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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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安居富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工作,督促各村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推动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履职情况。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第三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建设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理清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工作思路,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督促各村加快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第四条各村第一责任人,承担乡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逐村落实上级提出的目标和

2、要求。第五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_主任和村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主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立足当地实际,加快制定科学规范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各项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第六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关联责任人,承担建设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相关的指导管理责任。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力度,强化各类培训,加快推进“两居”工程建设。第三章督促检查第七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按照年初与各村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第八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走访座谈、查

3、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包括各村是否高度重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经费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完善,制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实际,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情况,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情况,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收集、上报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及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农村工匠培训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建房户质量监督档案填报情况等。第九条加强_,营造农民积极参与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浓厚氛围,宣传推介工

4、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工作完成不力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进行曝光。第四章责往追究第十条责任追究方式。根据问题轻重、性质和责任程度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下发督查单;(二)通报批评;(三)问责约谈。第十一条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发生下列情形的村下发督查单,责令整改:(一)_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二)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隐患的;(三)对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检查指导和服务不力的;(四)报送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失实、延误的;(五)对已建成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区管理不善的;(六)未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第十二条实施安居

5、富民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的村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未按照乡的安排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的;(二)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的;(三)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要求,造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对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出现滥用、挪用资金行为的;(五)村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影响工程建设总体进度的;(六)未能及时、准确审核和报送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程验收的。第十三条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相关人员责任,并由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村支部书记、主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

6、改方案。(一)对实施“两居”工程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采取措施不得力,导致工程建设进展缓慢,影响总体进度或出现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二)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第十四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村第一责任人和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等,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托乎拉安居富民工程建设_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

7、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靖会公路改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会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上级部门管理文件等。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

8、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交建集团的岗位职责执行外,具体的质量责任为:一、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职责:1、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2、

9、负责督查各参建单位现场及内业工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纠正指令,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重大偏差;3、负责检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工序检验单、变更文件、联测资料、计量文件与支付文件、延期与索赔文件的审查、签认和处理情况;4、组织开展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提升及管理程序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5、制定总监办的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设置各监理组并明确其监理职责;6、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抽查、复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资料签认、统计及整理归档;7、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包括复查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控制工程的进度计划,

10、督促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调整或加大工、料、机投入。8、负责所辖范围工程计量管理,包括开工前复测,复测成果的审定;中间计量的复查、汇总;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审定;9、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包括检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岗前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10、负责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审批手续;组织工程延期、保险索赔有关数量的确认,参与工程延期、索赔(包括保险索赔)的审理;11、参加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合同段交工验收及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现场组织和准备工作。12、召开监理工作例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通报,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改进措施;二、总承

11、包单位职责1、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责直接责任。2、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合法进行分包。3、在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施工阶段,必须接受项目建设管理处的质量监督管理。4、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地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制度、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做好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三检制”。5、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文件承诺的人员资历、人员数量进场,合理安排合同工期,同时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6、总承包单位要不定期的组织全面自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记录及内业资料,如实做好自查记录,杜绝弄虚作假

12、等违规行为。7、总承包单位要总结各分项工程首件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制度,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负责人姓名等内容。8、总承包单位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查、检验工作。9、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检查,要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积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10、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责成专人对提出的问题按限定时间认真进行整改,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同类问题不重复出现。三、中心试验室职责1、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全部试验检测工作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职责。中心试验室应

13、及时、准确地为发包人提供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提供依据。2、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的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及验收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并负有检查、监督、帮助和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工作的义务。3、中心试验室要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_)及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抽检频率(其中:桩基为_%),并按照中心试验室抽检数据进行独立评定,同时要满足上级相关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中心试验室要配合上级单位的中间检查,如管理处需另行检测时,由中心试验室负责检测,检测结果报总监办存档。4、要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测,

14、对各分项工程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中间检查验收。5、对总承包单位使用的标准试验及各类配合比报告,必须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6、对总承包单位用于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必须签字认可。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总监办、管理处报告。在管理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

15、_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_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质监局。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_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_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质监局和部质监局,并在_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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