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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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租赁合同篇一:学位租赁协议学位租赁协议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甲方有一套位于 花园 栋 房的自有带学位房产,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双 方达成如下协议:1. 租赁期间甲方房产仍然自住,同时保证协议生效后直至乙方小孩入 学,已及学习期间房产不出售、不租赁给第三方使用,学位不再用于 其他用途。2. 乙方根据相关入学政策,以租户名义自行办理入学申报等相关手 续,甲方可以提供必要配合,但不对入学承担责任。3. 乙方需入学前一年开始办理租赁手续,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正规房产 租赁手续,租期根据实际需要由乙方决定,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等相 关费用由乙方负责。4. 甲方向乙

2、方收取学位占用费,费用分段计算,分段支付,小学6年 费用共5万元,初中3年费用共3万元,如乙方各阶段中途退转学, 甲方不退款。付款方式:1. 房屋租赁税收等相关费用按租赁生效前一个月月底前,乙方提前支 付给甲方指定的账户,以后依次按月支付。2. 协议生效后一周内,乙方需提前支付甲方学位占用费5000元,正 式入学后可以抵扣,如入学不成功,协议终止,此费用作为一年的学 位占用费,不予退还。3. 学位占用费付款分小学和中学两阶段分段付款,乙方需在小学或中 学入学后一个月内将该阶段款项全额打入甲方指定账户。4. 付款请汇款到 以 下账号: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

3、):日期:篇二:法律审查租赁合同法律审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 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1、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 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4、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否则将导致合 同无效。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 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 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 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 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

5、明材料 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 租的书面证明材料。3、应注意审查租赁房屋的状态,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 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 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4、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6、。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 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编辑本段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编辑本段法律特征1. 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 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 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

7、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 租人有取回权。2. 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 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 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 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 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 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 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 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

8、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 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编辑本段法 律问题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 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 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类型之 一,房屋租赁合同具备租赁合同的通性,而由于其租赁标的物是不动 产,又有自身的突出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作为市场主体 的主要财产形式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时至今日,房屋租赁合

9、同纠纷已经难以避免地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从而受 到广泛关注。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对于承租人的特殊保护、转租及 有关装潢、添加物的处理等焦点问题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 的处理亦不统一,在学理及立法、司法界均应进一步明确。笔者试图 从自身的实践积累出发,通过介绍、分析相关案例,对房屋租赁合同 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 有欠妥之处,但愿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笔者在本文中着重讨 论了以下问题:第一章、房屋租赁合同概述。通过简要阐述房屋租赁 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主要类型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宏观的介 绍,并着重讨论了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和房屋租赁合

10、同的效力。笔者认 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植根于合法占有较之所有权更为合理,在理论上 并无障碍,也有利于房屋租赁合同实务问题的解决。学界对租赁权的 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以及租赁权之物权化说等 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租赁权之物权化说,认为租赁权在本质上仍然是 债权,法律赋予承租人的租赁权以物权性质的保护方式并未从根本上 改变租赁权的债权性质。第二章、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笔者在本章中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具体讨论了 “买卖不破租赁”法则和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两个问题。“买卖不破租赁”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反映了现代民法追求公平正义和经济效率的价值趋向。承租人的优先 购买权是一

11、项法定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承租人只能在同等 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章、转租。房屋的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 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情形。 根据其法律后果不同,转租可以分为同意转租与自行转租。转租在实 践中引发的争议颇多,在理论界和实际处理中均有不同的观点,难以 进行透彻的讨论,故笔者仅结合部分案例加以分析,对转租进行概括 性的介绍。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潢、添加物的问题。本章所 涉及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发生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装潢、添加物 应该属于添附理论中的附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房屋租赁合 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添附规定为物权

12、的取得 方式,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装演、添加物归属的判定权赋予了法院,这 种做法虽然能够在短期内有所作用,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制 定物权法时宜明确规定添附制度。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法院 确定装演、添加物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的法律 依据在于不当得利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对装演、添加物价值的确定 实践中曾经有过几种作法,各有利弊,笔者认为以现有价值评估法最 为合理,另外,确定装演、添加物的补偿价值在评估现值的基础上还 需考虑其他多种因素。编辑本段合同款项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 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

13、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1. 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2. 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 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 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 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 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 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3. 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 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

14、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 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4. 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 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 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 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 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 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 赁期限。5. 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 限内,出租人不

15、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 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 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 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6.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 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 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 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 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 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 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

16、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7. 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 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并签订书面协议。8. 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 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 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 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 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9. 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 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 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 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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