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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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的热点问题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3-13浏览次数:28182字体大小:大 中 小内容提要: 本文是王利明教授在2006 年 12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广东法官培训班上的讲座。今天主要是想给各位介绍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现在物权法已经经过了七次审议,可以说已经创下了法律审议之最,到明 年三月份会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本月16 日我们还要在本会议室进行一场大型的关于物权法的研讨会,大家有兴 趣的话可以过来参加。我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物权,物权简单地说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所以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 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因为财产

2、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将一些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看 作是财产权的内容,所以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物权只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所以我们说物权 法就是财产权法,但是它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所以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范畴。其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它和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是区分开来的,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具体地说物权就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第三,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支配的概念在法律上和请求权是相对应的。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 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请求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

3、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 为一定的行为。我们简单地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区分:比如说典型的买卖,如果我要买一批货物,今天签订了合同,规定 交货期在2月 1日,合同一旦成立买受人就享有债权,但并不是实际占有货物,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他享有的权利是 请求债务人在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的权利,这是请求权。货物在交货前仍然是由出卖人控制,所以在法律上是由出卖人占 有支配权,买受人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是请求权,到了交货期之后,出卖人交付了货物,根据物权法一个重要的规定“因 交付而移转所有权”,出卖人因为交付而移转了物权、支配权,相应地取得了对价金的请求权,所以交易过程就是支配 权和请求权相互转化的过程。民法就是采用这种通过

4、将各种交易的元素提炼出来用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这样的 概念来进行解释,所以最本质地概括了交易的基本规律,故支配权和请求权是对各种交易中最基本要素的高度概括。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 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因为物权是对世权,所以物权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受到物权法的 保护,还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但是债权不是一种对世权,只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债 务人,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产生效力。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权人也只能找债务人要求其履 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5、。在刚才所举的例子中,如果在交货之前,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货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卖人不 能交货,出卖人在不能交货的情况下,买受人或债权人能否直接找第三人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显然不行。因为 货物在没有交货之前,买受人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并没有享有物权,是出卖人享有物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出卖 人根据物权法或者侵权法要求损害人承担责任,但是买受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他享有的是债权 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只有物权才受到物权法和侵权法的保护,而债权只能受到合同法的 保护,这也是物权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区别,理解这一点对我们理解整个物权法都非常重要。因为物权 法的很多规则都

6、是由于物权本身具有对世性而产生的。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物权是一种优先权。优先主要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先于债权。比如说在 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权要优先受偿。正因为如此我们破产法将担保物权作为别除权来规定, 先实现担保权,再实现一般的优先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这就是从物权优先债权所产生的规则。物权法没有将担 保物权作为优先权规定。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银行一再要求将按揭、应收帐款质押单独作为担保物权写进物权法 中,很大程度上就是希望这些权利有优先的效力。按揭最早是在广州实行的,但是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将它规定为物权, 因为规定物权对银行来说是没有风险的,一旦老百姓办了

7、按揭之后,银行帮着还了款,就可以将房子作为担保,但是如 果没有承认它是一种担保物权,实际上银行和购房人之间还没有成为一种物权关系,银行也没有相应的担保物权。按照 我们下面说的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如果没有承认它的话就不能承认它是担保物权,如果购房人欠了很多人的钱,债权人 都来追究的时候,实际上银行能否享有对房子的优先受偿权是很难确定的,这也是银行为何坚决要求将按揭规定为担保 物权的原因,因为物权是一种优先权,债权不具有这样的效力。现在讲三项原则:第一项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按照草案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两个方 面,一个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

8、设物权。但是在物权法通过之后,如果收 费人质押没有写进物权法,那么司法解释就有问题了,就没有依据了。同时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种类必须法定,物 权法和合同法的重大区别就表现在合同法有所谓的无名合同,物权法中是不存在无名物权的。合同法中规定 了买卖、租赁、承揽合同,这些合同都叫做有名合同,但是在这些合同之外如果当事人创定的合同和有名合同规定不相 吻合,在法律上仍然是有效的。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任何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原则,只要不违反法 律的规定、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就都是有效

9、的。但是物权法不是这样的,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另一方面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我个人理解这可以从两个 方面考虑:第一个方面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另一方面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 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 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物权法定违反了以后能够产生怎么样的效果?是否违反了物权法定整个合同就没有效力了?在法律没有承认是物权 的情况下,是否所有的约定都是无效的。究竟怎么理解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呢?在合同法里面,违

10、反法律规定会导致整 个合同无效,在物权法中,如果物权法没有承认当事人约定的物权是物权,这时合同仍然是有效,只不过导致当事人约 定的权利不能产生物权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这种权利看成债权。所以我们没有承认按揭是物权,但是银行仍然 可以根据合同来进行安排,如果不涉及到其他债权人购房人所购买的房产主张的权利,这时银行仍然可以根据合同来行 使按揭的权利,所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仍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只不过不能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效力, 不能产生物权的效果。这就是我们说的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物权为什么要法定?法定的原因是什么?在物权法中概括起来主要有几点:1、物权大多涉及到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11、,反映了社会的基本财产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只能用法律来明确规定, 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2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们刚才说到物权都具有对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所以物权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涉及到 交易安全的问题,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物权涉及到外部化的问题、外部成本的问题。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假如 一个债务人只有一套房产,他却欠了很多人的债务,可是他房产的价值远远不能清偿所欠的这些债务。那么这套房产究 竟怎么分配?如果不存在物权的话,那么就在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但是只要其中一个债权人涉及到了物权、抵押权, 要优先受偿的话,可能他一个人可能就将这套房产全部拿走了,其他的人都得不到了,所以优

12、先性就直接关系到其他债 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不仅仅只是涉及到一个特定债权人和一个特定债务人之间的问题。假如物权不能法定,抵押权的设 定完全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设定,那就会产生很多麻烦,交易就没有秩序了。物权的优先性、对抗性的问题涉及 到其他人就超出了当事人通过合同所能安排的内容和范围,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安排的事务只能约定他们自身、两个人 之间的事务,如果涉及到第三人,而他们再来安排就会妨害交易的秩序。这就是为什么物权要法定的一个重要原因。3 、要充分发挥物权法的基本宗旨:物尽其用。这是物权法的一个宗旨,也就是如何使物权更有效率。比如说我 们的空间权是具有非常大争议的一个问题,我国法律目前还没

13、有承认空间是一种权利,那么登记机关对根本不会对涉及 到空间的问题进行登记,这种结果就造成了空间不能有效利用,如果想利用地下的空间建造成停车场或者想单位买下地 下的空间建造地下停车场,都会在法律上遇到障碍。如果单独买下地下的空间,地上的土地使用空间是别人的,一旦发 生了转移,那么新的受让人就不一定会允许在地下继续开设停车场。如果我们承认它是一种权利,可以单独登记的话, 那么土地所有权人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就可以对资源进行一种非常有效力的利用和安排。所有的物权,特别是像土地承 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等,物权法要承认它是一种物权,要形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才能鼓励人们全力地投 资,才能形成合理的

14、利益的期待,才能鼓励人们大胆地投资,才能真正使它成为一种稳定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这 就是为什么要物权化的一个重要好处。最后一点就是我们物权法之所以承认、确定新的物权,也是之所以要实行物权法定、确定一些新的物权,很大 程度上也是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物权体系,这是任何国家起草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我们国家的物权法所采纳的体 系从大的方面讲包括两大块:一块是所有权,另一块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在物 权法又可以分为两大块:用役物权、担保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主要是从物的价值、属性上进行分类的。因为物权主 要调整的是有体物,有体物都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双重属性。在用益物权中像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 用地使用权这些权利,权利人设定的目的是追求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 权利人追求的是一种交换价值。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使抵押权利人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拍卖、 变卖抵押物的价值中优先受偿,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时的价值就是交换价值。因为我们的法律要求所有的担保物权最后 在实现的时候应该经过拍卖、变卖程序,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就是交换价值,因此整个物权法的体系的构建就是三大 权利组成:所有权、用役物权、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首先谈谈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空间权的关系。这次我们物权法(草案)第一次规定了空间权的 概念

16、,承认了空间是一种权利,但是没有将空间权单独列出来,现在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放在土地使用权中。就是说建 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地上、地下空间的权利,所以空间的权利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权 利有多大都是由规划确定的,所以空间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畴,但是空间权又可以形成一种权利,这应该是借鉴了许 多立法国家的经验,但是对这个问题存在非常激烈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将空间权简单地包括到土地使用权中有很多问 题不好解释,将来是否有可能妨害对空间资源的利用?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利用地上的空间做了一些房地产开发,土地使 用权已经分别记录到了各个业主的权利中去了。如果现在要再开发地下的空间,房地产商是否对此有土地使用权?如果 没有的话将来会否与地上房产的业主发生冲突?其次我们现在的模式是将空间和土地连在一起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可 能需要空间和土地有一定程度的分离。比如说我买到一块地在上面盖了一个小旅馆,要在地下建一个停车场,需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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