了防备风险,对偿付能力局限性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作必要的限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列举的对偿付能力局限性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中,增长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的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五项)在9月1日开始实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已就此做出了规定,即对偿付能力局限性类公司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渠道。一保险公司管理层人士称,保险公司充足的偿付能力来自于资本金、承保利润、投资收益等多种方面,保险法新规定的重大意义在于从法律的角度全面限制其业务发展,从方方面面防备风险,避免也许给被保险人导致的损失。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

4、的生存及被保险人利益的密切关系,正越来越受到监管层的注重。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就提出,有的保险公司的股东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此应采用有效监管措施,避免和纠正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保险法三审稿根据上述建议意见,增长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运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规定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二条)阎建军表达,保监会始终但愿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构造的监管,但此前的重点是放在股权构造上,强调持续

5、出资能力,保险法如果做出上述规定,就能通过监管措施切实管到某家股东、某个人。初,保监会曾下发有关规范保险公司治理构造的指引意见(试行),一方面就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重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运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有关者的合法权益。”但并未对监管措施做出规定。保监会可限制偿付能力局限性保险公司业务范畴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原保险法中对于偿付能力监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总结当下西方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对金融杠杆效应予以合适限制。新保险法对这方面的内容予以强化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

6、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科学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性,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匹配,新保险法明确了以风险为基本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新保险法一方面总括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监控。然后有关具体规定上表述更加精确和科学。如将原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限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同步,根据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特点,并借鉴国外立法例,将原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承认资产减去

7、承认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同步,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局限性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状况采用责令增长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畴,限制固定资产购买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局限性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赋予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在监管措施方面,新保险法不仅赋予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

8、查权,还赋予了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除保存了原保险法中对有关银行账户的查询权以外,还增长了在特定情形下封存有关资料,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的权力。固然,保险监管机构在采用这些监管措施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些内容在新保险法中也同步得到了体现。险企偿付能力局限性可处十大罚则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方面,新保险法总结了金融危机教训,对偿付能力局限性的公司的监管有明确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九条列出了十大惩罚措施。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

9、业实行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局限性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步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和其她直接负责人所采用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提出了任职规定本次修改对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提出了任职规定,将董事和监事纳入保险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监管体系之中,并增长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与

10、保险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被吊销执业资格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重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规定重要股东具有持续赚钱能力,信誉良好,近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保监会有权解决问题股东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运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规定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力;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

11、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事实上,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危害金融机构的状况早有发生。例如,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在任职八年间,即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擅用新华人寿资金进行违规投资。5月,保监会初次动用了保险保障基金对新华人寿进行了股权处置。草案还增长了“对偿付能力局限性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根据具体状况采用限制业务范畴、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等措施。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运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规定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12、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法律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违背保险法规定,超过批准的业务范畴经营的,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惩罚规定。 法律还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背保险法规定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投资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

13、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她资金运用形式。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长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法律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实现了与国际完全接轨,但是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应当有明确的措施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可以理解

14、为买楼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等行为。”保险业权威人士表达。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也曾明确表达,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不动产上的投资,重要集中在自有物业,基本上没有投资在房地产开发和买卖、炒房等方面。据记录,截至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为3.38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为83.9%,股票和基金占比为13.9%,其她投资占比为2.2%。不动产涉及房屋、土地、基本设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除银行存款外;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长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删除了之前“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

15、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公司”的条文。据记录,截至1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3.38万亿元,其中可运用余额为3.06万亿元。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达,不动产涉及房屋、土地、基本设施等等,但是具体细则出台之前,不会容易开闸。杨华柏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说:“有关投资不动产的规定,下面我们将对投资不动产的范畴比例做出合适的限制,合适的时候我们将会出台有关的实行细则。”维权投保人权益获充足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有过保险理赔经历的人会发出这样的感慨:“投保易,理赔难。” 在保险法修订过程中,如何更有效保护相对处在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这也是如何解决理赔难问题的重要因素。在常委会三次审议修订草案时,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一步步得到加强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表达:“将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作为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基本上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因此如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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