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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讨论学习发言稿朱志福目前安全工作在国家各级部门的重视程度不断得到提高,对监理工作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使监理人员感觉到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有必要对监理安全工作进行讨论和学习,从而尽可能的降低监理的安全风险。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监理要求,我认为监理的风险是相当广泛的、多学科的、综合性的,以说工程所有的风险几乎和监理有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安全风险我国对建筑安全一向都非常重视,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性文件很多,也比较健全。这些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均指明了监理的责任,或者可以推导出监理的责任。如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
2、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我个人对这条的理解就是工程如果出现了损失(无论是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安全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用监理未严格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来解释。监理方即使有书面文件证明监理方事前已进行了要求,施工单位属野蛮施工,但仍未能解除监理的风险,因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
3、部门报告。(哪些安全隐患需上报 ?怎样才算及时 ?例如建设工地发现有工人不戴安全帽,施工单位口头答应整改, 什么时间段内算拒不整改, 这样的事报不报告 ?如不报告,“安全无小事”,万一出了安全事故,监理人承不承担责任 ?值得探讨!)建筑法第 69 条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 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法 137 条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两法均只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里的工程是指正式工程,即最终产品工程,并不是指临时工程。
4、如脚手架、基坑防护等。临时工程是施工方为完成产品所采取的措施, 监理人不对临时工程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条例第五十七条却要监理人对工程“未审查、未要求、未报告、未监理”,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上并不认可这一条。因此条例超越了刑法,条例将监理人按照刑法不认为是罪的罪来定罪。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带来的安全风险建筑工程涉及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也种类繁多,也需要监理人员掌握其中的各种技术规范、规程的安全条款要求,因此要求监理队伍是全能型的、跨专业的专家队伍。由于目前监理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监理费被压得很低,监理单位如果配齐各专业的满足要求的监理队伍,则意味着亏损,使
5、监理单位的发展不可持续。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市的很多工程的监理人员配备专业不齐、人员不足。随着上级主管部门加大了各参建方的安全责任,出现业主单位在招投标阶段选择监理单位时增加了新的条件:要求监理单位派到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须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监理人的来源无非是各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而安全监理应该是一门专门的管理科学,若要监理人承担安全监理,安全监理的能力得不到保证。若要监理人承担安全监理,首先应在企业人员资质中规定,增加专门的安全工程师,但在监理的项目中增加安全工程师,需增加相应的费用,谁来买单 ?建设单位从心底是不愿意买单的,因为建设单位只愿意承担购买合格的
6、建筑商品的费用,至于建筑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那是生产者的事。这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三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测的安全风险这个世界不是按照人们的设计的意愿在运转,所以很多人认为人生十有八九都不如意。根据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 红皮书 ) 第 20.4 条(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响 。说明人类在自然面前也不是全能的, 但我们未见到国内安全法规有类似的免责条款,这也说明了监理工作是一项挑战性极强的工作,因为众多的法律、法规要求监理人在工作中做到面面俱到, 确保安全、质量万无一失。 实际监理工作中, 监理已经成了高风险职业
7、,这已是被大多监理同行所认同的。四、建筑施工中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也给监理方带来了额外的风险1、“政绩工程”一些政府建设领导人,为了“政绩”在招投标中缩短正常工期,在施工中压缩合同工期, 一味讲求“进度”, 导致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规范施工, 从而给监理方带来安全风险。2、“低价招标、低价中标”。施工单位为了获得项目,采取低价投标,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 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 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 该实施的安全措施取消。监理方的安全管理难以执行,从而引起安全风险。3、“戴帽”投标,违法分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挂靠有较高资质的施工单位,而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不足,
8、 而受挂单位不严格管理, 导致增加监理方安全管理的难度,从而给 带来安全风险。五、公众及媒体舆论也增加了监理的安全风险由于社会公众对监理行业的期望值很高, 认为只要监理认真努力工作就可以避免一切安全风险,造成任何一个建设工地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公众及媒体舆论均首先一致直接判定监理有责任,于是任何情况下工地一出现安全事故,公众及媒体不管是否监理的责任,总是认为监理方未尽到监理的责任,本人从来没有听到过媒体舆论任何一次为监理方做过客观的辩护。舆论的导向可使执法部门增大对监理人的处罚力度,从而增大了监理人的附加风险。通过以上风险分析,监理人是否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业内人士、
9、学者曾就监理安全责任的合理性和监理工程师享受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不对等纷纷发表言论报以不平, 但最终都无法憾动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既然风险已客观存在, 作为监理企业唯可选择的只能是采取相应的策略积极加以应对。 但是,现阶段大多数监理企业由于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不足, 因此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安全机构的设置、 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储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等诸方面均存在许多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导致内控防范机制缺失。同时,还受到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 安全监管缺位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形成的市场风险 。安全风险的对策和措施1、编制科学合理的安全监理细则由于
10、监理强调主动控制, 国家安全规范、规程、 规章众多,监理的书面文件不可能做到一一指明,但是国家对监理的安全责任划分: 需要监理方在安全事件发生前必须有监理方的书面文件证明,因此监理人有必要对所监理的工程编制安全监理细则, 细则里须尽量罗列与工程相关的安全规范、 规程、规章及科学合理的安全要求, 并将安全监理细则发放给施工单位及业主单位。2、安全会议制度监理企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定期交流各工程的安全管理经验, 研究各个时期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 协调指导项目监理部认真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并对项目监理部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实施考核奖惩。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大家都知道在施工现场安全员发现安
11、全隐患的能力远比技术人员高, 监理人员的来源基本上为技术人员, 为提高广大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业务素质, 监理企业除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外, 还经常结合现场的具体事例组织内部学习交流, 同时还应要求项目监理部人员至少接受一次安全三类人员理论学习,推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的提升。4、安全监理月报制度项目监理部应将当月施工进度情况、施工单位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与文明施工状况、隐患整改情况、 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变更情况、 其它应说明的情况编制在监理月报中,监理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以便公司层面随时掌握各项目施工点安全生产管理动态, 重大危险源。5、重大危险源专家评审机制监理企业在建立了较大危险源预控机制后, 还需请部分专业技术权威作为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专家库资源储备 ( 兼职 ) ,以支撑监理企业随时应对各类复杂的工程技术难题, 确保重大技术方案的科学性、 可靠性,为有效杜绝群死群伤以上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 降低安全风险起到较好的保障作用。6、重大危险源现场督查制度对已经审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前监理企业还可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方案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经检查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为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也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