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消纳利用指标计算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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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发电消纳利用指标计算导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光伏电站弃光电量计算方法,规范 光伏发电运行消纳监测管理,促进光伏电站运行效率提升, 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的光伏电站,是指接入电网运行并接 受电网调度的光伏电站。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已并网光伏电站运行过程中光伏 发电消纳情况的分析计算及统计工作。第二章 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计算方法第四条 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是指排除站内设备故障、 缺陷或检修等自身原因引起受阻,不考虑站外约束情况下光 伏电站能够发出的电量。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的计算方法 包括样板逆变器法和气象数据外推法等,计算时推荐样板逆 变器法,通过多种方法相互校验,提高

2、可利用发电量统计的 准确性。其中,限电时段范围由电力调度机构认定。第五条 光伏电站应结合地形地貌情况、逆变器型号以及 光伏组件类型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样板逆变器。原则上样 板逆变器数量不少于本站逆变器总数的 5%,对于组串式逆变 器,应以单个子阵作为一个样板单元。为提高样板逆变器法 的精度,应提前明确样板逆变器故障时的备用逆变器。样板 逆变器确定后,光伏电站在统计时段内的可利用发电量计算公式为: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 =(1-线路传输及站用电损失系 数)X(工样板逆变器发电量/工样板逆变器容量)X光伏 电站正常开机运行逆变器总容量第六条 样板逆变器确定后,电力调度机构和光伏发电企 业应定期在光伏

3、发电出力不限电时段(不少于 6小时)对样 板逆变器选取的合理性进行测试,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与 实际发电量的相对误差原则上不应超过 5%,偏差较大时应及 时调整确定样板逆变器的选取。第七条 当样板逆变器发生故障时,光伏发电企业采用提 前确定的备用逆变器替代故障样板机,并及时向电力调度机 构报备。样板逆变器出力不应该限电。当光伏电站出力受限 严重,样板逆变器无法正常发电时,或地区不适用样板逆变 器法时,光伏电站和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宜采用气象数据外推 法计算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且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与 实际发电量的相对误差原则上不应超过 5%。第八条 气象数据外推法采用物理方法将实测水平面辐 照度

4、转换为光伏组件斜面辐照度,将环境温度转换为板面温 度,综合考虑光伏电站位置、不同光伏组件的特性及安装方 式等因素,建立光伏发电单元光电转换模型,得到光伏电站 的可利用功率。计算方法如下:( 1 )根据光伏电站气象站的实测水平辐照度和环境温 度,将水平辐照度转换为光伏组件斜面的有效辐照度,将环 境温度转换为光伏组件的有效温度,有条件的宜使用直采光 伏组件温度数据。(2)根据光伏组件标准工况下的设备参数,计算当前 气象条件下光伏组件输出的直流功率。(3)综合考虑光伏组件的有效数量、老化、失配损失、 表面尘埃遮挡、光伏电池板至并网点的线路传输及站用电损 失、逆变器效率、容配比等因素,得到光伏电站并网

5、点的交 流功率。光伏电站并网点交流功率的计算值不应超过光伏电 站正常开机运行逆变器总容量。第三章 光伏电站弃光电量计算方法第九条 本导则界定的光伏电站弃光电量是指在综合考 虑光伏电站发电能力、环境条件和电网送出约束等因素后, 光伏电站受全网用电负荷及调峰能力、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等 因素影响可发而未发出的电量。第十条 弃光电量为弃光限电统计时间段内光伏电站可 利用发电量减去实际发电量以及不计入弃光电量统计范围 的电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弃光电量=可利用发电量 -实际发电量-不计入弃光统计 电量其中,实际发电量 =(1-线路传输及站用电损失系数) xz光伏电站正常开机运行逆变器发电量不计入弃光统计的

6、电量包括以下情况:(1)因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能发出的电量。(2)因光伏电站送出线路计划检修等原因未能发出的 电量。(3)因光伏电站出力超出电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装 机容量或电站送出线路设计输送容量而未能发出的电量。(4)因光伏电站处于并网调试期、临时接入期未能发 出的电量。(5)因光伏电站并网技术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或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光伏电站在整改期间未能发出 的电量。(6)市场化方式并网光伏电站因未落实并网条件导致 未能发出的电量。(7)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不计入弃光统计电量。多种原因同时产生不计入弃光的电量时,统计时将不计 入弃光的电量归纳至上述排序较前的单一情

7、况,避免重复统 计。第四章 光伏发电弃光率和利用率指标统计方法第十一条 各光伏电站和各地区弃光率计算公式如下: 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弃光率 =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弃光电量 /(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 -不计入弃光统计电量)地区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弃光率=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弃 光电量/(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不计入弃光统 计电量)地区整体弃光率=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弃光电量/(!(电 网调度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不计入弃光统计电量)+分 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第十二条 各光伏电站和各地区光伏发电利用率计算公 式如下: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利用率=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实际发电 量/(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不计入弃光统计电量地区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利用率=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实 际发电量/(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可利用发电量-不计入弃光 统计电量)地区整体利用率二(丫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Z (电网调度光伏电站可利 用发电量-不计入弃光统计电量)+丫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 项目发电量)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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