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中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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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拍卖中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儿种方式:(1)雇佣出价或托标雇佣出价是卖方雇佣出价人(或卖方)扮作竞 买人故意人为地抬高被拍卖物品的出价。雇佣出价通常发生在拍卖价 值较高的物品且竞买人对这些物品估价差异较大的情况下,这样卖方 就能从雇佣出价中获得较高的收益。随着在线拍卖的迅速发展,雇佣 出价已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主要的一种欺诈行为。由于网上难以确认买 卖双方的身份,使得卖方更容易以虚假的身份对自己拍卖的物品进行 竞价。(2)投标屏蔽(Bid Shielding)两个投标者在一个拍卖中串谋。一 个投标者投一个低价标,另外一个投一个很高的标。然后在投标快结 束时,高价投标者撤标,从而导致低价标中标。(

2、3)投标联盟-拍卖中的制度化共谋3投标联盟的定义:在“投标 联盟”中,代理首先在内部进行“预投标”;根据预投标的结果,投 标联盟里面的成员按照一定方式投标;有时还在拍卖结束后发生一些 金钱的交易。投标联盟在第二价拍卖的条件下有组织串谋的特征。在 可替代物品或互补物品的多元拍卖中同样存在此现象。也提出了第一 价拍卖的投标联盟协议。最后,我们给出一些案例表明投标联盟在任 意的拍卖机制下的自我协作协议。在拍卖过程中,一组竞买人合谋而 形成一个圈。圈内的成员承诺互不竞争。拍卖结束以后,如果圈内的 某一成员中标,则该物品在圈内成员之间再次拍卖,将第一次拍卖价 格与第二次拍卖价格之差作为利润在圈内成员之间

3、分配。网络使得圈 的形成更加容易,竞买人可以使用加密机制使他们的聊天室形成一个 圈,即使缺乏这种集中的聊天室,如果竞买人的身份相互都知道,也很 容易形成圈。设置保留价格能有效地减少圈的形成。(4 )故意错误描述或伪劣产品或脏物卖家故意错误描述产品特征或 卖家销售的是伪劣产品或销售偷来的东西。(5)费用陷阱卖家在拍卖结束后增加包装费等费用。(6)不发货或不付款卖家根本不发货或买家不付货款。(7)拒收或声明丢失损坏买家收到商品后拒收,然而,买家用损坏的商品替代最初的商品或者买家声明物品被损坏并拒绝付款。(8)拍卖笼子卖家建立拍卖只是为了获得买家的名字和信用卡号。 在线拍卖完整性的主要威胁包括:雇用

4、出价、出价抽取、出价保护、 提供的物品与描述的不符、销售非法的物品等。雇用出价是卖方假装 买方提交出价来提高被拍卖物品的价格。例如,卖方可以用一个别名 注册,好像是一个独立的竞买人在提交出价。在出价抽取中,卖方观 察他感兴趣的竞买人的E-mail地址,然后直接与竞买人联系销售,避 免缴纳一笔拍卖费用。在出价保护中,两个或更多的竞买人合谋,不让 合法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例如,卖方销售一台计算机,起拍价为100美 元,某个竞买人出价500美元,立即有竞买人(雇用)出价5000美元, 这样其他竞买人就不会再出价,出价5000美元的竞买人在拍卖即将 结束时退出,则它的同事(合谋人)以500美元获得该计算

5、机。由于在 线拍卖很难让竞买人检查竞买的物品的质量,因此卖方常常由于销售 的物品与说明不符、销售假货等而受到起诉。在线拍卖还经常出现付 了款而收不到货或发出了货物但收不到款的情况。恶意竞拍和网络欺诈是两大元凶。”记者从消协了解到,类似投诉时 常发生,网上购物尤其是网上拍卖的投诉猛增,已经成为投诉热点之 一。目前,网络拍卖中存在的违约、欺诈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 卖方或虚构拍品、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参与竞买抬价,买方或 故意捣乱恶意抬价、或不履行交割手续等,扰乱了网络拍卖交易的正 常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欺诈者钻网络漏洞据一些被骗的网民反映,在网上拍卖中卖家经常制造骗局:一是 不发

6、货诈骗,有的买家付款后卖家不发货;二是资料欺骗,拍卖者提 供的拍卖品资料跟实际的拍卖品资料不符合;三是隐藏附加费用,例 如要求很高的邮寄费用等。记者曾就此问题询问过国内某知名拍卖网站,该企业客服部门的 一位女士告诉记者:“我们只为交易双方提供平台,并不对其中买家 卖家的资料、产品质量进行真伪鉴定,如果发生诈骗,可以通过法律 途径寻求帮助,连续两次被投诉的商家将被取消注册资格。”但据记 者了解,商家被取消资格之后仍可以通过虚假材料重新注册返回。为了验证这家网站管理的松懈,记者上网分别以假的姓名、出生 日期、家庭住址、年龄注册了该公司的会员,结果竟然全部通过。“除了网站原本的监管漏洞外,网民的心理

7、因素也是导致交易漏 洞的主要原因。”青岛大学一位专家认为,拍卖机制是人人参与,只 要注册会员即可出价,并不需要什么保证金等约束。网民恶意竞拍, 一方面出于无聊,将拍卖认为是一种娱乐,一方面是竞争对手故意捣 乱,影响拍卖结果。就拿“白云飘飘.com”拍卖为例,面对恶意竞拍, 淘宝也束手无策,只能删除掉恶意的竞拍价格,但这种解决办法并不 能保证日后不会出现恶意竞价行为。Hl对于网络欺诈,也有多方面问题体现出来。比如某产品本来价8000元,起拍价是100元,最终拍得价格是3000元,离拍卖者理想 的8000元相差甚远,拍主则拒不发货。网络拍卖是否拍卖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拍卖属于拍卖。按照国际惯例,一切

8、运用竞 价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都属于拍卖。但认为网络拍卖不属于拍卖的专家大有人在。“严格意义上说,网络拍卖不属于拍卖。”山东科技大学的专家 认为,在传统拍卖中,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 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与一般意义上的拍卖行相比,网 上拍卖既没有对买卖双方的身份核实,也不需要正常拍卖企业的“注 册1000万元以上的资质”限定,更不会对商品的真伪做鉴定,这不 可避免地使得买卖双方间的相互欺骗现象增加。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专家刘双舟也认为,拍卖法虽然将拍卖定义 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 者的买卖方式”,但拍卖法同时又将其使用范围限定

9、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拍卖就 应当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从这个意 义上讲,由非拍卖企业开展的“网络拍卖”当然不是“拍卖”,其行 为不应当适用拍卖法来规范,同时其交易结果也得不到拍卖法承认和 保护。治理网络拍卖力薄中国人民大学的张蓬认为,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所扮演的角色 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不是传统拍卖中的拍卖人,这就决定了其 在网络拍卖过程中的特殊性:网络拍卖的买卖双方虽然不依赖于网络 公司的主持或介入完成交易,但其交易过程却是借助网络公司提供的 预先设置好的拍卖交易程序进行的。根据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 范的相关规

10、定:“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只作为网络交易的信息传递渠 道,责任承担以相应应尽义务范围为限。”因此,对于网络公司作为 网络拍卖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拍卖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过错责任原则,以网络公司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 件。目前,我国对包括网上拍卖在内的各类电子商务还没有直接的法 律法规予以规范。网上拍卖纠纷日益增多,法律盲点在一定程度上造 成是非难断。有律师指出,我国的拍卖法不能完全适用于网上拍卖。据悉,买 卖双方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交易,买家无法真正全面地接触了解 商品,大都只能参考卖家公布的信息,这如同隔山买牛,商品信息的 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有些交易双方是在网上匿名、跨

11、地域操作,一 旦出现纠纷,解决起来很困难。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网站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很多网站都是通 过简单的注册就可以开店。在注册过程中用户使用的资料真假都无法 验证。只是在商品进行上线之前通过一个检索程序,但这种程序有很 大的局限性。也有网站加了人工检查,但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人工检 查在数以万计的商品面前显得那么的微不足道。除了检索程序,网站还建立了一系列的信用机制。通过用户在网 上进行交易的成功记录来提高信用度。这个信用指数是对用户信用的 重要衡量标准。但对这个信用机制,一位网名为梅岭居士的南昌网友 告诉记者,有很多用户可以通过虚假购买、交换信用的方式,在短时 间内就可以积累很高的信用指数,然后再在网上和别人交易,这样就 可以消除别人的怀疑。由此可见,这种信用机制的安全指数也是极为 有限的,是以大家自觉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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