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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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平安, 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国飞行根本规那 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 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空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 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第四条 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 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 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 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平安。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通管制效

2、劳的毗邻公海上空 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 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 的最低飞行平安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第二章一般规那么第三章 第七条 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 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第八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 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 序。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

3、,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 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 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 降落。第九条 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平安,有序地进展,应当 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 和飞行中调配。第十条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 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 不得小于十公里。第十一条航线临近机场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 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 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

4、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航空器,飞行高度一样或者 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第十三条 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航空器,飞行高度一样或 者小于规定的飞行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於10公 里的横向间隔。第十四条 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穿插,并且 同时进展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展调整,保证仪表进 近穿云,航向之间的间隔不小于20公里。第十五条 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 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 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 度差。通过射击飞

5、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围上 配备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应当在 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 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 放油区下方通过。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 高的航空器应当比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 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第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 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

6、179度围,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 每个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时,每隔1200米 为一个高速层。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围,高速由600米至8400米, 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 个高度层。三飞行高度层应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的海平面计算。 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的起点和转弯点量取。第十八条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设备上空;飞行活动频繁 的机场,可以划设在机场附近上空.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 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 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

7、 层。第十九条 飞行的平安高度是防止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 最低飞行高度。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平安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 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 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最高标高400 米。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平安 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 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 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 层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的, 飞行最低的高

8、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平 安高度。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展目视飞行规那么飞行,空通管制员, 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那么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 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飞行目视规那么飞行,包括按照目视 飞行规那么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 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 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那么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 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 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 里

9、,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第二十四条 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 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为5公里;指 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为两公里。第二十五条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 米以上间隔;二在同一高度上穿插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 航空器适应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 高度;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 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 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

10、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主动避让运输 机。第二十六条 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 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飞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 的直升机不得开场起飞;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 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三起飞点与着陆距离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穿插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第二十七条 目视飞行的航空器实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 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场转弯,或者 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场起飞;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第二十八条 同时

11、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 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那么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 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那么执行。第二十九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那么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较强 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 平安高度是否正确负责。第四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三十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 间隔为10分钟。第三十一条 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 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 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 见图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 小

12、时含以上时,那么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 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2。第三十二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 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 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3, 图4;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 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5,图6;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 越同一位置报告点10分钟,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场穿越的 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7,图 8。第三十三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 的高度时,如果在预计相遇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下降至被穿越航

13、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度层(见图9,图10 );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 分钟,可相互穿越或占用同一个高度层(见图11);如果接到报告, 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 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2。第三十四条 两架航空器之间在两个导航设备(导航设备之间 距离不小于50公里)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 台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 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见图13,图14)。第三十五条 同高度,航迹穿插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 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5);如 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

14、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间隔见图16。第三十六条 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标台或无方向信标台 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角不小于15度,其 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7;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 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8。第三十七条 使用测距台飞行时,航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 合以下规定:一同航迹,同高度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 的同一测距台测距时,纵向间隔为40公里见图19;当前航空 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 向

15、间隔为20公里见图20二同高度,航迹穿插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并且航迹差小于 90度,同时使用位于航迹穿插点的测距台测距,纵向间隔40公 里见图21;当前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 /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2。三同航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同一测 距台定位,一架航空器穿越另一架保持平飞的航空器所在的上下 层时,应当保持不小于20公里纵向间隔上升或下降至被穿越航 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度层见图23,图24。四 逆向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定 位,只有两架航空器已经遇过且相距最少20公里时,方可穿越 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五使用测距台配备纵向间隔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机载和地面测距设备经过校验符合规定标准,并且正式批准 使用,且航空器位于器测距有效围;2. 有关的航空器之间以及航空器于空通管制员或飞行指挥员之 间于建立同频双向联络;3. 使用测距台实施飞行间隔的两架航空器应当同时使用经过核 准的同一测距台测距;4. 一架航空能够使用测距台,另一架航空器不能使用测距台定 位时,不得使用配备纵向间隔第三十八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前、后航空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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