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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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初探 一、“非法占用海域期间”的定义“非法占用海域期间”是一个特殊期,“非法”和“占用海域”从性质和状态上对期间进行了限制“非法”能够了解为“未经同意使用海域”和“骗取同意使用海域”两种情况“占用海域”能够了解为对海域的“排她性使用”。期间是指“从某一时刻到另一时刻所经过的一段时间”,含有起止性和连续性两个特点。因此“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能够简单概括为“行为人未经同意或骗取同意排她性使用海域的行为从开始到结束之间的一段完整时间”。二、“非法占用海域期间”的起点和终点确实定标准行政机关以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作为违法用海行为终点无争议,对于怎样确定违法用海起点,行政机

2、关依据“法不溯及既往”标准,以2021年1月1日为分界线,对海域法颁布前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执法实践中,怎样确定开工日期一直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确定各案开工日时采取的证据种类也不尽相同。关键有三类:一是以当事人笔录记载为准,二是以监理汇报统计为准,三是以非当事人笔录记载为准。依据证据法“不一样类型的证据在证实同一事实时其证实力是有前后次序”的原理,我认为应该遵照“先采纳施工监理汇报、施工日志所记载的开工日期,再参考调查问询笔录”的标准来确定开工日期。假如证实违法用海起点的证据只有调查问询笔录且多份笔录统计不一致时,依据“其它证人证言优于和当事人有亲

3、属关系或其它亲密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规则,优先采取非当事人笔录:当证据只有当事人所做的调查笔录时,依据“孤立的证据的证实力小于多个证据证实效力”的标准,应该补充搜集其它证据确定开工日。三、罚款公式中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是否就是实际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围海、非法占用海域项目对围海项目和非法占用海域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确实定,各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措施要求各异、第九条和第五条)。执法实践中对非法围海、非法占用海域案件“非法占用海域期间”采取两种标准一是根据地方暂行措施确定,二是根据实际的违法占用月份计算。我个人认为,引入罚款公式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应该就是实际的非法占用海

4、域的时间。理由以下:首先,在现在法律对“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还未作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参考征收标准的要求确定罚款公式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实际是适使用方法律不妥。其次,各地征收标准对期间采取近似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在方便行政机关计算的同时使法律公平性流于形式主义。纵向比,根据福建省征收标准的要求,当事人实际违法用海6个月少1天和6个月,即使时间上只相差1天,但后者的罚款却是前者1倍:横向比,当事人在第一个日历年十月一日到第二个日历年的二月二十九日违法用海,根据浙江省征收标准的要求计算,其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按福建省要求,按违法用海半年处罚。再次,违法用海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海域全部权和

5、其它依法用海人的海域使用权。给国家和她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填海项目依据各地征收标准的要求,填海行为确定“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分两种情况:一是只需要确定“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起止点,二是需要确定代入公式“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四、“非法占用海域期间”是否存在不连续计算的可能违法用海工程可能会因为自然或人为原因此中止施工,一个情况是违法主体变更造成施工中止,比如前用海单位因为某种原因转让未完工的非法用海工程,另一家单位继续该工程的施工。一个情况是违法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因为发生台风或资金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施工中止。对于前者,在对第二家单位处罚计算“非法占用海域期间”时是否仅从其接手施工之日计

6、算?对于后者,在计算“非法占用海域期间”时是否包含停工时间?第一类情况,我认为对后违法主体处罚时“非法占用海域期间”是从她本身开始实施违法行为开始计算,不是以前违法主体违法施工之日计算。第二类情况,我认为非法占用海域期间是包含停工时间的。因为不论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全部没有改变海域被“排她性”占用的事实,违法用海事实是连续不变的。而且,任何用海者全部应该充足考虑到海洋的多变性和海域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造成破坏工程进程的多种不利原因而采取对应的应对方法。正当用海者尚且要负担此种风险,对于非法用海者更不能排除负担该种不利后果的可能。五、结语本文经过对现有十三起海域案件分析并结合多年执法实践,对怎样确定“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因为知识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有限性,对“非法占用海域期间”的研究并没有深入展开,比如对现在通行的以行政机关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违法行为的终止日的做法是否科学等问题,以后,伴随执法实践的不停深入和执法经验的不停丰富,还需要对该课题进行深入的细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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