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私人幼儿园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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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私人幼儿园需要哪些手续1. 开园手续需要咨询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各地情况不太一样。基本上是对办学条件是否符 合标准要求的审查。2、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各地均有具体规定:一、开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当地规定的幼儿园标准。(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

2、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 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

3、,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 格证明文件;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 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 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4、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 许可证。3、北京博苑教育对新园开园策划很专业,你可以去他们网站上开一下,具体问题可以在那 交流,挺方便的。申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 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 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 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类型,招收 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 体现民族化

5、、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 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 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 机构出具证明。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 料。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

6、资 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解散 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 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 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 撤销登记。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

7、,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 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 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 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 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 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9、幼儿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在全国性新闻 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10、民办幼儿园不设立分园。11、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幼儿园分等定级评分标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全面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幼儿园的办园等级,并出具书面通知,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 书面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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