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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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中国 (以下简称卖方)和 国(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接受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一、 商品品名: 。 二、数量: 吨。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办法。1密度: 克立方厘米。2含硫:重 最高 。3含水:重 最高。 四、价格: 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 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年第1季度吨;第 2季度吨;第 3季度吨;第 4季度吨。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 15 日往常通知卖方。 六、装船 口岸: 。 七、目的口岸: 。 八、付款条件: 买方应于物资装船前十天,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 1 款

2、双方商定 的装船数量及期限, 经过双方接受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 的,别可撤销的可转让的, 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 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 自提单日起三十天 (包括提单日在 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能够同意。 九、单据:1卖方在物资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1)发票 份 ; ( 2 ) 清 洁 装 船 提 单 正 本 份 ;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分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2卖方

3、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 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 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1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 应按本合同别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 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2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3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 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别承担责任。4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 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 一、总则: 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别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 条件:1物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

4、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物资经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2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 应依照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3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4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别得超过 吨,满载最大吃水别得超过 米。油轮长度别得大于 米。如买方所派油轮别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接受,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5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

5、由于买 方的原因, 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别可抗拒的原因,为 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6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 5,由买方挑选。三、装船通知:1 买方应在装船月 15 天前电告卖方派船打算,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打算后,应 在五天内电复买方同意或能够同意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 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 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别一致时, 双方协商安排一具都能够同意的日期, 装运数量, 或者安排 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2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

6、卖双方因特殊原 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依照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 的可能, 应在两天内电复能够同意或别可同意。 如油轮在确认日期往常或未来抵达装港, 卖 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3买方在本条 1项通知派船打算时,已 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 但注明船名待定时, 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 告卖方。 4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 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能够同意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 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 油轮的船名等有关事情通知卖方。5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

7、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 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 48 小时和 24 小时及 6 小时向卖方 (包括装港卖方 分公司) 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刻。6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 ,含硫量,含 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刻。 四、装 货定额: 1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经过装港外轮代理 公司应在办公时刻内以书面或 vhf 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并且确 认。装船作业开始时刻按以下规定计算。( 1)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

8、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别到六小时装油时, 以开装时刻起算。(2)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刻 (从 月日至月日:00,从月日至月 日: :00 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 条件提早装油者,以开装时刻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3)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刻至24:00 时抵装港的油轮, 在办完入港手续后, 如有条件提早装油者, 以开装时刻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 在确认日 期未来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刻起算。2自起算装船作业时刻开始,卖方应在 36 小时内将整船物资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延续

9、 装货。 3由于下列事情耗费的时刻,均别计算在装货作业时刻以内: (1)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别能进行作业的时刻。 ( 2)港务 当局由于安全原因别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刻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刻。 (3)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刻。4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刻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刻。5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 1 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 50计算。五、滞期费:1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 2 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刻装货完毕, 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 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 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 (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

10、的 afra 运费率计算。2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刻事实记录为准, 卖方应在装货 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刻事实记录一份。3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4假如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 须在船抵目的港后 60 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1分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分量鉴定证书为准。 提单数量应依照分量鉴定证书填 写。分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2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 卖方所交物资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

11、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 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份供化验用, 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 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物资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1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 (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iclub保险)以及 tovalop 协定。2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 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 或为幸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 但船东或 船长别采取上述措施时, 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 能够采

12、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 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 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 如 时刻允许, 应在采取措施前, 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 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能够认 为是按船东或船长托付进行的。 在这种场合, 关于被托付者采取的措施, 托付者有权按实际 事情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 托付人提出通知后, 被托付者则应无权再进行工 作。3.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别得与 1969年国际油污伤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八、人力别可抗拒:如因人力别可抗拒的事故别能按时交货时,卖方能够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

13、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别可抗拒的事故别能按时接货时, 买方能够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九、 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别能按期执行, 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 。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 1。十、 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后尚别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别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依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 ,由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依照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 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卖方(盖章) : 买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 报 挂 号 : 电 报 挂 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方: 签订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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