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代表培训上的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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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代表培训上的讲稿 加强预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和执行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红安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周喜清 一、常用的几个名词 政府预算。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生效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即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由各部门(预算单位)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定后报人大审议通过,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财务计划。 政府决算。是政府的年度会计报表,根据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编制。 预算的本质。是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保证政府履行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它涉及财政收支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涉及聚财、理财的根本理念和根本制度。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开展的财政

2、活动,实际就是“收入”和“支出”四个字,或者说“收”和“支”两个字。 二、审查和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3、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1号公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共十一章,七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

4、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指本级预算。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级次:中央、省(区、市)、市、县(区)、乡镇共五级。预算原则:一是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二是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三是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四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此外。坚持先有预

5、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原则;人代会前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预算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预算的完整性原则;透明度原则;会计年度独立原则;公共财政原则等。 分税制 中央财政。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一些特殊行业企业所得税(铁路等),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75%中央、25%地方),资源税(大3 部分为地方,海洋石油资源为中央),证券交易税(97%中央,3%地方),所得税(企业、个人)60%中央、40地方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6、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7、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现在:非税收入: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残疾人就业基金)。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8、;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现在: 一、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金融监管等) 2、公共安全(公、检、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3、教育 4、科学技术与研究 、文化体育与传媒 、社会保障和就业(财政对社保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 7、医疗卫生(医疗保障) 、节能环保 9、城乡社区服务 10、农林水事务(农业) 11、交通运输 1、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13、粮油物资储备及商业服务事务 14、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5、预备费 16、其他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 三

9、、基金支出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公共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其他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

10、算支出。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臵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政府提交预算草案包括预算报告、预算

11、收支表、部门预算。 第六章预算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 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七章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

12、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章决算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九章监督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8 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

14、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02X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五十三号,自22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湖北省实施办法20年5月29日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2X年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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