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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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紧急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以后厂里作业场所;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 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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