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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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1. 提起诉讼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只要符合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都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2.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便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诉讼,但需要提 供法律帮助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3. 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是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停止本案的工作。4.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证据,并将收集到的证

2、据提供给法院,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反驳对方的诉讼 请求。5. 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 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6. 请求调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7. 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权相互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经人民法 院准许,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8. 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 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

3、9. 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手段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10. 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为行使诉讼权利,有权查阅并复 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但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11. 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 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要求。比如,原来诉请被告偿还10 0 0 元借款,后来不要求偿还了,或者只要求偿还5 0 0元。原告也有权

4、在起诉后提出另一诉讼 请求以代替原来的诉讼请求。比如,原来诉请被告按照租赁合同修缮房屋,后来改变诉讼请 求的内容,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或者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之外,再提出另一诉讼请求以合并于 原来的诉讼请求中。比如,原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又请求支付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赡养 费。12. 被告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 求有权表示认可,或者提出证据表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也有权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 民法院提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反请求。例如原告诉被 告未返还借款,被告也有权提出原告还没有归还自己的货款,以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

5、在刑事诉讼中是权利(一)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 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 申请回避;3.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 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 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二)当事人非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被害人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 A2L 工关立案;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

6、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 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 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2、自诉人(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接受调解(特定案件); 参

7、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申请回避;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提出上诉;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 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

8、起诉书副本;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 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 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

9、的,有权要求解除;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 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等等。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 申请回避; 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调查和辩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等。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撤销请求,有权要求调解和达成和解。5、单位当事人单位犯罪嫌

10、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4、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5、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除外。6、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7、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8、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 行。9、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10、当事人有提起上诉、提出申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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