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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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那么 摘要:尸体是自然人后身体的变化物是具有人格利益、包含社会伦理道德因素、具有特定价值的特殊物者的近亲属作为所有权人对尸体享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性质为准所有权与一般的所有权有所不同。对于这样的特殊物法律应当设置特殊的权利行使和保护的规那么。 关键词:尸体;法律属性;特殊物;准所有权;规那么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有关尸体的纠纷人民也在?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损害遗体、遗骨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痛苦向人民起诉恳求赔偿精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内容。但是尸体的法律属性终究是?在理

2、中终究应当怎样进展保护?适用何种规那么处理这种纠纷不无疑问。我们曾经在文章中认为对于尸体的保护是对身体权的延伸保护并不是对物的保护。但是细究起来延伸保护只是一种保护的方式它只是对尸体保护现象进展了一个方面的说明对尸体另一方面的法律属性还是没有作出结而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需要进展解答。4月8日“人体世界展览在北京开幕展品都是塑化的人体标本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伦理道德的争议再次引起了民法学界对尸体法律属性的反思。本文试图对尸体的法律属性进展确切的界定同时阐释对尸体进展法律保护的详细规那么。 一、对尸体法律属性学说的梳理 尸体以及尸体的变化物的法律属性终究是?是不是

3、法律意义上的物?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学者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综合起来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一非物说 梅迪库斯认为无如何有关物的一般规那么不适用于尸体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的木乃伊或骨骼。因此者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而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者照权利及义务。以这一法律地位涉及者安葬为限。按照他的观点木乃伊或骨骼才算是物尸体仍具有人格因素不能成为物。德国在1934年5月15日制定了?火葬法?也采取了这样立场作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对尸体丧主无所有权唯有依习惯法为理及葬仪之权利及义务。因此尸体非物不得为继承人所继承应以法律或习惯以定其处置。这种观点不成认尸体为物假如把尸体作为权利客体作为物那么

4、继承人可以使用、收益并可以抛弃是与法律和道德相违犯的。 二可继承物说 一些学者认为身体权本身就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公民亡后由其所有的身体变为尸体其所有权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进而由其继承人所有。别人损害以及利用该尸体即损害了继承人的尸体所有权。按照?民?第7条的规定应由应为者祭祀者继承尸体之所有权。依判例“遗骨为物为所有权之目的归继承人所有然其所有权限于埋葬及祭祀之权能不许放弃。 民法通说认为尸体是物构成遗产属于继承人的公同共有。然尸体究与其他之物不同应以尸体之埋葬、理、祭祀及供养为目的不得使用、收益及处分。这种观点认为尸体是物且是继承的标的继承人享有所有权只不过这种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

5、这种所有权的客体即尸体毕竟是特殊之物而不是一般的物。 三非所有权客体说 有的学者认为尸体虽然是物但它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不能作为所有权客体。假如将尸体处分权确定为所有权会导致尸体商品化因为传统的所有权观念经过长潜移默化已为社会群众普遍理解和承受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可以依法进展流通包括买卖、抵押、租赁等已成为一种常识将尸体处分权确认为所有权会产生错误的观念导向使人们误认为尸体和他们所拥有的其他物品一样可以流通这必将引发许多犯罪行为如盗窃尸体摘取器官用于谋利。因此不能将尸体处分权当成所有权假设一定要给尸体处分权定性那么尸体处分权只能是民法上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不完全物权在尸体处分中最多包含对尸体的

6、占有、使用、处分权。这种观点与上述第二种观点一样都认为尸体是物不同的是认为尸体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否那么有可能导致尸体商品化。 四准财产权说 宾夕法尼亚州判例认为:尸体是财产权的标的尸体可以被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准财产的性质。在Larson v. se一案的判决中法官阐述了一个人拥有一具尸体的权利这是他在最广义上的财产权和财产权的最普通意义。 在Bogert v. City of Indianapolis一案中判决阐述提出建议者的尸体属于其活着的亲属作为财产继承。一般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传统风俗置之度外。宾夕法尼亚州的做法实际是表达人的实际意图和描绘法庭这个问题的。通过的判例认为遗体的埋葬义

7、务是作为的法律义务。但是除了义务之外也有权利这已获得明确的和广泛的认知者的遗体处置应属于亲属在没有遗嘱处分的情况下在如此的范围上是属于活着的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这个权利是源于对者的情感和感情信仰上是将来生命的形式。因此这已是较早地由法庭认知的问题。但是因为有它起始的感情与的情感它不久被当作一个严格的法律权利然而亲属不具有完全财产意义上的拥有者的尸体而是有尸体保护的财产权和尸体被进犯时有权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因此涉及的权利是尸体被损害将要获得赔偿。那不是在一般意义上被认可的在财产上的直接财产权然而尸体的埋葬是人类情感利益的标的远远大于实际财产的事情。有普遍人类意义的情感的义务是由某人理尸体一个义务也

8、可以说是权利是保护它不受进犯因此可以认为是准财产权。 五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说 我们在研究自然人尸体的法律保护时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认为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亡后的延续法益简称为身体的延续利益。法律对其进展保护是保护身体权的延续利益。在人民?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遗体、遗骨的法律保护是将其放在人格权保护的条文中规定的采纳的就是这种观点。但是这种延伸保护的理和解释说明的都是如何保护的理根底而对尸体以及遗体、遗骨的法律属性并没有作出答复。因此从更深化的理层面观察还需要进展更为深化的研究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主张对于研究尸体的法

9、律属性来说还不理想。 二、尸体的本质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 一尸体的本质法律属性 把上述尸体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概括起来实际上就是两种立场“物性说与“非物性说。 成认尸体的“物性是客观地观察、实事求是地界定尸体的法律属性尽尸体包含着人格利益也尽尸体包含着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的尊重和人格的尊重人们不愿意用“物的范畴来界定它。但是它却实实在在地表现为物的形式。在自然人作为主体存在于民社会的时候按照民社会的根本理念和逻辑人与物是对立物构成民社会的两大物质表现形式。尽人的本身也是自然界的物质存在方式之一但他是民社会的主体而不是像物那样只能作为民社会的权利客体。它的根本逻辑和观念就在于人的身体是人格的载体而不是

10、物的表现形式。那么在人的生命消失之后身体已经不再是自然人的人格载体因为人格已经脱离了身体因此尸体中即使是存在人格利益但是也已经由身体物化为尸体完全没有作为人格载体的身体那么重要。因此将尸体界定为物的属性是符合客观的也并不违犯人类的尊严和对自身表现形式的尊重。 否认尸体的“物性主张“非物性并非看不到尸体的物质属性而是人不愿意看到把曾经是自己的人格载体的身体在主体资格消灭之后变成了尸体就让它分开了人的范畴而进入了物的范畴成为物。同时将尸体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物那么就要设立所有权那么更进一步的顾虑是民法将人的尸体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大概就会给梁山好汉母叉孙二娘、菜园子张青者流做人肉馒头提供了的法律根据!梅

11、迪库斯所说的有关物的一般规那么不适用于尸体的主张其忧虑无不在此。就是我们提出的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主张上也是这个因素在起主导作用那就是人不能所有自己同时也就不能所有自己身体物化的表现形式尸体。 我们的是物权的法律属性是“物与非物结合说。我们认为任何事物的定性都不应当只具有“是与“不是的两种极端表现尸体上也不是只能表现为“物与“非物的两种极端选择而没有第三条途径。有两种法律现象可供参考:第一包含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可以适用人格权法律保护即精损害赔偿进展保护说明物中可以包含人格利益特定纪念物品就是特殊物保护与一般的物有所不同;第二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尽是人体的组成局部并且具有生命活性

12、但也不认为它们是身体的本身而应认为是物的属性说明人的组成局部一旦脱离人体也认为它不再是人格的载体。这其实是民社会中两种根本物质表现形式的互相交融和浸透说明民社会的“人与“物两大根本范畴并非具有截然不可逾越的鸿沟。固守人的尊严和道德否认尸体的物的属性其出发点和归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不能说明尸体的本质法律属性是没有实事求是地反映尸体的客观。人类首先应当有勇气、有胆量成认自己的丧失了生命的物质表现形式的物的属性才可以正确解释涉及到尸体的各种法律现象的本质;同时又要实事求是地看到尸体中所包含的道德的、伦理的、心理的因素以及它所包含的人格利益看到它与一般物的不同。只有这样把“物说与“非物说结合起来才可

13、以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的后变化物才可以制定完善的尸体的民法规那么。 因此我们在尸体的本质法律属性问题上走的是第三条途径。首先成认尸体为物的形式身体已经物化为尸体就不再属于人的范畴。尸体就是人后的躯体是人后身体的转化物是有体、有形的物的形式。其次尸体作为物的表现形式具有特殊性因此不是一般的物。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尸体包含了人格利益包含了人对自己尊严的尊重对自己的后世人格利益的尊重。同时尸体也包含了与亲人更多的情感因素成为亲人祭奠与悼念的对象包含了宏大的精利益。不强调这一点而仅仅认为“否认尸体的物质性是荒唐的本身也是荒唐的。可以说尸体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包含宏大的人格利益。物的属性与人格利益结合在一起就是尸

14、体的根本属性。因此调整尸体的民法规那么仍然要适用物的规那么但是必须按照表达人类尊严、有利于保护人格利益、采用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的方式对尸体进展法律。用这样的立场确定尸体的物的法律属性既符合客观实际又可以反映社会的观念和习惯是较为可取的主张。 二尸体作为物的法律特征 尸体物化为尸体成为无生命的物质形态进入物的范畴。尸体作为物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尸体是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的物 任何人在其生前都已形成自己的、性别、独特的容貌特征、声誉、荣誉以及个人隐私的人格利益这些人格利益负载于身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在其后这种人格因素不会随着人的生命丧失而丧失而是仍然存在包含在尸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并且长

15、存在。因此所有的尸体不仅都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而且其本身就具是特定的人格利益。尸体包含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不仅属于尸体的本人并且会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尸体虽然是一种物的形式但它不是一般的物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物是负载人格利益的特殊物因此与其他物相区别。对尸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者人格的也是对人类尊严的毁损因此社会以及者的亲人都是不能容忍的。世界各国民法都对人后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更重要的不是保护尸体的这种物的本身而是要保护尸体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在详细的保护上尸体所包含的、肖像、声誉、荣誉以及隐私的人格利益有特别的规那么;而对尸体的毁损和损害单独确定为一种侵权行为类型以保护尸体本身的

16、人格利益。 2.尸体是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内容的物 尸体作为一种特殊物也表如今它负载着社会的伦理和道德因素。我国古代称自己的身体为父母的“遗体。?礼记。祭义?: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 ?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即使是在今天亲人逝世对亲人的遗体举行祭奠仪式以示对亲人不幸的悲哀与缅怀甚至还要祭奠、供奉者。几千年的社会伦理使人们对尸体有一种崇敬的感情亲属对亲人的尸体格外的尊重表达了家庭和家族的伦理观念。在社会上对尸体的尊重表达了对去的人的人格尊重不得、猥亵尸体、猥亵尸体视为对本人的损害也是对者近亲属精上的折磨与损害。对于损害别人尸体的人社会言为不齿。正因为尸体负载了这样的伦理因素和道德因素而使其与其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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