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电子版—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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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笔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座1508室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097100097100097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甲方系拥有独立创作能力的自然人,乙方系新浪的控股子公司,现由于业务调整,新浪公司的原有阅读业务均由乙方来负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就有关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作品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定义解释1.1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1.1.1 “付费阅读平台”是指乙方自有网站及其合作伙伴开发的

2、网上付费阅读技术服务平台(含运营商的手机阅读平台),包括乙方网站传播、制作并发行电子出版物传播等收费形式。1.1.2 “电子图书形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将文字作品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使用。1.1.3 “乙方网站”是指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所有或经营的网站,网址包括但不限于新浪网(、)、新浪网香港网站(.hk)、新浪网台湾网站(.tw)、新浪网北美网站()、新浪微博平台(、 、、、)、新浪看点()、新浪各地方站等新浪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营权的相关产品之网页以及新浪自行开设或与合作伙伴共同

3、开设的SMS、MMS、WAP等频道或客户端等产品。1.1.4 “授权作品”是指甲方独立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网络小说、出版物及其相应的连载作品等。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作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本身、作品名称、封面图片、插图、角色名、角色形象等(具体书目以附件二为准)。1.1.5 “可分配收入”是指1)乙方使用甲方之授权作品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在线付费阅读、手机阅读、终端内置、有声读物业务等向个人用户直接收费的乙方自有业务(以下简称“乙方自有业务”)在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处结算的纯收益。即乙方自有业务的实际销售收入在扣除在线支付平台和移动电信运营商平台的手续费、平台费

4、、不均衡通道费、呆坏帐、结算误差、推广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甲方结算涉及税费(适用税率不高于5.6%)、邻接权制作费等费用后的收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费用的计算以实际结算政策为准。2)乙方向第三方分销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授权作品及权益的业务(即“非乙方自有业务”)所得之净收益。1.1.6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包括网银平台、支付宝平台以及移动电信运营商代收费等平台。其中移动电信运营商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合法执照为用户提供移动电信网络平台、语音数据业务、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的公司,简称“运营商”。1.1.7 “VIP服务”是指乙方向网络用户提供的网络文学付费阅读服

5、务;在乙方网站上注册并接受VIP阅读服务的用户又称为“VIP用户”;授权作品某一章节被用于VIP服务的,该章节被称为“VIP章节”。1.1.8 “章节解禁”是指乙方根据需要将授权作品的收费章节设定为非收费章节,并同意乙方确认的付费用户、其他人员或第三方免费阅读、使用该部分内容。1.1.9 “笔名”,甲方的笔名为“ ”,该笔名为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处发表授权作品的作者名称。1.2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第2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2.1 在授权期限内,甲方独家授予乙方以下权利的专有使用权:2.1.1将授权作品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并发行的权利。2.1.

6、2将授权作品改编成有声读物制品及其他数字化制品、广告片、影视剧、游戏和漫画的权利并出版发行,并享有改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出版机构、图书公司、影视剧制作机构、游戏厂商等联系甲方出版、改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授权作品的,甲方有义务让上述单位直接联系乙方进行签约。如果甲方自行联系上述单位出版、改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授权作品的,也应由上述单位与乙方签订协议,所得报酬甲乙双方按本协议4.1.2分成条款相关规定执行2.1.3对授权作品及上述改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1.4通过互联网、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手机终端、音像制品等多种渠道、载体宣传、使用授权作品时,乙方享有修改

7、授权作品的权利。2.1.5将授权作品及其繁体版本以及翻译为外文的版本进行出版、发行的权利。2.1.6甲方对授权作品享有的表演权、广播权以及汇编权等。2.1.7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的权利。2.1.8同等条件下优先签约甲方新作品的权利。2.2 本协议有效期内,除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授予任何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或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开展任何活动。2.3 甲方授权作品应有部分免费内容提供给乙方读者用户阅读,该免费内容字数应不少于该部作品总字数的20%。2.4 在协议有效期结束后,乙方有权将使用授权作品编辑、改编、制作的有声读物作品继续用于商业活动,所得收益继续按本协议之约定与甲方进行分成

8、。2.5 甲方依照乙方指定的时间、发布渠道进行作品发布,并承诺授权作品创作期间每月累计发布更新稿件字数不低于2万字。除不可抗力原因或甲方事先通知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未按量提供书稿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的结算。如甲方无故未按量提供书稿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明示或默示表示无法继续完成授权作品的,则视为甲方不可撤销的无偿授权乙方自主修改、创作该作品且可继续使用甲方笔名完成该作品,并自动将其整部作品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无偿让予乙方,乙方可使用该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并获取所有报酬,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2.6 甲方应配合推广及宣传授权作品、不得做出有损于乙

9、方、乙方网站形象及损害乙方网站中其他作品的言论及行为。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参加竞争对手的任何活动。甲方承诺授权作品之任何实体书出版计划应不影响该作品在乙方网站的连载进度。第3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3.1 乙方可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加工,相关加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加工后作品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3.2 乙方付费阅读平台负责甲方作品电子图书形式的市场运作和宣传推广,包括但不限于直销、分销、发行、展示等,相关的市场投入、市场风险均由乙方承担。3.3 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制止对于甲方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获得全部赔偿款项,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维权工作。3.4 本协议有效期内,为宣传、促销甲方的授权作品,乙方可以

10、无偿使用授权作品的任意部分内容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不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3.5 乙方有权独立选择于任何乙方认为必要和合适的时间、方式对已由乙方设定为收费章节的授权作品相关内容予以重新设定为非收费章节,并可对该部分授权作品内容以授权作品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站公开发布的形式)向乙方确认的用户、人员、第三方免费予以对外发布、使用。3.6 授权作品授权期限终止后,乙方将通知乙方合作伙伴将相应授权作品从乙方合作伙伴平台下线。因乙方合作伙伴不同操作流程及程序,下线时间将有可能存在差异。因乙方合作伙伴原因导致的授权作品下线迟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将及时与乙方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协调,尽快下线

11、。3.7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反应来要求甲方完结作品3.8 作品到期后,乙方有权将授权作品非vip章节继续保留刊登在网站使用而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第4条 合作费用4.1 甲乙双方同意将按照以下比例以月为单位对可分配收入进行结算和支付,结算货币为人民币。4.1.1 乙方自有业务的分成比例:1) 乙方使用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营的自有业务的可分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在线付费阅读业务,除微博平台在线阅读业务外):甲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70%,乙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30%2) 乙方使用授权作品的微博平台在线付费阅读、无线付费阅读和电子出版物发行权经营的自有业务的可分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有声读物相关业务)

12、:甲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50%,乙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50%3) 乙方经营的其它自有业务的可分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打赏、道具等收入):甲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50%,乙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50%4.1.2 非乙方自有业务的分成比例: 1) 由乙方与出版机构协商并获得纸质出版机会时,乙方与该出版机构订立出版合同并产生收益甲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80%,乙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20%; 甲方自行与出版机构协商并获得纸质出版机会时,乙方与该出版机构订立出版合同并产生收益甲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90%,乙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10%; 上述纸质出版,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作品的繁体版本出版发行或将授权作品翻译为外文、改编为漫画作品并

13、出版发行等。2)由乙方与影视机构协商并获得影视改编机会时,乙方与该影视机构订立影视改编合同并产生收益甲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50%,乙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50%; 甲方自行与影视机构协商并获得影视改编机会时,乙方与该影视机构订立影视改编合同并产生收益甲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60%,乙方获得可分配收入的40%; 上述影视改编,包括但不限于将授权作品改编为电视剧、电影、动画片、微电影等。 3)其他非自有业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各获得可分配收入的50%(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商手机阅读业务、手机有声读物业务、合作等)4.2 结算与支付4.2.1乙方自有业务的结算和支付:在乙方确认收到相应销售款项之后方与甲方结算。当甲方每

14、月收入金额大于或等于100元时,乙方将在下月月末前向甲方收款帐户结算本月对帐费用,即下月月末前结算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甲方版权使用费,节假日顺延。当甲方结算金额不足100元时,则暂不结算,结算期顺延至下一月,如下一月累积的甲方收入达到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时,将与下一月收入进行合并纳税。 对大陆地区外的甲方三个月结算一次,全年四个结算周期分别是12.26-3.25、3.26-6.25、6.26-9.25、9.26-12.25;每个结算周期内,累计未结算收入超过最小结算额度(100元)的甲方,须向乙方提出亲笔签名的支付指令;支付指令须在下一结算周期开始后的30天之内(以乙方收到指令之日为准)提交

15、;乙方收到甲方的付款指令后,对其进行收入支付;乙方将根据甲方所选择的结算货币结算;结算汇率以当期银行付汇日的外汇牌价为准。甲方在获得乙方支付后的到款周期,视其选择的收款银行、以及结算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大陆地区外甲方的到款周期一般在40个工作日或更长。4.2.2非乙方自有业务的结算和支付:在乙方确认收到相应款项之后60天内与甲方进行结算和支付。4.2.3甲乙双方的结算和支付应根据产生的可分配收入及时进行,当月所有项目的应付账款合并支付。4.2.4甲乙双方的结算应在乙方和第三方的结算之后进行,若由于第三方未按时与乙方结算而导致甲乙双方的结算延误时,乙方的行为可不被视为违约,乙方也可不必为此承担责任。甲方账户信息变更后请及时通知乙方,因账户信息变更引起的支付延迟将不被视为违约。4.2.5甲方账户信息:甲方开户名称(本人真实姓名): 开户行: 银行 省(自治区)分行 市分行 支行 分理处/ 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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