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质量条款买卖协议中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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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协议质量条款买卖协议中的质量问题 举案释法买卖协议中的法律疑难一、复杂案情:XX年9月10日富康企业经过传真方法和世贸企业签订了120吨进口菜粕供需协议,协议约定富康企业购置世贸企业外贸进口的菜粕产品,每吨单价2750元,总价款三十三万元。协议签订后,富康企业付了首期货款十五万元, XX年9月25日世贸企业按要求发货至富康企业企业,富康企业收货后以“灰分”超标为由未付180000尾款。因该批货物系从印度尼西亚进口过来的,富康企业协议中写的“灰分”经查对是外贸进口协议中的sand/silica(sand/silica应译为沙/二氧化矽),该批货物适用的是国际品质标准,世贸企业委托检测,此项指

2、标符合国家标准规范,随即世贸企业专题函告富康企业并说明情况,依据所交货物和进口菜粕品质相符,世贸企业函催按期付款,但富康企业仍未能结算。依据协议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要求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要求,世贸企业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富康企业给付尾款。二、初审诉辩:1、管辖争议促前战:因为供需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应在“未违约”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据此,世贸企业以对方违约拒款为由在当地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而富康企业接到传票后,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纠纷的案件管辖要求,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或协议推行地法院管辖。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富康企业也在当地法

3、院提起解约之诉,在双方等候庭审的过程中,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裁定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确定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世贸企业对当地法院的管辖裁定提出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协议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怎样确定管辖的复函,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相关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前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世贸企业认为,各地

4、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面,有可能随形式的改变而变,原先的诉讼费标准高的时候,各地法院全部争着立案,极少有移转的现象,自XX年有关诉讼费的要求降低诉讼收费标准后,法院全部不愿再受理案件,以降低支出。 XX年9月10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署了购销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等级管辖)无效的相关要求,应视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采取先付部分货款的方法诱使上诉人供货后,再屯货压价拒绝付款达成其不妥目标,侵害了上诉人的正当权益,组成违约。中国民事诉讼法设置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本旨关键是方便利当事人诉讼,降低管辖争议,提升诉讼效率。使

5、双方当事人能够将其争议提交她们信赖、方便的法院审理,以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促进司法公正。假如将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管辖条款任意否决或独断地认定无效,这是违反法律要求的,也和民事诉讼立法宗旨显著不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从维护“意思自治标准”出发,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权利和自由。原审裁定以“未经审理”“不能直接推出确定的法院”为由裁移,仅从表面上作主观认定,请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关管辖的约定完全符合协议管辖的书面要求,应为有效约定,先起诉立案的一方法院享受管辖权。因为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和当事人自治意思的扩大化,在商务活动中,当事人极少根据标准化的模式约定案件的管辖。在

6、审判实践中却常常碰到部分非理想化、非标准的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在“未违约或守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从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出发,是原告一方在起诉时从客观上对违约行为和事实的自我判定,并非是依据法院的判定为出发,原审裁定破坏意思自治标准,过分干预民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11月27日有关协议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怎样确定管辖的复函回复: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定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相关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

7、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未违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约定等同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和最高院有关怎样确定管辖的复函是相同的,原审法官认定类似的协议管辖为无效是没有道理的。原审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是错误的,退而言之即便移交也应移交至协议中约定的推行地“到站所在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第19条要求及最高法院 1996年9月12日有关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怎样确定购销协议推行地的要求要求,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推行地点的,以约定的推行地点为协议推行地,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要求。2、诉辩焦点:富康企业诉世贸企业解除协议退货退款

8、,世贸企业要求继续推行协议,结清尾款,争议的关键是怎样看待供货的质量。对此,世贸企业以武汉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汇报“灰分”含量超出双方协议约定标准为由解约。世贸企业诉称,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灰分”小于,是依据外贸协议货源品质而确定的,并有国际检测机构geo出具的检测证书,外贸协议的“灰分”仅指不溶于酸的成份,不一样于“粗灰分”。“灰分”的检测仪器、试剂、分析方法、检测结果、含量测定和粗灰分不一样,富康企业错将“灰分”误读为“粗灰分”并提起诉讼,世贸企业对此项主张不予认可。世贸企业交付的货物是进口贸易货物,非自产品,是经过国际检测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检验合格的产品,而且符合双方协议约定, XX年9月10日

9、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未约定“粗灰分”指标。针对粗灰分的问题世贸企业曾委托饲料营养研究所检验,检测结果“粗灰分”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世贸企业立即通报情况,对方未能重视。3、商业规则:世贸企业认为富康企业采取先付一部分货款,待供货入库后再利用屯货拒款的方法逼世贸企业压价,违反了商业交易规则,此举世贸企业难以接收,这似乎已成为交易市场的潜规则,事后世贸企业在网络输入富康企业,便轻松就查到了有关富康企业以此手段造成多家企业申告的信息,世贸企业方知受骗,但为时已晚。4、粗灰分和灰分之争:饲料行业中有一个质量测查标准,也是决定饲料价格高低的主要指标,其中一项最主要的是蛋白含量,另两项指标是水分和灰分,而在国

10、家标准规范中,通常只测查粗灰分,粗灰分和灰分不一样,粗灰分是指对饲料试样进行酌烧后,剩下的残留物即是粗灰分,此项指标不得超出百分之八,而灰分则是对酌烧后的残留物再置入盐酸中溶解后,剩下的残留物,灰分含量不得超出百分之二点五,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质量指标是灰分不超百分之二点五,但需方却根据粗灰分的指标委托检测,就是因为双方对灰分和粗灰分的性质和内容了解不一样,造成纠纷。5、检测汇报证据的识别:富康企业提出解除协议及退还货款的主张,依据的关键是检测汇报,理由是收货后发觉质量不合格,并向法庭提交了以第3、6、9号为基础的证据。就富康企业的证据进行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要求,世贸企业此三份证据缺乏客观

11、真实性和正当性,不能支持其主张。富康企业提交的“检验中心(武汉)”的检验汇报存在着以下重大问题:1、“不是协议约定指标”;2、“取样不明确”;3、“检验方法违反国家标准要求”;4、“试样数量不符合规范gb/XX/iso6497 XX 样品量 样品量(100500/t必需达成2kg”;5、“检验汇报申明第4项及第3页备注”内容说明仅对来样负责;6、检验汇报第3页第3项专指“粗灰分”;7、并非双方协议约定的“灰分”指标。原告无证据证实吨饲料存在质量问题。有关解约及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汇报系原告自己委托判定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第二十九条要求,其委托判定的材料(试品)不明,试量违规,判定依据及使用手段

12、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检测的是“粗灰分”并非“灰分”,且缺乏判定人判定资格的证实,该检验汇报不具证实力。双方签订购销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是“灰分”指标,并非“粗灰分”;货物于印度尼西亚,系外贸产品,世贸企业就质量问题向富康企业提交了海关检验检疫证实及产品外方企业的检测证实,双方在购销协议中约定的质量标准除“蛋白”、“水分含量”外,另一项为“灰分sand/silica: max”,不是“粗灰分(crude ash)”,依据gb 982588国家标准规范,gb/t6438XX/iso5984 XX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粗灰分”和“灰分”是性质根本不一样的两种指标,取样程序、检测方法、试样数量、所含成份都有质

13、的不一样,世贸企业将“粗灰分”按“灰分”混同对待的作法是不合常规的,也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6、协议能否解约:双方协议中没有约定解约条件及解约程序,依据协议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要求,法定解约条件是协议目标根本不能实现,富康企业不能举证协议目标根本不能实现。世贸企业供货质量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三项指标,富康企业有意将其中一项指标辩解为粗灰分,世贸企业不能认可,依据协议法有关激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的立法标准,世贸企业随意解约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三、进入上诉:1、一审经过审理后,判决解除协议退还货款的判决,这当然是预料之中的事情,世贸企业不服(XX)应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以该判决对事实认

14、定错误,适使用方法律不妥,审理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二)(三)(四)项之要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解除协议的请求,被上诉人继续推行协议。上诉理由: XX年9月10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了购销饲料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购置上诉人菜粕120吨,质量标准为“蛋白”大于37%,“水分”小于10%,“灰分”小于%;供货时间为 XX年9月25日;单价为2750元/吨,收货付款。协议签订后上诉人按期发货,被上诉人收货入库后未按期付款。上诉人数次索要货款,被上诉人拒付,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了质量符合协议约定的证据,被上诉人仍然拒付。上诉人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

15、,法院以富康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移交到应城法院,被上诉人收到起诉状后,在湖北法院提起解约之诉,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作出了偏袒判决,上诉人对此深表不服。2、检测汇报成为二审审查的重中之重: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一条,十分明确地标明是“灰分”,并非粗灰分,这既是案件的基础事实,又是当事人双方的明确约定,约定的是“灰分”质量指标,“灰分”和“粗灰分”是性质完全不一样的指标,不适用一样的检测方法及检验标准。被上诉人提交的武汉检验中心的检测汇报在检验规程和方法上均存在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地方,有关粗灰分的检验汇报不能张冠李戴为灰分的指标,为轻易了解二者的关系,就“粗灰分”和“灰分”的内容好比“鸡蛋”

16、和“蛋黄”的关系。被上诉人提交的检验汇报存在下列违规违法性:检验的内容并非协议约定指标内容;检验汇报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判定,且未明确检验灰分指标。送样未经双方共同认定,系被上诉人单方提取。检验方法违反国家标准要求;粗灰分和灰分的检验方法和酌烧时间及残留物试样剂量成份完全不一样;试样数量不符合规范gb/XX/iso6497 XX 样品量 样品量(100500/t必需达成2kg);供货量大于100吨,必需最少要提取2kg试样。而被上诉人提交的检验汇报中所用试样不足500g。检验汇报申明第4项及第3页备注内容说明仅对来样负责;汇报结论不代表整批货物。检验汇报第3页第3项专指“粗灰分”,并非双方协议约定的“灰分”指标。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第29条,被上诉人提交的检验汇报因出现检材试样不明、试量违规、判定依据及方法手段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检测的是“粗灰分”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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