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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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索 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作为两种完全不一样性质的调解,是大调解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实现其有机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主要方面。经过衔接,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调解能够在双方工作层面上实现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参加。也就是说,实现双方工作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成互利互惠目标。详细说,就是经过衔接,首先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和效率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其次,人民调解组织经过参加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升调解业务水平。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怎样有效实现二者的衔接和互动?笔者认为,要处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

2、指导部门要有想法;其次,实现衔接要有措施;再次,详细作为要有章法。 有关指导部门要有想法。简而言之,就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给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详细落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含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能够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法就是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至于怎样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拿出详细设想和操

3、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程度的了解和支持。 有关实现衔接要有措施。衔接的措施往往是指衔接的路径。既然二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加,笔者认为,能够经过尝试以下详细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一直,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重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实际上,调解已深深扎根于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全部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一样的诉讼阶段。如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问询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

4、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作用,促进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和在定时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深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 宁中法XX65号 也要求,通常意见要求应该调解的案件,全部应该进行调解;通常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全部应该尽可能调解。全部这些,全部说明了法院本身的诉讼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衔接本身并无太大关系。笔者认为的衔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和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加。对于这两类详细工作的衔接,笔者认为能够经过以下详细做法实现: 1、实施立案前调解。凡未经人民

5、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要求的通常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小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通知或提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收提议的,法院接待人员应和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络,将此案件移交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缓立案。或在查明情况基础上,主动联络基层民调组织,立即掌握纠纷情况,安排专员参加诉前调解。 2、实施审判中调解。对于已经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通常民事案件,承接人应做好宣传动职员作,通知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标和意义。如当事人同意诉外调解的,立刻办理撤诉退费手续。如当事

6、人坚持要求诉讼,审判人员发觉存在调解可能的,也应立即和当事人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联络,邀请其一起参与调解,加强调解效果。 3、法院在审理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消或确定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经过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与庭审旁听。 4、人民法院给予经过公证的含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含有强制实施效力。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含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由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协作,经过公证机关依法给予调解协议强制实施效力。债务人拒不自动推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直接进入实施程序。 5、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和司法局定时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法,评析

7、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升人民调解业务水平。 6、人民法院应聘任或特邀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经过以审代训方法,增强调解队伍业务知识。 7、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主动配正当院做好各个步骤的调解工作,帮助优化民事审判环境,关键是坚持依法调解标准。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要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要找准法理和情理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关键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纠纷移交

8、制度。经过对纠纷的审查,分清纠纷性质,确定采取何种调解方法。对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或不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要在2 4小时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同时具有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等多重性质的纠纷,要能够依据纠纷性质分别提出调处意见,指导并促进矛盾双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运作。 9、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引导机制。对于当事人不接收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路径处理矛盾纠纷,并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方便纠纷及早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nbsp;10、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共同调解制度。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部分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

9、事案件,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帮助做好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激化。 有关详细作为要有章法。详细作为要有章法是指:要经过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规范有序。为确保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以下相关工作制度: 1、联络和会议制度: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络协调人,每三个月召开一次联络会议。关键是双方适时制订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处理存在问题;讨论相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议。各村 居 、街道民调组织详细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和区县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定时联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民调组织联络络。 2、人民

10、调解指导员制度:法院选派含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各小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对该小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各区县法院、法庭要确定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并将指导员的姓名、电话印发给各街镇、村 居 民调组织。同时,各区县司法局将辖区内的街镇、村 居 民调组织人员姓名及其联络方法等信息提供给指导员,方便于加强沟通和联络,立即做好指导工作。 3、指导和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对民调委员的业务指导能够采取各类方法:一是定时举行培训班。培训形式包含定时或不定时的系统讲课、专题讲座,关键讲解和人民群众日常

11、生活亲密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和调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导方法。由法庭的审判人员详细负责一个街镇的民调指导工作,时常到民调委员处了解情况,进行指导。三是以会代训方法。法院审判人员能够定时参加各街镇调组织例会进行答疑释惑;四是以庭代训方法。对部分经典案件,法院能够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调解人员现场旁听;或各基层法庭及业务庭常常选择部分经典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旁听开庭,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她们的法律素养,尤其是提升她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4、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民调组织建立台帐制度,凡开启民调程序的纠

12、纷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立即装卷,以备检验。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局、法院要选派专员定时进行评阅,对不足之外立即指出,认真更正,不停提升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服起诉的,法院依法受理。对不具无效和可撤消原因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给予维持,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提升社会公信力。 5、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居小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提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收提议的,暂缓立案。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推行的,由村 居

13、小区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一周内再次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自动推行调解协议。经人民陪审员先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或拒不推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6、信息沟通和反馈制度:法院对于包括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不论是确定还是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定无效,全部要立即将审理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民调组织,方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立即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情况进行回复、汇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立即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加调解,将基层调解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 7、疑难案件会诊和研讨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遇

14、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能够立即和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取得联络,请求其进行疑难案件会诊。法院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能够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咨询,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纠纷处理机制上的互补和协调发展。法院经过加强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参加疑难调解案件会诊,尽可能使群体性纠纷处理在小区中而不形成诉讼。同时选择部分疑难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共同研讨,既开拓她们的眼界,又促进其综合分析法律和处理实际纠纷的能力。 8、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利用民调委员熟悉群众、了解群众心理等特点,法院能够挑选素质较高的民调主任,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经过一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案件审

15、理及部分辅助性工作。经法院同意,人民调解员能够以见习人员身份参与一定时限的法院审判工作,旁听开庭、调解,担任人民陪审员等。 9、跟班学习和联调制度:各区县司法局有计划常常性地选派基层调解骨干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她们亲身感受和体会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升其调解技能。法院能够尝试民调、审判联动新机制。对于部分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能够尝试由特邀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充足利用民调组织的人力,增强审判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接收群众监督,从而提升诉讼调解的社会效果。 10、评选和奖励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应定时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选。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官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立即宣传经典案例和优秀事例。 总而言之,经过多个形式和制度构筑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链接桥梁,使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互为贯穿,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处理保障机制,是一个新尝试,其前提在于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在明确各自职责基础上共同努力。宁委办发XX77号文件中对双方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职责要求得很清楚: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把加强对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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