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平检测公司岗位工作制度讲解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86898914 上传时间:2023-10-0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维平检测公司岗位工作制度讲解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维平检测公司岗位工作制度讲解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维平检测公司岗位工作制度讲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维平检测公司岗位工作制度讲解(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维平检测公司岗位管理制度一、公司经理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和公司相关收费标准,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合同、 文件和图纸签定检测合同,如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则由个人全部承 担;2、检测合同签定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业务室相关人员,如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委托方送检受阻,发现一次经核查属实,则扣除当月工资100元;3、负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每星期要组织一至两次检查。如上级部门抽查发现制度未落实,则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100元。二、技术负责人管理制度1、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并协助经理检查督促制度的实施。严格按照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开展工作,确保公司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如因上级部

2、门 检查发现制度未落实,则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100元;2、负责各检测室的日常工作,发现检测结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 知相关质量监督员和现场监理人员,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严重后果,则发现一 次扣除当月工资100元;3、负责公司检测报告的批准,确保检测报告的数据准确无误、真实有效。如因 工作失误未发现数据错误,从而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则视情况轻重处以 2001000元处罚。三、质量负责人管理制度1、负责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制定公司运行的各项计划并组织实 施,确保试验依据的检测标准现行有效,使用的仪器设备读数精确,检测的人员 实验程序规范,如因依据的标准过期、设备读数不准确或检

3、测人员操作不当,从 而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则视情况轻重处以 2001000元处罚;2、负责公司检测报告的审核,确保检测报告的数据准确无误、真实有效。如因 工作失误未发现数据错误,从而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则视情况轻重处以2001000元处罚。四、检测员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正确执行相关检测标准,保证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试验中检测数据有异常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反映,如违规使用仪器设备或不按标 准规范要求进行试验,对异常的数据不向上级及时反映,从而给公司或委托方造 成经济和名誉损失,则视情况轻重处以 2001000元处罚;2、各室检测员必须爱护各自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如仪

4、器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告知技术负责人,不得使仪器设备带病”工作。如有意使用带病”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则处以2001000元处罚;3、如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经查实,则停发工资,待岗一年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五、收样员管理制度1、严格按程序规定做好收样、发样、存样工作,负责样品唯一性标识的粘贴和 封存,确保样品信息的准确,如因工作失误使样品混淆或输入的信息错误而影响 检测结果,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则视情况轻重处以 2001000元处罚;2、热情接受委托方就检测业务的各种问题的咨询,耐心指导委托方填写检验 委托单,核对信息是否正确,向委托方

5、发送检测方案,并严格执行见证取 样送检程序。如因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一经查实则处以 100500元处罚;3、负责试验室的安全管理,不得让非工作人员从收样室进入试验区,如有外单 位来人要求进入,则必须请示经理,经同意后由公司安排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如 私自放入外来人员进入,则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 100元。六、业务员管理制度1、做好委托单位来人的接待和业务咨询工作,对来人要主动热情、耐心解释。 如因态度问题被客户投诉,经核查属实则扣除当月工资100元;2、做好合同欠费台帐登记,及时按检测合同要求停止服务并通知委托方缴清检 测费用。如因工作失误而造成公司追缴检测费用困难,则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奖 金100元;3、负责报告(含不合格报告通知单)的发放、签收、登记、归档工作,如发现 有报告遗失或不合格结果通知不及时,则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 100元;4、负责委托方检测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让非工作人员进入报告大厅查阅检测 报告,如有外单位来人要求进入,则必须请示经理,经同意后由公司安排人员陪 同方可进入,如私自放入外来人员进入,则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 1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