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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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三条 根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液化烃、

2、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类别 名称 特征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燃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

3、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表2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尺寸 mm 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 流速(ms) 管长 m100 80 2.83 200 0.71 4100 160 5.66 250 0.91 5100 200 7.08 250 1.31 5100 250 8.85 300 0.98 6150 160 2.52 250 0.91 5150 300 4.72 350 0.87 7150 400 6.29 450 0.70 9第五条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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