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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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代表管理办法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是对产权代表资格,权利与义务,职责行使,考核与奖 惩,监督的规范和约束,是国家落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重大决策和确保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的关键环节。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产权代表管理办法,希望能 帮助到大家! 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 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保障 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出资企业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

2、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总公司作为出资人通过一定的程序任 命、建议任命到所出资企业担任或拟担任股东(大)会股东代表、董事(董事长、 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第四条同一企业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代表的,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 产权代表。第二章产权代表的职责第五条总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所出资企业章程 的规定,可作出以下任命或任命建议:(一)任命产权代表担任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命产权代

3、表所出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 会主席和监事;(三)向总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由产权代表担任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命建议。(四)向总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委托书,任命产 权代表作为总公司代理人出席总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第六条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国有产权和总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总公司负 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向总公司报告任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权收益

4、状况、重要人事任 免、重大决策事项等;(三)在召开股东会时,股东代表依据总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发表意见 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四)董事、监事依据总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五)总(副总)经理负责所驻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六)财务负责人管理监督任职企业财务活动,监督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列席董事会决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六)产权代表中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决 策和监督,了解和掌握任职

5、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第七条产权代表除以上职责外,要负责总公司与任职企业其他产权代表之 间的工作协调、沟通和交流,以及向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第三章产权代表选拔、委派与管理第八条产权代表的选拔按总公司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综合考察产权代表任职人选的政治 品德、知识结构、工作经历、判断能力、决策能力、身体素质等综合素质。第九条产权代表的委派、更换,由总公司党委会决定后由总公司董事会负 责具体实施,按总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纳入 总公司党委管理干部范围。第十条 产权代表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考核评价部门、监督部门为总公司 综合事务部。第十一条

6、产权代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总公司应免除其产权代表职 务:(一)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二)未按所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给所驻企业造成重大损 失的;(三)未按规定向总公司报告情况或报告不实,经劝告无效的;(四)未按总公司的指示和决定在所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 发表意见、正确行使职权的;(五)未经批准连续两次缺席股东(大)会、董事、监事会议的;(六)任职期间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七)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八)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第十二条产权代表辞职

7、应以书面形式提前报总公司批准。批准前,产权代 表应尽诚信义务并待辞职获得批准后方可离职。对无故脱岗、离岗给总公司或 所驻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负赔偿责任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产权代表报告工作的形式和内容第十三条产权代表报告工作原则 上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报告。报告分定期报告 和不定期报告。(一)定期报告:每半年提交一次,提交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及次年1月底 前。将任职企业上年度有关经营发展情况,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半 年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履行职责情况向总公司书面报告。定期报告由首席产权 代表向总公司呈报,其它产权代表应在报告上署名。(二)不定期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项

8、和事后备案事项。1、事前报告事项:产权代表必须在相关事项未形成决议之前向总公司请 示,在征求总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按照职责权限,产权代表按总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复在其派驻公司进行表决。(紧急情况下产权 代表可先行口头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2、事后备案事项:在有关事项形成决议之后向总公司备案,在所驻企业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之后或重大事项发生之后3日内将决议事项 或重大事件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公司综合事务部备案。第十四条下列事项为事前报告事项:(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二)制订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三)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清算、重组、增

9、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非职工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非职 工监事等重大人事变动情况;(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年度工作业绩和任期工作业绩考 核和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方案;(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股权等事项;(八)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含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 核心技术和商标品牌;(九)数额较大的对外捐赠;(十)其他应向总公司报告的事项。第十五条下列事项为事后备案事项:(一)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10、人员变动情况;(二)因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核算产生的重大影响;(三)公司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总公司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公司 资产和权益损失的事项;第五章产权代表考核监督第十六条产权代表的履职情况,由总公司实行 年度考核,总公司分管领导牵头,综合事务部、日常业务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考 核小组。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产权代表的考核程序:产权代表向总公司提交述职报告,成立产 权代表考核小组,召开报告会,考核小组审议,产权代表答疑,公布考核结 果。第十八条产权代表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所

11、驻企 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状况、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决策事项、产权 收益状况等。第十三条对产权代表的考核从软硬指标两个方面:(一)硬性指标:任职公司的绩效情况。考核指标参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上 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如年总资产增长率、年净利润增长率等;(二)软性指标:履行职责情况。主要考核产权代表是否切实维护总公司权 益,任职公司所有者权益每年是否保值增值;是否按总公司的意见行使权利;请示报告的程序是否按规定制度执行等。(三)对以上两种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考核小组讨论后分别赋予不同 的权重,并制定标准值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最终由总公司党政联席会确 认,具体奖惩措施由总

12、公司董事会负责落实。(四)具体考评办法由总公司综合事务部另行制定。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产权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情节严重的直 至承担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未按照总公司的指示正确及时行使表决权等有关权利的;(三)侵犯总公司及所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四)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造成上级决策失误的;(五)泄露总公司及所驻企业商业机密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相关机构公布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地

13、区现行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及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产权代表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全程监管,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规 范市属国有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委派与履职行为,我委在去年机构改革中专 门设立了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并着手制定镇江市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根 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吸收了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并反复征求了相关企业的建议,历时半年多时 间的调研论证和

14、修改完善,我委制定的镇江市国有产权代表管理试行办法 于元月30日正式发布试行,在全省地级市中开创了先河。该办法共九章二十八条,明确了监管企业和对象、国有产权代表的任 职条件、委派程序、职责和义务、履职报告制度、履职程序、考核监督和法律 责任。其中监管的企业和对象涵盖了市属国有出资企业的所有国有产权代表, 既包括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也包括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 的厂长、副厂长及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该办法重点对国有产权代表的履职内容、履职程序、履职办法作出了较为 详细的规定,将对国有产权代表履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从而 改变了过去对国有出资企业和国有产权代表仅进行事后监

15、督的现状。办法明确 要求国有产权代表必须执行季度、年度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并对报告内容、程序、时间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国有出资企业召 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产权代表须提请将所议事项书面报告我 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由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根据委党委决定,书面回复国 有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根据书面意见在相关会议上进行表达和表决。该办法的施行是落实国有股东权益、重大问题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具 体措施,对于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理顺国 有产权关系,强化国有出资企业产权代表职责,维护国有产权权益,促进企业 科学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市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步入了规范 化、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的新阶段。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进一步深化国资 国企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法所称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推 荐,经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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