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87058881 上传时间:2022-12-2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9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稿)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 根据 2014 年 5 月 30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5 年 7 月 24 日河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 修正 根 据 2016 年 3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

2、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 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 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 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

3、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 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 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

4、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 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加 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管辖区域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条 城市的

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 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 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 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 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标准以及安排生育情况等定期公开,自觉 接受公

6、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食 品药品监管、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 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

7、十五条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并逐 步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 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 费登记服务制度。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

8、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 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 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二十条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

9、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 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 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第二十三条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对

10、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 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第二十九条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

11、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条 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 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 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 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

12、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 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 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 助。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一)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 面给予优先照顾;(三)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 配份额;(四)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

13、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五)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六)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 当照顾;(七)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 顾。第三十三条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按照规定 继续发放奖励扶助金,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 法。第三十四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 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三十五条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

14、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计生 规划,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

15、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的特点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 传教育,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 登记。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四十条公民生育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指导,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绝育措施或者长效避孕措 施,禁止生育。第四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四十二条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认 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