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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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 浅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 摘要:利用农业政策学中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对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进行分析,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论述自己的观点。运用公共政策分析方法,从该政策的历史沿革、政策要素分析、政策系统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述,从制度角度重点论述该政策在制定执行中的问题、矛盾。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政策分析 制度 1前言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从纵向划分来说属于农业生产政策和贸易政策。因为农产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是在特定地域生产出的农作物,而政策发挥作用的领域则是在销售流通领域,从后文的叙述中不难看出。从横向划分来看,

2、此项政策是农业法规、行政指导政策。在叙述此项农业政策之前,有必要阐述清楚相关的概念。 1.1 相关概念: 1.1.1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由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判断、思想理念,侧重点不同,对于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PRI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所谓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领土内,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的那些标志。设若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农产品地理

3、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可见,对于地理标志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是一种指示性标志,标志着特定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2)地理标志必须与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关联。(3)地理标志依附于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1.1.2 产地标记 也有人译做货源标志,是 1883 年的巴黎公约和 1891 年的马德里协定最早使用的术语,虽然没有下定义但是从这两部国际条约,国内学者依据协约推导出产地标记的大概含义。“产地标记指标示某商品来自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文字、象征或图形,

4、但是其本身并不强调带有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或特点”其主要目的只是在于向消费者说明该商品的制造地,起到的是一种地理指示作用。 1.1.3 产地名称 早在 1891 年的马德里协定中就已经有了原产地名称最初而模糊的概念,但 1 是明确的定义出现在里斯本协定中:“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另外知识产权组织的描述如下,“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一种特殊类别,用于那些单纯或基本上是因产品生产的地理环境而具有特殊品质的产品上。” 1.1.4 集体商标(Collective Trademarks) 是指以团体、协

5、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标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现行商标法中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显然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都涉及商品的质量和信誉,都孕育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无形资产。 从这些概念中,可以看出:产地标记的外延最广,其只是指示说明产品的来源而已,包括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其次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一种降低了要求的原产地名称,即原产地名称包含于地理标志。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显然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合二为一了。 2 政策历史沿革 2.1历程回顾 “货源地标记” 首次出现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虚假

6、或欺骗性标识马德里协定中。“原产地名称”首先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20世纪90年代,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首次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纳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从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要从我国加入以上公约开始。 从1985年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我国逐步开展此项政策。198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在酒类商标标志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通知;1993年人大常委会修订商标法并颁布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初步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伪造产品行为进行禁止并对处罚作出了规定。 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农业法将

7、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法定化;1994年工商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对两者进行了界定;199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库尔勒香梨”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999年针对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实践中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借鉴法国的模式并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初步形成了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1999年12月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23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主要是针 2 对原产国的规定,但是其中也

8、有一部分是关于原产地域产品的规定; 2023年12月l日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对地理标志作了规定;2023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划,它整合了原来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规范化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2023年12月由于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项规定自动在我国生效;另外合并后的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检疫总局于2023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统一了术语并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范围。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形成了;2023年12月07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

9、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2023年质监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取代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经2023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8日,农业部组织制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阶段划分 国内有学者将以上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1、初始阶段,从 1985 年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到 90 年代初。这一阶段的保护措施较弱,其出发点主

10、要在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而不是从地理标志自身角度把其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也不是从生产者的角度把地理标志当成一项财产权看待。 2、发展形成阶段,从 1993 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开始到2023年10月份。通过这一阶段我国由工商局和质检局共同管理、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基本形成。 3、进一步发展阶段,从2023 年 10 月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修订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部门法规更为完善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和市场实践的问题也更为明显。 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历史沿革来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我国政府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日益看重; (2)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法律和部门

11、规章两种形式; (3)农产品地理标志历史上经历了单部门主管到多部门共管的过程。 3农业政策学说体系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 3.1政策问题 所谓政策问题是指政策制定者所理解的社会现实状态与政治理想状态之间的矛盾。 3 在这里,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内容,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列在“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条目下,可见政策制定者意图的理想状态是:农村市场体系健全,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物流产业的发展;能够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并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足够;现代农业装备水平的提高,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产品流通效

12、率的提高;能够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冲击。政策制定者希望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实现以上理想状态。 而当前现实状态是:现代农业要求的物流产业不完善,农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农业支持保护力度不足,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措施缺乏有效性。这也就是农业结构问题的体现,农业结构问题是先进国型的农业问题,我国是否处于先进国家尚有争议,但是农业结构的问题在我国确实是存在的,当然,这不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原因,而是我国农产品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还有多方面的结构问题需要改善。 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的初衷是多方面的,包括农产品物流体系完善、农产品标准化级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应对复杂多变的农产国际贸易等。只要观察从

13、2023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中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放在那些条目之下,就不难发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的制定实施对多方面有利,但是也存在对其作用性质认定不明的问题。 3.2政策背景 首先,中国拥有数量品类众多的名优特农产品。由于我国农业文明历史悠久,国土面积广阔,各地资源禀赋存在较大差异,造成风俗习惯与农业生产的差异,从而各地都有各自特色的农产品,而且这些农产品的品质特征与产地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具有密切联系,是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要求的。这给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提供了保护客体。 其次是相关法学、经济学理论要求。西方经济学界中,Peter Drahos的工具主义理论、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14、的解决、布坎南俱乐部理论等均构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公共物品角度分析,可以制止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再次是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于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增加,特别是地区名优特产品的需求增加,供应该种农产品的供应商自觉地要采取认证方式防止冒牌。 还有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近年来,我国食品加工业不断发展,但是食品质量监管却跟不上食品加工业的发展,导致频频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使产品生产自觉履行保质承诺,否则将影响其自身声誉,这种将产品名誉产权化的做法有利于食品质量安全。 再者就是我们己步入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在带来了

15、机遇的同时,也使我国农产品面临巨大挑战。在国内外市场上,我国农产品面临着来自价格、绿色壁垒、技术壁鱼等多方面的激烈的竞争。而且多哈回合谈判中止的原因就在于对产权问题的分歧,最大的产权就是农产品知识产权,可见对农产 4 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各国的共识,我国不应忽视。 最后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具有明显品牌优势在包括专利、地理标识、植物新品种等农业知识产权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处于垄断地位,使得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很大的技术竞争优势。 以上六点可以构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的政策背景。 3.3政策目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可将政策目标定位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3.4政策方案 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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