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支付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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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资金支付审核流程第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程序。(一)社会保障和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包括各种社会 保险 基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就业再就 业资金、优抚社会救济救助资金、救灾防灾资金、校舍维修资金、计生专项资金、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残疾人 保障资 金等),由主管单位提出用款明细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联合报请 政府审批后支付资金。(二)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水利、林业、交 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资金,国防、教 育、科 学、文化、卫生、公检法司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 支出资金 等),项目资金指标下达、项目批准开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 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

2、书、施工合同、工程 进度、采购计划等资 料。财政部门对经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的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所列事 项以及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材 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合同的有关条 款,先期支付不低于项目价款的10%的启动资金,然后按合同条款工 程进度支付(资金拨付进度表中要有技术人员、工程监理人员、项目经 理、项 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对分期完成的项目,按照合同条款,根据 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 工程总价款的70%。工程审查验收合格,除预留项目质虽保证金外,剩余资金在审计、决算后一次性付清。(三)产业建设类专项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财源建 设资金、市场建设引导资金等

3、),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供项目计划文件、实施合 同等资 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政府审 批后,财政部 门根据审批意见拨付资金。(五)政策性涉农补贴、涉民补助、奖扶类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养殖补贴、良种补贴、油价综 合补贴、库区后期移民生活补贴、计生家庭奖扶资金等),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提供用款计划和名册,报财政部门审核,实行财政“一通”发放或社会化发放,资金直接支付 到个人账 户。(六)上级不定项目和其他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 出用 款计划或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 项目主管单 位联合报政府审定。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

4、(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不 得用 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补助以及其 它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的支出。(二)对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 按规 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三)凡需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财政部 门和业 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后执行。(四)需调概、调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 门共 同拟定调整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财政部门和 业务主管部 门联合行文后执行。(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要按工作进展 情况 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资料和报表。特

5、殊项目根 据财政部门 要求随时报送。(六)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 改变资金用途的,暂停资金拨付。工程和产业项目实施 过程中,因 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 难以达到预期效益 的,要责令停工,财政专项资金余额全部收回。(七)项目实施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属 工程项目的须编制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 对项目进 行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八)逐步建立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有偿使用制度,促进 资金 使用效益最大化。第三条上级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请 示政府, 项目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实

6、施,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报常务副镇长审批后实施, 50万元 以上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四条 镇级新增专项,经必要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后,由用款拟提单位请示镇政府,按一支笔审批原则,2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镇长审批,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送常务副镇长审核后,报镇长 审批, 30万元以上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五条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会同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第六条对社会关注度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领域的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要实行财政集中绩效评价,并委 托中介机构进行 投资评审。第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

7、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作为 镇政府奖励或处罚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依 据,作为保留或取 消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据。第八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 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 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 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 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将资金归还原有 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上级部门直接拨付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须遵循 本规定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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