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发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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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发放管理一、贷款的发放贷款经批准后,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批复意见,着手落实贷款批复条件,在落实贷款 批复中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后,即可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受法 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即告确立,借贷双方均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1. 贷款发放管理的重要性在满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银行必须按借 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即被确立,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发放贷款,就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其次,影响借款人的

2、利益。最后,影响贷款的正常收回。2. 贷款发放的条件(1)先决条件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 规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 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 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其中,贷款类文件包括: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 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公司类文件包括: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

3、书、成立批复;公司章程; 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 议(包括保证人);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 样本(包括保证人,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 同;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已正式签署 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必要文件合同。担保类文件包括: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保险权益 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其他必要性文件。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公司业务

4、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 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 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 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 批复文件;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 明”;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车辆管理所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已缴纳印花税的缴 付凭证;贷款备案证明。其他类文件包

5、括: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项目土地使用、规划、 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 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法律意见书;财务报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 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 交以下文件: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 的证明;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2) 担保手续的完善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

6、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 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 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 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 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 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 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7、。 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 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 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 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3. 贷款发放的原则(1) 计划、比例放款原则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 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2) 进度放款原则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 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

8、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 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 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3) 资本金足额原则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 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 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4. 贷款发放的审査贷款发放审查作为贷时审查的核心工作,银行必须严格掌握审查的要点,充分防范贷款 执行阶段的风险。审查的内容可能因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贷款合同审查银

9、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性的识别、合同提供方 的履约能力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案。审查工作中,还应 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下面对各 个合同的具体检查条款进行介绍。 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中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 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贷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被保

10、证的贷款数额。主债务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一般可用货币来衡量。保证 合同应对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做出规定,以明确将来的责任。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对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 都至关重要。主债务的期限届满,对保证人来说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或一般保证债务的义务;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主债务履行不能完成时可对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法律关系 中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补充责任或是第一顺序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 用。保证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

11、他事项。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在抵押设立原因中应载明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否则 就有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的特定性原则,以表明主债权产生的原因(如借款、租赁、 买卖等)及数额的大小。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条件是主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如果抵押物履行期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行 使权利,否则,就属侵权。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由于抵押是以 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对抵押物享有使用权。 抵押合同除对抵押物特定

12、化外,还应当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抵押的范围。除主债权以外,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被质押的贷款数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质物生效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 提款期限审查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 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

13、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 提。(3) 用款申请材料检查 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 期、提款用途等各项目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要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信贷 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 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 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 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 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

14、款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 请,并得到银行同意。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不得对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任 何其他费用。但是若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 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 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 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 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用款,是保证银 行贷款安全的重要环节。

15、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 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要注 意检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这是由于:(4) 有关账户审查。银行应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已 经开立,账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作他用。(5) 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查。银行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 划款路线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是否 完全符合提款要求,确认贷款用途、日期、金额、账号、预留印鉴正确、真实、无误。5. 放款操作程序在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条件,并进行严格的放款审查后,银行应保留 所有证明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着手办理贷款发放。贷款发放过 程中,在遵循前述放款原则的情况下,银行应按有关程序发放贷款。但必须说明的是,由于 各银行目前对公司业务人员前、后台工作的职责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各银行应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提款操作细则,规范贷款执行阶段的操作程序。(1)操作程序 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 银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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