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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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论文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 何來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 际法乂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 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 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摘要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本是航运实务问题,但其中却包含的理论亦非常 丰富,其二者至今均未得到完全解决。本文结合当前国内立法与英美国家的做法,对租约 中的仲裁条款是否能并入,怎样有效并入及其效力

2、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比较和分 析。关键词租约提单仲裁条款并入效力一、租约中仲裁条款的有效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对“并入条款”规定得并不明确,仅 在第九十五条做了简单的规定:“对按航次租船合同运输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 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但是,提单中载明 使用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可见,根据我国海商法,并入提单 的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是可行的。那么,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的判断 就成为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一有效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意思表示是并入条款有效的必备耍件。仲裁条款并入的意思表示包括两方面:

3、 当事人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对于仲裁标的约定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将其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须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意愿应当 是确定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若在合同中的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接受仲裁,也可以提交 诉讼,根据这种约定就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仲裁意愿。仲裁协议标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的或与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也可以是合同中某一特定问题的争议,当然这里所说的争议均需具有可仲裁性。二措辞对意思表示的影响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虽然肯定了仲裁条款的可并入性,但其含义模糊,没有澄清仲 裁条款是与其他条款一样可以笼统概括的措辞并入,还是必须给明示和特别强调。如此

4、, 便给了司法实践很大空间。目前在海商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其一,若航次租船 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中的合并条款系使用了一般的用语只有与提单主旨即与货物的装卸、 运输、交付等相关的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并入提单,而那些与主旨无关的条款,如管辖权、 仲裁、法律适用条款只有在提单中用清楚,明确的文字丫以说明,才能有效并入提单。其 二,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并入提单,限于实体权利义务条 款,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仲裁条款不能笼统的并入。由此可见,判断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是否含有当事人选择用仲裁解决纠纷 的意思表示,表达的仲裁标的是否包括提单纠纷均是由具体的条款措辞体现出來的。因

5、此, 我们必须对意思表达有影响的条款措辞予以界定分析,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操作。三英美国家的做法与我国做法的比较英美国家对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能否有效并入提单的问题,主要从两方面加以判定。 Bradon J.在The Annefield 案中的判词中说:“ 为了决定一个提单条款是否并入 了租约下的仲裁条款,必须既看提单并入条款的准确措辞precise words,也看彼并入的 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准确条件precise terms。1提单中的并入条款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在英国法中,所谓的“一般并入条款”,指用笼统的措辞,如规定、条件、条款等, 表示将租约并入提单的意图,并未明确指明将租约中特定的某条款并

6、入提单的条款,比如“ALL CONDITIONS AS PERC/P” o “待别并入条款”是指用清晰、明确的语言表明要将租约中特定的条款并 入提单中的条款,比如“某某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本提单” 在英国,一般的并入条款是不 能并入仲裁条款的,如果想用一条一般的并入条款就能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就 要求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明确写明“适用于租约及租约下签发的提单。” Bradon J.在The Annefield 案中说明的英国判例法的传统观点:“为了有效地并入,并不一定需要特 别清楚地指出仲裁条款,一般性的措辞也可能有效并入仲裁条款,这取决于仲裁条款的措 辞条件;如果仲裁条款的条件是仅仅适用于租

7、约下的争议,一般的并入措辞不足以将仲裁 条款并入提单以适用于提单包含的或者证明的合同;如果仲裁条款的条件对租约下的争议 和提单下的争议都适用,一般的并入措辞将使得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适用于提单项下的争 议。”在长期的判例实践中,对于一般并入条款和待别并入条款对于有效性的影响,形成 了一个比较统一的规则,Denning爵士的总结是:租约中与提单的主体有关联的条款如与装船、运输、交货 有关的条款,能够而J1应该彼并入提单。但是如果这是一条与提单主题不直接相关的条款, 那么除非在提单或者租约中用明确或清晰的语言做了规定,这样的条款是不能被并入提单 的。所以,在英国,租约中的仲裁条款要想有效地并入提单,有

8、两种方法:在提单中有明 确的语言将其并入,即用特别并入条款并入,如“某年某月某日的租约中的一切条款、规 定及仲裁条款并入本提单;或者在用一般条款并入的情况下,在被并入的租约中有明确的 语言说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适用于租约下的提单。”而在美国,认为一般的并入条款所指向的是租约的所有内容,当然也包括仲裁条款。 所以,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可以依赖提单中的一般并入条款而被并入提单。由于对于仲裁条款本身的要求严格,若仲裁条款说明其“适用于船东与租方产生的纠 纷”,哪怕只是在指定仲裁员的规定中提到,“由船东与租船人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 法庭也将认为这样的仲裁条款只能适用于租约的当事方,不能适用于提单当事人。所

9、以租 约中这样的仲裁条款是无法并入提单的。2 适当变通 manipulation英国法对在后一种情况下对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的要求比较宽松,即使仲裁条款说明 其“适用船东与租方产生的纠纷”,法院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使其能适用于提单当事人。在美国,虽然其对仲裁条款本身的要求很严格,但是美国对并入条款的解释更具有灵 活性,以至于在对并入条款的解释上,法官认为应该以根据个案判断为一般原则。在Otto 案的总结部分法庭提到:当提单没有特别指明仲裁条款的并入,租约仲裁条款自身的适用 局限于船东和租船人,则非租约当事方的提单持有人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可见,如果提 单中有特别并入条款,美国法也是可以将规定适用

10、于“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争议”的租约 仲裁条款适用于非租约当事方的提单当事人的。这与英国法中在特别并入条款下,可以对 租约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做语言调整的做法是一致的。综上所述,在英美国家中,对于租约并入提单有效性的分析均是从租约中仲裁条款和 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措辞加以分析的。两国做法有一个共同点,即均蛊耍有一个明确限定或 特别指定,才可以明确地证明当事人的请求将租约中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意思表示。在此 原则下,两国均积极促成仲裁条款的并入,表现在对仲裁条款措辞的“适当优先”。不同 之处在对这一明确限定或特别指定的要求不同。由于在英国,一般并入条款含义的涵盖 范围较窄,所以在提单的并入条款中加以限定的

11、并入条款可以直接并入提单。而在一般并 入条款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在并入条款中限定,所以就必须耍求在租约的仲裁条款中加以 特别指定;而在美国,由于一般并入条款含义的涵盖范围较宽,所以对于租约仲裁条款的 要求比较高,特别指定就被要求在租约的仲裁条款中体现。3我国的做法我国海商法学界的通说认为,那种认为并入提单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单解释为仅限于实 体的权利义务,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仲裁条款是不可以笼统并入的解释是牵强的,会起到 限制当事人订约范围的负作用。其更倾向于借鉴英国的做法,对一般并入条款的涵盖范围 做较小的理解。但是仅仅是从提单的并入条款的措辞加以考虑,并没有对租约的仲裁条款 的措辞加以考虑。所以,

12、我们目前应该在通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仲裁条款和并入条款的 措辞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影响,最终在实践中对判断并入条款的有效性的问题起指导作用。二、提单转让后并入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单依约定可以一次或多次转让,船公司签发提单时,提单持有人并不在提单上签字, 若发生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提单纠纷,提单持有人可能以其没有意思表示,从而该 仲裁条款不能对其生效來作为抗辩:一租约仲裁条款充其量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商定的,提单持有人没有表达意思的机会。 以没有体现提单持有人意愿的所谓仲裁条款來约束的提单持有人,有违口愿的原则,对提 单持有人显失公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 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 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 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以看出,默示推定为接受,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在当 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但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实践中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在 接受提单时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不能同意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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