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6]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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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0629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 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精氨酸等 354种药品的最高零 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 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氨甲环酸 小容量注射剂因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川芎嗪粉针因适应症争议问题,在我委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根据市 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

2、正式价格。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 格。其中,江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激肽原酶、北京华靳制药有限 公司生产的果糖二磷酸钠、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甲环酸、百特公司生产 的人血白蛋白,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 售价格。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 GMP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 GMP 与非 GMP 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

3、直辖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 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制定公布在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 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 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 高于 500 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 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 2 支以上注射剂的, 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

4、计算 单支零售价格。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 化的跟踪调查, 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 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 独定价药品, 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 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 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 2007年 2月 12日以前,制定公布 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生明显变化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本通知自 2007年 1月 26 日起执行。附表:一、 GMP 标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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