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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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 意义和理论价值,我从两者的性质、 立法目的、原则、保护利益的侧重点等许多方面对反不 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做一个简要的论述和探讨。一、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一)相似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 进而保护竞争者、 消费者的利益 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 个人对其智力成果、 商业标 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 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因此, 就 立法目的而言,二者均是为了维护合

2、理有序健康的市场与竞争秩序,(二)相同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基本原则上都是一样的,即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 自然也遵守诚信这一帝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协调各方利益的时候都注重平衡调节,减少市场竞争的无序和矛盾。(三)在有关方面二者竞合的情况 1法条竞合的情况。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包含着对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侵害,与知识产权法对它们的规制有相似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

3、禁止的某些行为,也同样为知识产权法所不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各专项法律禁止和制裁的某些行为也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责任竞合的情况。由于二者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自然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国 际上也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某行为有重叠的保护, 可以说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违法行为 人产生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竞合。 受害人也产生了两种请求权: 一是基 于知识产权法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出的制止不正当 竞争和损害赔偿请求权。3想象竞合的情况。侵害知识资产的行为复杂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有时 会和知识产权法禁止的行为互相交叉混合, 从而具有综合

4、违法的特点。 尽管它们各个部分都 可以单独构成违法,但实质上是一个不能割裂的违法行为。(四)法律作用的互补性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补充部分, 在知识产 权法无法保护或超出其保护范围的行为, 均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制止不正当竞 争行为来看, 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 由此可见, 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协 调运作,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一)法律性质的不同在法律性质上,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有明显的私法性,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 具有显著公法的特征。这使二者在本质上有所区别。(二)保护利益侧重不同作为

5、私法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法着眼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所做的法律规定也是站 在维护个体利益的角度上的。我国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 商标法的第一条,正体现了这种立法精神。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被认定是经济法, 是公法。 这决定了它更多的侧 重于国家权力的介入, 而这种介入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权利人、 竞争者的利益, 还在于维护 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与有序。 所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范围 远远广于知识产权法。(三)侵权方面的诸多不同1、侵权主体不同。就反不正竞争法而言,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不法经营者或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侵权主体是不特定的,

6、 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侵犯知识产 权的主体。2、侵权方式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禁止混淆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侵权行为的,但假 冒行为只是知识产权各专项法律所规定的诸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的一种。可见,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要多于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3、责任的承担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不仅需要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也要承 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知识产权法中仅规定了侵权行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四)客体及权利内容不同1、客体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竞争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行为。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客体则是商标、专利、作品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知识产品。2、权利内容不一样。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的核 心部分表现为使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营者的财产权,具体为经营权。(五)维权主体的区别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一般情况下的维权主体是权利人本人, 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 极的作用, 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法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 接介入争议的处理, 国家机关在此的作用是积极的、 主动的。 虽然二者这一差异正在逐步缩 小,但不可否认目前一段时期内,它还是存在的。以上, 即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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