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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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New)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节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增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如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成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解决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的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构成、设计、功能

2、规格、开发状况、测试成果及使用措施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阐明书、流程图、顾客手册等。(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毕的软件承当责任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或者依托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毕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当责任的自然人。(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管与否刊登,根据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一方面在中国境内发行的,根据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根据其开发

3、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合同或者根据中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解决过程、操作措施或者数学概念等。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献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原则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刊登权,即决定软件与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签名权,即表白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签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

4、变化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发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她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重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她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她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所有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5、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签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合伙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伙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商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商定,合伙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伙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伙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伙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合法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制止她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她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派给所有合伙开发者。第十一条接受她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

6、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商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商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享有。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的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成果或者自然的成果;(三)重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

7、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承当责任的软件。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毕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伙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初次刊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毕之日起50年内未刊登的,本条例不再保护。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签名权以外的其她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

8、她组织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变更、终结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解决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避免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应她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善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

9、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播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第十八条许可她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第十九条许可她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商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第二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一条签订许可她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签订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

10、记。第二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状况,承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刊登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她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刊登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伙者许可,将与她人合伙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毕的软件刊登或者登记的;(四)在她人软件上签名或者更改她人软件上的签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1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状况,承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惩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重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根据刑法有关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

12、用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变化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她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如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如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补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拟定。第二十六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她人正在实行或者即将实行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二

13、十七条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体现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懂得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懂得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当补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导致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到的书面仲裁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合同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解决。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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