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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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ZNQ/ZN 201035-2005 金属监督工作实施细则2005-02-01实施2005-02-01发布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布Q/ZN 201035-2005前 言为加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金属监督管理水平,根据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提出。本细则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归口。本细则起草部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徐绍平本细则会审人:邵

2、志跃 沈 波本细则审核人:朱松强本细则审定人:毛剑宏 谢国兴本细则批准人:吴国潮本细则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IQ/ZN 201035-2005金属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金属技术监督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明确了金属技术监督管理的原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管理的发电、电力建设企业(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它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受委托的监督单位应遵循本细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3、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DL 438-2000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Q/ZN 201016-2004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3 总则3.1 金属监督工作是保证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一项主要措施,集团系统各基层单位都均应做好该项工作。3.2 金属监督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监督范围内的各种金属管道、部件实行专业监督

4、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3.3 金属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现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各个环节的全过程中。3.4 金属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从而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3.5 各基层单位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4 监督机构及职责4.1 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采用分级管理方式,集团公

5、司为一级,各基层单位为二级。为提高金属监督技术水平,集团公司委托专业机构作为监督单位协助集团公司做好监督工作。4.2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是金属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开展工作,其职责为:4.2.1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技术改造措施,结合集团公司特点制订或修订集团公司实施细则、金属技术监督的年度重点工作及指标,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4.2.2 指导、协助、督促各基层单位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并对其检查与考核。对发现的重大金属设备隐患和技术问题应及时组织分析、跟踪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6、和反事故措施。审定各发电企业金属监督年度考核结果。4.2.3 督促、检查、考核监督单位的金属监督工作。4.2.4 组织进行技术信息交流,研究、推广新技术。4.2.5 做好年度总结工作,组织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年会,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4.3 监督单位的职责为:4.3.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关于金属专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计划。协助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监督对基层单位金属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4.3.2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基层单位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状况及检验情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诊断和

7、评估,每半年撰写一期金属技术监督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4.3.3 当发现有关金属监督部件的重大缺陷或发生有关金属监督部件的事故时,参与技术诊断,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督促解决。4.3.4 定期汇总分析基层单位上报的监督报表等,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协助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提出下年度重点工作建议,提出各发电企业金属监督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每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4.3.5 及时了解和掌握金属测试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协助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4.4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等单位是技术监督的基层单位,应建立在经理(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的金属监督网并设有金属技术监督专责

8、工程师。各基层单位的职责为: 4.4.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金属监督的规程、条例等;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金属监督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检查监督网各专业、成员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4.4.2 制订金属监督年度计划;定期检查本单位金属监督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4.4.3 做好基建工程设备的选型、监造、交接验收和安装、检修中的金属监督全过程管理。4.4.4 做好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以及反事故措施的制定。4.4.5 按时上报金属技术监督的报表、总结等。金属监督年度总结和年终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4.4.6 定期召开金属监

9、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单位的金属监督工作。4.4.7 有计划地加强对技术监督网内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实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4.4.8 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4.4.9 表彰和奖励对金属监督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对因金属监督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5 监督内容与方法5.1 金属监督的范围5.1.1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5.1.2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导汽管。5.1.3 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3.82MPa的锅筒。5.1.4 工作压力大

10、于和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5.1.5 300MW及以上机组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5.1.6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5.1.7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螺栓。5.1.8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5.2 金属监督工作内容5.2.1 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金属试验工作。5.2.2 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措施。对调峰运行的机组,其重要部件应加强监督。5.

11、2.3 了解受监范围内管道长期运行后应力状态,和对其支吊架全面性检查的结果。5.2.4 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5.2.5 参与焊工培训考核工作。5.2.6 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和老机组更新改造工作,参加带缺陷设备和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5.2.7 采用先进的诊断或在线监测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5.2.8 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5.3 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5.3.1 受监范围的金属部件的材料选用或代用应按国家或DL/T715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的规定执行。5.3.2

12、受监范围的金属材料及其部件应严格按DL/T586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的规定对其质量进行监造。5.3.3 材料的质量验收应遵照如下规定:5.3.3.1 受监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5.3.3.2 受监的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必须按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进行质量验收。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检验结果和热处理工艺等。数据不全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有关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除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外,尚需有商检合格文件。5.3.3.3 重要的金属

13、部件,如管子、管件、锅筒、联箱、汽轮机大轴、叶轮、发电机大轴、护环等,除应符合有关的行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外,还必须具有部件的质量保证书。5.3.3.4 对受监金属材料的入厂检验,按JB3375锅炉原材料人厂检验的规定进行,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查。5.3.4 凡是受监范围的合金钢材、部件,在制造、安装或检修中更换时,必须验证其钢号,防止错用。组装后还应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确认无误,才能投入运行。5.3.5 具有质保书或经过质检合格的受监范围的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无论是短期或长期存放,都应挂牌,标明钢种和钢号,按钢种分类存放,并做好防腐蚀措施。5.3.6 选择代用材料应

14、遵照如下原则进行:5.3.6.1 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持慎重态度,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原则上应选择成分、性能略优者;代用材料壁厚偏薄时,必须进行强度核算,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设计要求。5.3.6.2 修造、安装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和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的认可和总工程师批准;检修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必须征得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的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批准。5.3.6.3 采用代用材料后,必须做好技术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5.3.7 物资供应部门、各级仓库、车间和工地储存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焊接材料和备品、配件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和领用制度,

15、严防错收错发。应根据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按DL/T 855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规定和材料设备技术文件对存放的要求,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做好保管工作,防止变形、变质、腐蚀、损伤。不锈钢应单独存放,严禁与碳钢混放或接触。对进口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等,进口单位应在索赔期内,按合同规定负责进行质量验收,并按规格、品种和进口合同号分别保管。5.4 焊接质量监督5.4.1 凡金属监督范围内的锅炉、汽轮机承压管道和部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对特殊要求的部件焊接,焊工应做焊前练习及允许性考试。如焊接大量受监范围内管子、重要转动部件的其它重要部件时,应制订焊接工艺措施,焊前应进行练习和允许性考试。5.4.2 凡焊接受监范围内的各种管道和部件,其焊接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焊后热处理、焊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标准等,均应执行DL/T 869-2004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5.4.3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快和焊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焊条、焊丝等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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