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判决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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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2)大民初字第 1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评析诉辩请求在本案当中,原告王利权一方的诉求为要求判令吉燕义、吉忠义、 韬晦致远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由此可以看出原告 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被告方的辩称是:被告吉忠义辩称其只是将承租的韬晦致远公司 的房屋转租给吉燕义,其转租行为与王龙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吉燕义辩称,王龙触电并非一触即死,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缺陷并 不必然导致王龙的死亡,导致其死亡的最根本、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 韬晦致远公司安装的房屋总闸开关的L线、N线错位,不能够发挥正 常的

2、漏电保护作用.并且对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 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一进行了反驳。被告韬晦致远公司辩称 , 鉴定意见书表明事发房屋的线路布局没有问题,也指出了房屋总闸开 关未见异常,表明两线安装线路正常;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必须同 时符合三点原因,但王龙死因可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证据材料本案当中法庭认定的材料为:1、王龙与吉燕义的房屋租赁合同.2、司法鉴定中心经尸体检验出具鉴定书.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韬晦致远公司与吉忠义签订北京市房屋使用合同(大房庞字第2-418 号)。5、吉燕义购买的阿里斯顿热水器(型号 DSZF-40)。6、北京宏跃华峰科技

3、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及营业执照。7、高碑店市辛立庄镇久宁村村民委员会和高碑店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8、原告方的有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9、鉴定费发票。案件事实与争议的焦点从判决书中我们可以发现并归纳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焦点一原告与被告吉忠义之间,根据本案可知,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 但是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却是运用了租赁合同违约的相关条款确 定了被告对原告的责任,所以这样的推理显然欠妥.焦点二在原告与吉燕义之间,被告吉燕仪辩称原告吴美超在王龙发生事 故后进行抢救,王龙非当即死亡,这一被告辩称法院并未进行说明, 以明确这一事实.并且对于原告方提出的按何种标准进行赔偿,被抚养

4、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劳动能力的鉴定等问题未进行相关说理论证, 这样就无法使被告方信服。焦点三在原告与韬晦致远公司之间,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鉴定意见与现 场勘验,尤其是对于鉴定意见的关于必须三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时才 能引发此次漏电致死事故,但是法院并没有针对现场勘验与事故发生 时是否一致进行质证,因为根据判决书所知的吉燕义的辩称可知当王 龙死亡后,当地部门曾责令韬晦致远公司进行供电线路的更改,但是 法院既没有对吉燕义的这段辩称提出异议以及进行质证 ,也没有对事 故发生后线路是否进行过更改这一对于韬晦致远公司至关重要的事 实进行论证,所以在论证不足的情况下就下定判决结论 ,有违民事审 判的严谨性要求

5、,是值得怀疑的。焦点四根据案件情况我们可以得知,此次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但是法 院的判决论证过程与判决结论却显得十分混乱与缺乏逻辑,尤其是在 这个判决中对于被告吉忠义而言,法院全然不顾原告方提起的侵权之 诉,仅仅依租赁合同的违约对被告吉忠义施加民事责任,这明显是错 误的,因为在这起案件当中本来就是依据原告选择的侵权之诉开始的, 但是在判定其他被告侵权责任之时,却对被告吉忠义施以违约责任, 这种论证显然缺乏逻辑与混乱不堪.法条运用这个判决书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

6、二 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根据判决的论证过程可以看出 ,对 于吉忠义这一被告责任的确定使用的是合同违约责任,但是法庭却没 有给出相关的法条说明。此外,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 据材料来看,这起案件是侵权之诉,而且是连带责任的侵权之诉,法 庭理应用到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所以说法庭不仅对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判定是错误的 , 而且使用法律也不全面,说理不够充分,论证混乱.最后总结判决书做出的逻辑主线应当是:诉辩请求确定案件的争议点,审 判活动探究的事实应当是与争议点有关的事实,事实只能通过证据的 审查形成内心确信,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得出结论,判

7、决的结果应该 受到争议点的约束。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一份判决书的关键点就是诉辩 请求确定的争议点,与争议点相关的事实证据与法条,以及结论与争 议点的一致性.但是本判决书:在诉讼请求上,对待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超出了原告的诉求范围,以违约之诉混乱于侵权之诉当中,使判决 书显得混乱不堪.在事实的质证上,并没有对被告的相关辩称进行充 分的质证,所以说理并不充分。在证据的使用上,并没有对各个证据 进行梳理,尤其是对于关键证据的鉴定书并没有进行很好的使用 .在 法条的使用上,判决书遗漏了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关于连带责任 的法条。在整个论证过程上,判决书没有很好的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 点,所以整份判决书显得十分混乱不堪,缺乏说理性。最后,民事审判活动具有十分缜密的严谨性,法庭在做出判决之 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质证,发掘事实,详尽法律,法庭作出判决应当像要 件审判九步法那样逻辑清晰,严谨全面 ,只有这样一份好的判决书 才可能做出。当然本判决书的做出法庭可能考虑到较多的案外因素 , 比如原告方家属的承受能力等,所以从判决书整个来看,法官的专业 素养还是值得肯定的,只不过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这也在一定程 度上说明我国的司法体制亟待改革,司法独立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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