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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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 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 银行不适用本保险。第三条 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 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 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 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 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

2、,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 款 (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 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 人在 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 人 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 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 被撤消;(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 贷款合同;(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 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 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 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 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贷款审批的。第八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

4、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二)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三)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 的其他损失以及该条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从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的 金额。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 按 贷款合同签定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该保险金额为 保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 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 和 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

5、限确 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 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 款日结 束。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 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 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及被 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

6、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 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机动车购谿)、生产经营等用途。投保人 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 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 格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 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 人。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

7、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 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投保 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贷款合同;(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

8、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 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第二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 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赔偿请求涉 及的欠款对应的损失发生日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的贷 款,那 么保险人按已保险贷款金额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额。若 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该贷款,则该 偿还金额 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下 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

9、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其余保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第二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 申请退保。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 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 退保。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 日起

10、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 险费,并退 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基准费率贷款期限(月)123456789101112基准费率(%)0. 520. 781.041.301.551.802.062. 312. 562.813.053.30贷款期限(月)131415161718192021222324基准费率(%)3. 543. 794. 034. 274.514. 754. 995. 225. 465.695.926. 15贷款期限(月)252627282930313233343536基准费率(%)6. 386.616.

11、847. 067. 297.517. 747. 968. 188.408.618.83、费率调整系数(一)借款人个人信用调整系数系数区间:0.5-1.6根据借款人在央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的信用情况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该系数的设定主要参考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借款人以往贷款和贷记卡的还款情况。个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贷款或贷记卡近24个月内还款均正常0. 5-0. 8最近24个月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1个月,且累计逾期月数 不超过4个月;0. 8-1. 0最近24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2个月,且最近3个月 内没有连续逾期2个月,且最近24个月内累计逾期月数 不超过6个月;1.0-1. 3最近24个月内

12、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1个月,且累计月数等 于5个月或6个月;最近24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3个月,且最近6个月内 没有连续逾期3个月,且最近24个月内累计逾期月数不超 过8个月;1. 3-1. 6最近24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2个月,且最近3个月内 没有连续逾期2个月,且最近24个月内累计逾期月数等于 7个月或8个月;最近24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1个月,且累计月数等 于7个月或8个月;贷款或贷记卡状态为呆帐或Z、D、G状态;1.6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逾期情况。说明:L Z表示以资抵债,D表示担保人代偿,G表示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 形态的 终止账户。2.若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可归入上述多档情况,则

13、采用高档系数上限。(二)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整系数系数区间:0. 6T.4若借款人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可适用此系数。审核时要求 借款人提供准确的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收入情况的材 料,及能够证明借款人名下其他贷款情况的材料,根据借款人每月 总共还款额(其名下所有贷款还款额之和)占其净收入比例选用不 同费率调整系数。每月总还款额占每月净收入比例系数区间30%以下0. 6-0. 830%-40 %0. 8-0. 940%-50 %0. 9-1. 050%-60 %1. 0-1. 160%-75 %1. 1-1. 275%以上1.2-1. 4(三)还款方式调整系数系数区间:1. 0-2. 0若借款

14、人采用按月还款的方式,此系数为1.0 ,若借款人还 款频率少于按月还款,风险增大,根据实际还款方式的风险情况, 适当上调费率。(四)抵押、担保金额调整系数 应根据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价值 选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抵押物覆盖贷款金额比例系数区间无抵押2.020%以下2. 0-1.820%-40 %1.8-1. 540%-60 %1. 5-1. 360%-80 %1. 3-1. 080%-100%1. 0-0. 7100%以上0. 7(五)免赔率调整系数根据条款规定,核保时应与投保人商议免赔率并在保单中注 明,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免赔比例使用不同系数。免赔比例调整系数无免赔2.020%以下2. 0-1. 520%-40 %1. 5-1.040%-60 %1. 0-0. 860%以上0.8(六)贷款用途调整系数贷款用途分为经营类用途和非经营性用途,贷款审批及核保时 应予以准确区分并采用不同系数分别对待。贷款用途I调整系数经营类1. 2非经营类1.0(七)渠道调整系数系数区间:0. 9-1. 1可根据渠道手续费水平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八)合作银行信用环境调整系数 应综合考虑合作银行信用环 境状况,根据不同合作银行的历 史坏帐率情况选用不同的系数。合作银行历史坏账率调整系数1%以下0.81% (含)-2%1. 02% (含)-3.5 %1. 23.5 %及以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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