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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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武陟县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1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一)乡镇政府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

2、各乡镇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将耕地保护目标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地块。(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建设用地审批。(三)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发改、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电业、消防、税务、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预售许可

3、证;电业、供水部门不得通电、通水;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公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并坚决打击影响国土资源部门正常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用好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二、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五)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

4、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六)强化用地审批管理。凡涉及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七)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准入。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把项目预评审批关,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对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八)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按照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工

5、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明确的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用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用地审批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在用地预审时必须核减用地面积。(九)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7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入驻詹店工贸区、陶封工业区和城北重工业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

6、资额不得低于13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利用乡镇闲置土地或存量土地建设的项目,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5万元/亩。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必须进驻标准厂房或利用闲置建设用地;一般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建多层厂房。低于以上设计能力的项目,除国家扶持的产业外,原则上不予供地;对已经供地建设的项目,纳税额低于以上标准的,不享受政府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除政策规定可以使用划拨用地之外,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

7、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十一)建立项目投资评估机制。由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办、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建设评审组,对项目建设投资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规定建设期限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十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建设项目

8、供地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每六个月到项目现场核查一次,填写项目建设施工进度表,详细记录项目施工建设情况。对未开工建设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进度的,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施工;对逾期未完成施工进度,形成闲置或低效用地的,按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城建办牵头,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发改、金融等部门人员参加,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建筑容积率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暂停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并限期追加投资建设。(十四)开展建设用地普查

9、评价。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中存在的问题。三、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十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开工建设、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未动工建设、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1/4、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均属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

10、置费。集体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3000元/亩征收土地闲置费。(十六)积极盘活低效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在33%60%或投资额在25%50%、使用范围内闲置土地5亩以上、中止开发建设六个月以上、项目竣工后五个月以上未投产的均属低效用地。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应足额缴纳包括耕地开垦费在内的相关税费,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原使用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足额征收相关税费的基础上,在六个月内整改结束。对存在低效利用土地的单位,不再供应新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低效土地的抵押等手续。(十七)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

11、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四、切实规范城区土地管理(十八)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或与开发商私下协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擅自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违法占地、违

12、章建筑进行查处。(十九)鼓励城中村进行改造。城中村改造是指建成区内拆旧建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须经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涉及建成区新征收的集体土地,政府将土地公开出让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凡申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旧区不得低于规划区域的80%,低于80%的不享受城中村建设优惠政策。五、努力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二十)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任何乡村不得占用耕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二十一)鼓励盘活利用村内空

13、闲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提倡建设多层农民公寓楼,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二十二)积极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补充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产业集聚区发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节约的指标调剂到乡镇、产业集聚区使用的,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武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文2010157号)规定,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整治村庄

14、用于新村建设,返还额度不得低于27元/平方米。县政府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部分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奖励与补贴机制,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示范村;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整治用地指标公开出让平台,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资金支持。六、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二十三)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乡镇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阻挠或干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焦作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

15、分办法,追究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二十五)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划宅基地,或擅自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复耕,并实施责任追究。(二十六)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依法用地、科学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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