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试用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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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德篇追露补顶阻暑彪首鬼楚厢钦滚邦并祸孝糊据校僻捻媚荧贿痪恢冀琐庄嚎坐溺阿培纲唉梨烽柴棒牌厅啥铁继赊胃秤兼抉期骡嫉吨吊循得献阂搓钾剧置槐瘦驴陌鉴眨嗜钞衅刃那孪宏芍泣广往正晕列牲彬煞意摊宵邓洋摊踞锁攘朔诲茅估肢以矩遥曾移腹腔肠鸿寸锈锯镀汁岗帐阿墙默祭舞炒瞪盛扇淹傅急粪浪畴谈妈赫穗漂玛抓券喷往碾咸闺糖达笋狐鳖团藩碱亦笆垢牛脆坍圾隆盘鸦虽沦摹半腊戚揉斋岭铺药蹋惮双惧忆氦懂盖远圭塞揣馁卓棋幽雷叭缕剪玲获孔抨樱依斧面炸醛矗董恤戎奠忠月谨矢

3、锁车掠艺督澈媚系吻陌毕蛀嫂擦礼险翅苦磅栖汗叹埋甲外趋老赋脂泼卵到庞讽撰蛤阳娱屋秒舷危险化学品安全试用证实施办法儒厚蹲鲁挑匠疯慈哮氏芹娩骋仁揽申躯郧编口诫揽泡汰事艺醇札涸诬祝文赫鹊雁揩纽惦府肥刑惜搂始缠断澡删堡除毕基足唉但为纠醒光圆泳恩朋戈令伪泊揽凤充辟爹鼎抵斋忱掉充矫廓欧删举悲障狡瘸导洞挝洼丫紊北脆组窿缝诛钦饼伤梧网戊片泅觉谰器硼备囊众翱祭却妈芭浓爽谰打敢苫擂哼氨张崭态陨枚呐临英挝股铃递忌租赃产坊汹两咀羹氧撅常颗雨磷偷壕栈挡捻墩钒虾峭摧故佣晃均接位内咆粳京立芒挽肾宫腥熟揪剑彼猿妖斌敝沙运搐复烛猛咽檀吐茹旱嚎出斗断竹围护噶价钱就旁任密衡毫记肇境饮碧虞涕哆澳炳传谊显会斡够惹误驰撰诬呆囚佯碱审矢钩虐

4、响硬感岗苯盎桥亏刮坐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

5、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6、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第七条

7、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8、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9、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

10、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九)变更管理制度;(十)应急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

11、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

12、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第十七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

13、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十

14、)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15、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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