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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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查与研究结题论文2014年4月2日目 录第1章 引 言3第2章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史4第3章 社会养老保险缺口的问题研究.11第4章 社会养老保险双轨制的问题研究17第5章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省际对比25第6章 社会养老保险国内外制度的对比26 第7章 结论与评价30第一章 引言养老保险制度是人类的一大创新,它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如何分散家庭风险使所有人老有所养的问题,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智慧。但是,世界运行了100多年、中国运行了50多年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进入21世纪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00多年前养老保险退推出时,其基本人口年龄结构较为稳定,即当时人口增长较为明

2、显,老年人口的比例较低,人均寿命短期内不存在大幅度提高的趋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增长开始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的现象,人均寿命越来越长,退休后继续生活的时期不断被拉长,人口结构中老年人口的比重不断提高。因此原先以现收现付制养老模式为主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入不敷出的财务危机,养老保险制度隐含的债务包袱越来越大。与最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更为复杂。首先,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分布对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了威胁。20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是我国人口出生的高峰期,这部分人口目前开始步入老龄人口阶段。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有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强壮年的

3、人口增长速度开始放缓。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人均寿命开始向发达国家不断靠近。以上种种因素使得中国社会的老龄化提前到来。其次,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中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是与原来的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的。随着体系的转轨,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相结合的体制如何与经济体制转轨和市场经济的全面建立相一致,是目前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因此,当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转轨是与经济体制的转轨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同时展开的,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难题。为了探讨当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现状,我们特别选取当前最受关注的两个热点问题:养老金缺口和双轨制改

4、革,来研究我国的养老保险现状。我们通过调查研究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轨迹、基本现状、未来前景,以了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发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并探求其解决方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有:调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轨迹,了解养老保险产生时的历史背景、社会状况及社会影响。剖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了解其优势与弊端,着重探求养老金“缺口”与制度的关系、养老保险双轨制这两个问题。在制度层面,向内比较我国各省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外比较中国与欧美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异同。第二章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史2.1改革开放以前(建国至 80 年代中期) 2.11创建阶段(19491957 年)

5、早在建国之初,1949年9月,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新中的第23条,就提出了在企业中“逐步实现劳动保险制度”,这份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为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率全部由企业承担,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3%,其中的30%必须上缴到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于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70%存在公司基层工会委员会。这样也就确定了社会保险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的的统筹制度。 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如下:“当男性工人或者男性职员的年龄超60周岁的时候,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工龄要超过二十五年并且在本企业的工龄要超

6、过5 年,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方可申请退休。退职后,要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其养老保险费,但是数额比例不能低于本人工资的50%,也不能高于本人工资的70%,付至死亡时止。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其一般工龄也要超过二十年,在本企业的劳动时间也不能短于5年,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待遇。” 最初,劳保条例只在超过100人的电信、邮政、航运、铁路、矿山等行业的企业内实施,覆盖范围比较狭窄。 1953年1月又颁布了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此规定将养老保险数额与工龄挂钩,养老金替代率随工作年限,由50%70%不等,这次修订使实施范围与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 2.12.发展与完善阶

7、段(19581965 年) 195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工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规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的退休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退职条件,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员工的退休办法。 在待遇给付方面规定:工人、职员在本人退休的时候,由企业、机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休补助金;其连续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增加发给其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增加补助金,这个金额为其本人一个半月的工资数额。但是总额必须控制在职工或职员 30个月工资的数额以内。 这一阶段,将职工的保险待遇与国家机关事业

8、单位的保险机制保持一致,使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 2.13遭到严重破坏的阶段(19661977 年)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一些政府职能机构遭到严重破坏,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继续实行下去。 1969 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公有企业停止继续提取劳动保险方面的基金”,“企业内长期生病的职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和其他劳动保险方面的支出,改在营业外列支”,这样就使养老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失去了社会统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14恢复重建阶段(1978 年1984 年) 文革结束后,紊乱的社会局面逐步趋于稳定。1978

9、 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标志着文革时期全面废止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新走向正轨。 1982 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确立了军队干部的离休制度,打破了干部终身制和恢复正常的干部退休制度。 1983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此规定对城镇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进行了优化,但是集体企业的职工依旧没有很好地保障。2.15 改革开放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大背景下,其主要是为了适应当

10、时的就计划经济体质,具有很鲜明的“国家保险”的特征。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就业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二、实施的范围比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采用“现收现付”模式。这种模式是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不用个人缴费; 四、保险层次单一化。造成了养老保险替代率低,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高。 五、管理较为混乱。由于种种方面的原因,养老保险的管理主体比较多,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都有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能。 2.2制度确立阶段(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中期) 2.21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阶段(80 年代中1991 年) 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

11、进行小范围的试点,为其全面铺开积累经验。 1986 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并由企业与个人分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国家给予补助。 1991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基金筹集方面实行“部分积累”的模式,并实行社会统筹和国家、企业与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费用的原则。提出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合国情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就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22 确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阶段(1992 年

12、90 年代中期) 1993 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城镇职工养老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提出由“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向基金积累制转型。 1995 年,原劳动部为贯彻劳动法,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实行既定供款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度。 1995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23 此阶段养老保险特征 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如下特点: 一、

13、制度分散。各地实施办法各不相同,养老费征收和支付的标准、比例参差不齐,统筹的水平和层次较低,基金的互济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二、责任的明确。在改革过程中,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责任不断调整,初步形成了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国家财政补助的稳定筹集基金的新机制; 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型,出现了养老基金的部分积累。2.3 制度改革完善阶段(90 年代中期至今) 2.31 制度初步统一阶段(90 年代中期2009 年)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在 20 世纪末建立起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使城市中的各类企

14、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承担缴费义务,支付最高限额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个人账户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的 11%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本人工资总额的8%,企业划入的部3%。 2004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我国企业具体可以采用的模式,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条件与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管理的费用等内容做

15、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5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陆续出台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企业年金制度方面的政策法规。 2.32 制度完善阶段(2010 年至今)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依据国务院和其他职能部门颁布的条例下发的通知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健全,不利于各个职能部门的执行。 2010 年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具体来说,社会统筹养老金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其计算公式为: 领取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月养老金 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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