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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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专业版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专业版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2、二、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三)雷电;(四)飓风、台风、龙卷风;(五)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六)冰雹;(七)地崩、山崩、雪崩;(八)火山爆发;(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十)飞机坠毁

3、、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

4、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四、赔偿处理(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

5、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我推荐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保险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

7、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账号:_电子信箱:_被保险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账号:_电子信箱:_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

8、它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5其他。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第四条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

9、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七条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

10、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

11、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第十条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

12、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

13、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2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

14、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第二十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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