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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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 号码政治 面貌入学刖 户口城镇农村家庭人口数毕业 学校个人特长孤残是否单亲是否烈士子女是否家庭 通讯 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区号)一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学生 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0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其他情况:。签章学 生 本 人学生 家长 或监 护人学生家庭 所在地乡

2、镇或街道 民政部门经办人签字: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 月 日民政 部门 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区号)一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名 姓别 性族 民E入 【收家年元院 学系业 专级 年班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日 月 年 宀非 也 学民主评议推荐档次A.口陈述理由日 月 年 宀非 签 长 组 组 小 议 评困 别 特济经n 庭口 家难发口难 困 不 济 经 庭家D.口认定决定停见 院意系 。 日 ( 。见院 见意。 月 本 意仇#川论 字 年 组后mm仁 小核意同 组 议审同不 组 评r为作 经认整工学校学 生资助 管理机 构意见, O 实 为 rn 核整

3、 日 真 调认。 月 构。见机见意 丰。 本意纤 年章 ,红小 公 请小议 门 绘议评利 盖 系和纵 加 (nW ( 院作x: 在工意 宀字: 所意同 签 生同不 人 学 责 经口 负附件3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 一条 为 了 做 好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 公 平 、 公 正 、合 理 的 分 配 资 助 资 源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下 发 的 关 于 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 财 20078 号 )和 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教资助20071

4、号)精 神 ,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制定本办法。第 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在 读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专 科 学 生。第 三条 本 办 法 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是 指 学 生 本 人 及 其 家 庭 所 能 筹 集 到 的 资 金 ,难 以 支 付 其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费用的学生。第 四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确 定 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各系审核和学 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 五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5、工 作 必 须 严 格 工 作 制 度 , 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 难 学 生 的 认 定 工 作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和 管 理 全 校 的 认 定 工 作 ,建 立 校 内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对 学 生 的 贫 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各系学生 辅导员、行政秘书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 织和审核工作。(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

6、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 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 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 总 人 数 的 10%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成 立 后 ,其 成 员 名 单 应 在 本 年 级( 或 专业)范围内公示。第 六条 根 据 我 区 各 地 实 际 情 况 , 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情 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 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

7、在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 费 用 的 学 生 ,属 于“突 发 事 件 特 殊 困 难”。(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桂林市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20% 为 限 )和 农 村 低 收 入 家 庭( 以 家庭 人 均 纯 收 入 作 为 界 定 标 准 , 月 人 均 纯 收 入 低 于 80 元 , 维 持 日 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第 七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程 序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年级 (或 专 业 )认

8、 定 评 议 小 组 评 议 、各系 认 定 工 作 级 审 核 、学 生 资 助 工 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 )学 校 全 面 、认 真 部 署 每 个 学 年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在 每 学 年 结 束 之 前 ,向 在 校 学 生 发 送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 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

9、 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 相关事件发生材料)。已 被 学 校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再 次 申 请 认 定 时 ,如 家 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 )每 学 年 开 学 时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布 置 启 动 全 校 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并 负 责 收 集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三)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

10、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 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中的认定 标准,结合各班民主评议结果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 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 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 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系认 定工 作 组 要认 真 审核 各年 级 (或专业 )认 定 评 议 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 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

11、正。(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 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认 定 工 作 组应 在 接 到 异 议 材料 的 3 个 工 作 日内 予以答 复 。如对 系 级 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予以 答复 。如 情 况属 实 , 应做 出 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 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 况 调 查 表 ,报

12、学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并 建 立 家 庭 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八条 学 校 和各 系 每 学年 应定期 对 全 部家 庭 经济 困 难学 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 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 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 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 消资助资格,收 回资助 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校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 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 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 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第九条 各 系 在对 区 内 考入 的新生 进 行 家庭 贫 困状 况 认定 时可以参考自治区已建立的高中贫困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第十条 本 办 法从 自 2007 年 9 月 26 日 起 施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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