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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针对全区煤炭资源配置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的内容进行调整。现就完善我区煤炭资源配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加强煤炭矿业权管理。煤炭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煤炭矿业权,是 煤炭探矿权与煤炭采矿权的合称。煤炭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并在勘查许 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的权利;煤炭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 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和获得所开采
2、煤炭的权利。煤炭资源风险勘探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暂由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代政府持有探矿权,并安排专项资金委托有资格的勘查单位实施勘查。风险探矿权(包 括协议出让、申请探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包括以股权变更、公司重组、合作等名义将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折算为企业资产),如擅自转让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吊销 其勘查许可证。风险探矿权的处理,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第二条煤炭资源配置采取行政配置和市场化配置2种方式。配置煤炭资源应当坚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从严从紧、以市场价格配置;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 政策;坚持合同管理、动态监管、项目跟踪、合理调配;坚持保障国家煤炭调出需求与
3、提高就地转化率相结合等原则。煤炭资源价款的标准,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原则上以采用招拍挂形式形成的价 格确定同区域、同类煤种的价款标准,并依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年度价款标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于每年1月份发布。价款缴纳方式。行政配置的煤炭矿业权应缴价款,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11 63号)规定的价款标准以内部分,仍按原办法缴纳;超出部分,在煤矿投产后按照吨煤收取,并与煤炭价格调节 基金一并平衡考虑,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市场配置的煤炭矿业权价款缴纳方式,按 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及矿区开发时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拟定 年度招拍挂区块、配置区块、配置总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行政配置煤炭资源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置给直接转化煤炭资源的电力、煤炭深加工等项目(配置范围详见附件)。焦炭、兰炭等低水平的转化项目,不予配置。煤炭转化项目的资源配置量按照原配置计算办法,根据项目用煤量以1:1的比例配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园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可打捆计算投资总额配置资源给园区,比照“内政发2009 50号
5、”文件有关精神,每投资 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表自治 区人民政府与获得配置资源的企业(园区)签订协议,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对于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大的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政府通过资源性收益建立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风险投资、资本金补贴、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不再配置煤炭资源。产业发展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从拍卖所得煤炭资源收益金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1的比例分成后分别建立,并纳入同级预算 管理。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我区没有煤炭资源的地区发展上述产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严格按照“内政发2009 50号”文件规定已配置(已拥
6、有)煤炭资源的 企业,新上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先利用已有的煤炭资源,按照 1:2的比例计 算抵减量;如资源不足的,按照 1:1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鼓励拥有煤炭资源的企业进行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优先安排煤炭深加工项目。对综合利用低热值煤、煤泥、洗中煤、煤肝石等的企业,优先安排煤肝石、煤泥电厂等转 化项目,但不再重新配置煤炭资源。第六条对焦煤(含1/3焦煤)、肥煤、富铝煤、富楮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类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新配置的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100%;已配置该煤类煤炭资源的企业,要逐步提高就地转化率。自治区将适时出台保护性开发利用政策。按照 1:1的比 例,富楮煤炭配置给具备转化能力
7、的企业,富铝煤炭定向配置给利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莫来石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未配置过富铝煤炭资源的项目,鼓励构建煤一电一 氧化铝一体化项目。第七条 应当由国家核准的煤炭转化项目,在取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 工作的文件后,才具备配置煤炭资源的条件。自治区权限内核准的煤炭深加工项目,工 程进度应当达到主设备全部订货且实际投资额完成批准投资总额的50%以上,才可配置煤炭资源。对于褐煤提质项目,其单套装置的规模和能效必须达到国家能源局颁布的 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标准,产业化的生产线能够实现稳定运行,才可配置煤炭资源。为保证煤矿项目与转化项目同步推进,在转化项目立项的同时,可以预配置
8、煤炭资 源给自治区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转化项目企业签署协议,由国有独资公司持有矿权,并与转化项目企业开展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待转化项目进度达到相关要 求后,国有独资公司将煤矿项目平价转让给转化项目企业,其间涉及的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 煤矿项目申报开展前期工作及被核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二)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配置煤炭资源的文件或者煤炭矿业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三)达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企业(园区)所签订协议或者煤炭矿业权招拍挂成 交确认书规定的要求。第九条加强对已配置煤炭资源的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已配置煤
9、炭资源的项目先行开展清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 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监察厅、审计厅进行核查,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对于已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产但建设规模未达到已配置量的,超出部分全部收回,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支付超出部分全部矿业权价款后,方可依法开采;未建且不继续建设的,要全部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褐煤提质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能源局颁布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标准,建成3年内不能实现稳定生产且达不到标准的,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二)对于已配置煤炭资源的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甲级知名中介机构
10、进行竣工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经自治区审计厅确认后,项目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算配置煤炭资源量,多退少补;投资额不足20亿元的,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支付矿业权价款。(三)凡是为转化项目配置的煤炭资源及企业掌握的煤炭矿业权,由自治区国土资 源厅登记造册,建立配置煤炭资源的全过程信息档案,与自治区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并 公开信息;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的相 关规定进行全程监管。对于收回的煤炭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处置,并退还企业 相应数量已缴纳的煤炭矿业权价款。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
11、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监察厅、审计厅每年对已配置煤炭资源项 目的建设进度进行核查,对于达不到配置标准的,按照本规定做出处理。自治区国土资 源厅对已设置的煤炭探矿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梳理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并健全相应 的管理制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十条 煤矿项目已核准,但资源转化项目停止建设或不能投产的,自治区国土资 源厅不予办理煤炭采矿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不予申报验收,自治区煤 炭工业局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不予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证;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回已配置的煤炭资源,对煤矿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自治区 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
12、介机构重新评估,评估后的资产按照1:1的比例回购,交由政府独资投资公司持有。第十一条 风险探矿权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已获得探矿权未落实资源转化项目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采矿权或 向国土资源部出具申报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不予核准或申报煤炭项 目。(二)已获得探矿权(有效期内)未落实资源转化项目的探矿权人,自愿将探矿权 退还给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比照鄂尔多斯市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开发主体整合标准(即以矿权人实际支出的地质勘查费用为基数,按照1:2的比例补偿;被整合对象可以现金方式结算,也可以补偿费入股)给予补偿,并收回探矿权。(三)探矿权人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煤炭
13、资源配置范围落实了转化项目,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配置该煤炭资源的,按照原办法和比例核算配置量,作为行政配置的煤炭资源。配置量占到井(矿)田资源量70%以上的,剩余部分矿权储量可通过协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剩余部分的资源所有者股份,享有资源所有者权益,或者以探矿权人按照新标准补缴剩余部分煤炭矿业权价款等方式协议处理,方可办理煤矿项目申报、探转采等手续。(四)受煤炭资源量、水资源条件等制约,无法落实转化项目,但对地方具有扶贫作用的小型煤矿井田,探矿权人经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由地方人民政府持有30%的资源所有者股份,享有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办理煤
14、矿建 设、探转采手续。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独资国有公司或指定国有独资公司,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收回的煤炭资源权益储量,以及在规划井田中为企业配置煤炭资源量后剩余的资源权益储量;行使煤炭资源所有者权益,并承担自治区持有的煤炭矿业权、列入国家煤炭开发中长期规划的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为政府配置煤炭资源做好准备。 具体运行机制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必须在自治区矿权交易中心进行,税务部 门依法征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据交易结果和纳税手续办理煤炭矿业权变更手续,工 商管理部门依据煤炭矿业权变更手续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拥有煤炭矿业权的企业进行股权变更、企业兼并重组以及以增资
15、扩股的形式增加新股东等工商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就其煤炭矿业权是否属于配置资源和风险勘探事宜,的意见。如涉及项目配置煤炭资源和风险勘探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请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工商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煤炭火区灭火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划和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符合“内政发2009 50号”文件规定的煤炭资源配置条件和标准,但尚未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以及 2011年已经开工在建,完成一定工程量,形成部分固定资产,但未完成投资总额的50% ,可宽限至2012年底达到配置要求标准的项目,按照“内政发2009 50号”文件执行。特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 研究。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