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核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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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 性评 价的意见 (国办发 2016 8 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 量和疗 效一致性评价 (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要求,保 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 试验和 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 性、规范性和 完整性。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 试验 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以下 简称核查中心) 负责指导

2、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 查工作, 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 负 责组织对进口 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负责组织 对进口仿制药品的 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 负责对一致性评 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 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 问题开展有因核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 仿制 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 请资料 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 30 日内 组织临床试 验数据核查。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

3、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 价申报 资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申报表 (附 1 )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 24 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 药质量 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附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 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 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4. 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 况,定 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进口仿制药品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

4、务和投诉举 报中心 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 受理和形式 审查,形式 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2.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 查中心 一般在收到资料后 30 日内组织核查。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 仿制药 质量 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制定现场核查 方案,选 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 2 4 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 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 并完成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 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 数据现 场核查报告 。3.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 查中心 依据申

5、报情况, 定期制定抽查计划, 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 作。4.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 办公 室。四、基本要求(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 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 后方可实施, 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 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 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 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 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 件、 生产批量、 生产 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 涉及变更 的, 应当与变更后 的保持一致。(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1. 真实

6、性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 与原 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2. 可靠性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 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 中的 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 原始一 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 要的措施确 保数据完整性。3. 合规性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 药物临床试验 质量 管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 人体生物等效性 (BE)/ 人体药代动力学 (PK) 试 验、临 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1.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1.1 临床

7、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1.1.1 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 条件 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1.1.2 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1.1.3 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备案 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1.2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1.2.1 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 录。1.2.2 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 致。1.3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 测、受 试者营养 / 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 。1.4 申办者 / 合同研究组织(

8、CRO )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 量 管理规范 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 (如 合同 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 等)。2. 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2.1 受试者的筛选 / 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2.1.1 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 例数 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 若不一致须追查 例数修改 的环节。2.1.2 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 体 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2.1.3 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 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 /

9、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 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2.1.4 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 业资 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 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 与临床试 验的实际情况。2.1.5 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2.2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2.2.1 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 病例 数一致。2.2.2 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 话号 码,签署日期等) 。2.2.3 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 例 数。2.2.4 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

10、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 署(必 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3 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2.3.1 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 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2.3.2 核查 CRF 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 (如访视点、 接种时间、 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 核查任何一项不一 致、 不真实的数据。2.3.3 核查 CRF 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 影像科、心电图室、 内镜室( LIS、 PACS 等信息系统) / 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 一 项不一致 /

11、不能溯源的数据。2.3.4 核查 CRF 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 (HIS )中入组、 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 不能 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2.3.5 核查门诊受试者的 CRF 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 息 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 HIS 系统核 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 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 原始 病历(住院 /门诊 /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 时间、用 药量等)及其原始性。2.3.7 CRF/ 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 (2.3.3 款继续核查) ;落实任何

12、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2.3.8 核查 CRF 的不良事件 (AE) 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 / 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 AE 例数。2.4 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2.4.1 核查 CRF 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 /住院病历记载是否 一 致, 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 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 报告 是否一致。2.4.2 核查 CRF 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 /住 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 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2.4.3 CRF 中偏离和 / 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 生例 数(门诊

13、/ 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 例数。2.4.4 CRF 中发生的 SAE 处理和报告记录, 与原始病历 (住 院病历、门诊 / 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 数。2.5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2.5.1 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2.5.2 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 有原 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2.5.3 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原 始记 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2.5.4 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2.5.5 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

14、资料一致。2.6 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2.6.1 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 有原 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2.6.2 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2.6.3 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 预处 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3. 数据库部分(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 数据 库一致性为关注点)3.1 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 核实和记录无说 明擅自修改的数据。3.2 锁定数据库的入组、 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 完成 例 数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3

15、.3 核查锁定数据库与 CRF 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 标及 安全性指标一致性 (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 录);记 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3.4 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3.5 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4. 委托研究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 检测等工作, 是否有委托证明 材 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 时间、 项目及方案等是否 与申 报资料记载一致。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 盖其公章 的原件。 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以确证其研究条 件和研究情 况。5.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5.1 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 或 者限制核查时间的;5.2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 文 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5.3 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 ,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 逃避核查的;5.4 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5.5 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二)人体生物等效性 (BE)/ 人体药代动力学 (PK) 试验 专有内容6. BE、PK 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 点)6.1 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6.1.1 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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