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87185246 上传时间:2022-09-2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4.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 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 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 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 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 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 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 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 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 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 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

2、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 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 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 诉讼。“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 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 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 ;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 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 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 40 分的比例中,6 分的分值应该说 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 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 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

3、,几乎是必考的内 容。需要考生注意。“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 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 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 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 “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 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 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 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 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 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 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

4、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 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 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 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 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 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 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 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如我们都知道行 政指导行为不可诉,但所谓行政指导行为的关键在“不具有 强制力”,因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称为行政指导行为;也因 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不可诉。这里的关键是具备强制力, 而不在于是否

5、行政指导。对于名为行政指导,实为行政强制 的行为,仍然可诉。再如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但调解行为 的本质在于建立在自愿基础,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故此不可 诉,对于那些名为调解,但实为强制的行为,仍然是可诉的。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本质的把握是关键所在。在司法考试中, 所谓的干扰项,“迷惑”项,所谓的“陷阱”,实际正是针对 此所设立。这就要看考生是否被“迷惑”、“干扰”,是否掉 进“陷阱”。而能不被“干扰”、“迷惑”,不致掉进“陷阱”, 关键在于对制度、规则的本质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行政诉讼 法,对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依法行政有积极的意义。 依法行政的根本就是要体现我们党的执政

6、为民的宗旨观念。1、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后,老百姓的眼界更宽广了,观念更 新了,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开始思考,从行政命令到依法而 行;对政府的效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加关注,要求也更 高。以是否合法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 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2、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权益的保护法,是对公民实体 权益的救济,体现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益的观念。行政诉 讼法是落实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法。从宪法的角度看, 也是公民获得独立司法保障的法律,体现了权力和权利的统3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法,它体 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

7、的目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 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审判,对 行政人员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促进行政主体加强依法行政, 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4行政诉讼法是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 懂法、用法的法律。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促使行政机关的 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对法律 条款进行认真的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当熟悉 理解,掌握应用。我们在学习、贯彻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的 过程中,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更应当深刻理解 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为工作服务,避免走上被告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新行政诉讼法将 于 20xx 年

8、 5 月 1 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 法,最高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3 月 6 日至 8 日举办全国法院 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 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 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 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 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 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2 、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 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 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

9、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 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 律关系的效力。3. 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 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 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 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 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 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 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 70

10、 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 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 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 第十二条第 (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 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 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 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 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 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 诉。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 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

11、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 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 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 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 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 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 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 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

12、了激活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 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 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 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 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 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 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 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 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13、。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 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 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 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 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 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 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 范性文件不含规章。”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 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

14、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 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 证据适用规则。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 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 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 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 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 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 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 78 条)。这个是 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 改为六个月。不作

15、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 60 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 序。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 (第 91 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 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 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

16、,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 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 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检察建议。”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 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 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 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 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 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 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 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 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