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婚姻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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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时期的婚姻的进步性10历史丁惠松 10007摘要:民国时期是国内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各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一种时期,由于封建政府的倒台,西方文化的传播,中西方文化交融与发展,古代的习俗在这个时代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民国时期摒弃了封建王朝时期的诸多陋习,人民民主意识进一步曾增强,在婚姻方面体现尤为突出。中华民国时期完毕了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由老式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近代婚姻家庭立法的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旧有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被打破,近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得以确立。核心词:婚约自由 两愿离婚 民国封建社会制度中国老式的婚姻制度是以“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为重要特性的聘娶婚制,同步有严禁同姓结婚、严禁良

2、贱通婚等法律规定,并严禁寡妇再嫁,表扬守节妇女,而其中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则贞节观念推向了极端。在封建社会时期姻制度可以说是为男人而定的。女的社会地位低下,几乎没有民主可言,也正因如此,国内古代婚姻制度是不合理的。封建社会的制度下,男人享有诸多特权,在婚姻制度里也不例外,在封建社会里,男人可以有一妻多妾,有钱的、有权的可以自由娶妾。从古代三纲五常里的夫为妻纲可知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虽然丈夫死了也不能改嫁,从一而终。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是妻妾成群。一种男人能娶多少女的没有法律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而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

3、资格,其他的只能处在附属地位。男女不平等在婚姻制度三体现也非常的突出封建社会婚姻的体现形式 张涛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 .买卖婚姻:由父母作主,用金钱来替代婚姻自由,不管女儿与否乐意,只要父母觉得身价合适就成亲事。2.童养媳:父母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把女儿以少数的金钱卖给人家作童养媳,或贫苦的家庭为谋求减轻经济承当,去领一种姑娘抚养,俟儿子成年后配为夫妇。童养媳多遭虐待,甚至有被摧残成疾或致死的。 3干涉寡妇婚姻:封建时代,倡导节烈,以夫死守节为美德。 .典妻租妻:为男方无力娶妻或妻不生育,有出钱典租她人之妻而谋而谋生育续嗣的,也有由男方家境贫困,无力抚养子女,被迫把妻子典租她人。典租期限三年、五

4、年、十年不等,待生了小孩后即解除婚约。 5早婚:在封建社会里,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思想严重,父母为了早抱孙子,逼迫不到婚龄的男女进行结合,身体多被摧残。 6等郎媳:儿子还小,父母就把媳妇迎娶进门,待儿子降大成人后再进行成亲,但女的青春已消逝了。 7.重婚纳妾:达官富绅通过纳妾的形式,占有三房四妾,过着多妻的荒淫生活。 8.蓄婢:是达官富绅而为,后来多半沦为她们的小妾。 9抢亲:买卖双方事先暗中商定,由卖方遣妻媳往外取物,买方乘夜色突袭,用被巾蒙住卖人的头口,抢拥入轿,疾抬而归。这种预谋的逼迫买卖婚姻,有丈夫卖妻子的,也有公婆卖媳妇的。 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妇女无才便是德”的封建婚姻

5、礼教束缚下,不知有多少妇女成为封建婚姻的殉葬品,任人宰割,任人奴役,过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苟延残喘的悲惨生活。从封建社会的婚姻体现形式里可以看出,女人们主线没有所谓的人权,都是男人们说了算,而在民国时期,由于新文化运动宣传挣脱封建思想的束缚和西方民主思想的不断渗入和影响,女人的地位不断提高,婚姻制度也有很大的进步和改革,在某些最先接受西方近代文明的中国知识分子在婚姻上进行了改良,突出了婚姻的法治性、契约性、和人性化民国婚姻制度的体现形式 1民国后来多有再婚的,俗称“二婚亲。而婚相对封建社会的节烈,那是极大的进步,寡妇人们的婚姻多了一次过上幸福生活的机会.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胡适、陈

6、独秀刊登了婚姻篇、恶俗篇等文章,深刻批判了封建婚姻的多种弊端,提出了变革与改良婚姻家庭的多种方案,其共同目的是实行恋爱自由与婚姻自由(涉及离婚自由、再嫁自有和严禁一夫多妻)、建立以“一夫一妻及未婚子女”为核心的小家庭制。 3.取消指腹割襟的极端包办婚 .1930年出台的“民法”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问世了,这是与婚姻密切有关的立法;有关婚姻成立的规定有“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签订”的条款,又规定20岁如下的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批准;有关离婚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 5.女人可以积极提出离婚,离婚自由。民国后来,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进一步对离婚制度进行改革,在其民法第

7、四编亲属中,对“旧律及历次草案有关离婚条件,均宽于男而严于女”的状况进行了修正,以确立“男女平权”的原则。该法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夫妻之一方以她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限,得向法院祈求离婚:1、重婚者;2、与人通奸者;3、夫妻之一方,受她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妻对于夫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歹意遗弃她方在继续状态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她方者;7、有不治之恶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年者;10、被处年以上之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已通过立法的形式,废除了老式

8、的单意离婚制度,确立了限制离婚制度。这个离婚的制度规定,在很大限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多种权利 从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体现和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体现对比看,进步性是明显的,民国的婚姻更加注重人性化,妇女的人性的到理解放 ,这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之一。 礼仪 封建社会婚姻礼仪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一种过程重要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五种(加上正婚礼时的亲迎,即所谓的“六礼”),后裔又逐渐演变出催妆、送妆、铺房等仪节。 王萍中国古代婚姻礼仪述略这些礼仪的繁杂对人力物力的规定都是很高的,具体的过程不再详述,在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取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婚前礼的一切仪节,涉及从择偶至筹办正式婚礼的

9、一系列环节,几乎都由父母双方的家长包办,真正婚姻的当事人反而被排除在外。而民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完整的六礼已经不复存在,如大量地方志中所载的,“婚礼各处不同,大概六礼之中,仅存其四:问名、纳采、请期、亲迎而已,亦有不亲迎者。”平阳府志)解放后来,在婚礼形式上新旧相间,而新的婚礼形式逐渐在取代旧的形式。新的,较为文明和现代的婚礼形式在民国期间就已在全国各地开始实行,作为一种新的婚礼习俗,我们把它详述如下: “结婚证书,仍用向来红柬,但主婚人、证婚人、简介人、新郎、新妇,俱签名耳。其结婚典礼,系就庭前设礼案,奏乐,由司仪人入席面北立,宣唱:“男女宾人席”而北立。男女族主婚人人席,而南立。男女族

10、全体人入席,而东西立。证婚、简介人入席,而南立。纠仪人人席,而北立。男女宾相引新郎、妇人席,俱面北立。 奏乐。证婚人读证书,并为新郎新妇互换饰物。新郎、妇行结婚礼,东西向立。双鞠躬。奏乐。 主、征婚人致训、箴词,新郎、妇谢证婚、简介人,三鞠躬。 男女宾代表致颂词、赠花,两鞠躬。奏乐。 新郎、新娘道谢词,两鞠躬。女宾代表唱文明结婚歌。 证婚人、简介人、男宾、女宾俱退。 新郎、新娘谒见男女主婚人及男女全族全体礼,奏乐,男女主婚人及各尊长面南立,三鞠躬,男女平、晚辈面东而立;两鞠躬。男族女族全体行相见礼,东西相向立,两鞠躬。 男女嫔相引新郎、新娘退。男女两家主婚人及男族、女族全体、纠仪人、司仪人俱退

11、,礼毕筵宴。民国后有些地方开始效仿西方的婚礼礼仪,吸取外国的德先进文化,相对封建的婚礼典礼,民国后有了很大的简化,大大减少了挥霍,这些婚礼典礼向文明,简约靠齐民国时期的婚礼制度和礼仪相对封建社会的那些繁杂过程有了很大的变化民国时期摒弃了封建王朝时期的诸多陋习,人民民主意识进一步曾增强,在婚姻方面体现尤为突出。中华民国时期完毕了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由老式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近代婚姻家庭立法的转型。参照文献:【1】福建长汀县志 【2】翟红娥、陈昊中华民国时期婚姻家庭法对中国目前立法的启示【】李克玉、张静婚姻家庭社会学【4】张涛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严昌洪中国近代社会风俗史【6】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左玉河婚丧嫁娶【8】王跃生民国时期婚姻行为研究【9】叶孝信中国民法史【0】王萍中国古代婚姻礼仪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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