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种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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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种类 保管合同又称存放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存放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复原物,存放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存放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效劳部门为人们提供效劳的一种形式,应以无偿为原那么,当事人没有约

2、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保管而给付报酬,此时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在此时,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管合同仅以存放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订立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力为目的。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存放人的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

3、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存放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那么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存放人的义务的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以下3个特点: 第一,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

4、对保管物加以利用; 第三,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存放人那么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效劳行业的效劳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管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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