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进一步完善调整畜禽禁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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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安县进一步完善调整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二。一八年八月目录1总论31.1 划定背景51.2 指导思想51.3 划分依据51.4 划分原则715划分类型71.6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72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 82.1 禁养区82.2 限养区102.3 适养区113各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113.1 禁养区内相关要求113.2 限养区内相关要求123.3 适养区内相关要求123.4 其他要求134工作职责145保障措施166附件181 总论1.1 划定背景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 2018 118 号) 和 四川省

2、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 2018 13 号)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1.2 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重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

3、调发展。1.3 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发 201517 号)(环办水体201699 号)643 号)( HJ/T 81-2001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38-2007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

4、 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 年第 7 号)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环发201214 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 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 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 118 号)1.4 划分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

5、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 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1.5 划分类型1.5.1 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或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1.5.2 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根据一定区域内环境容量,控制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限定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1.5.3 畜禽养殖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1.6 畜禽养殖场(小区)

6、规模标准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 113 号 )文件执行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 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00 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 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00 只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5 万羽及以上;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 万羽及以上;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 万羽及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 只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2 禁养区、限养区和适

7、养区区域划分2.1 禁养区2.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名录及禁养区范围见附件2) 。2.1.2 重要河流岸线。我县境内重要河流包括长江和长宁河。禁养区范围为:长江10 年洪水水位岸线200 米范围内;长宁河 10 年洪水水位岸线100米范围内。2.1.3 自然保护区 我县境内的蜀南竹海自然保护区范围。2.1.4 风景名胜区我县辖区内的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含夕佳山景区)。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

8、区范围如图1 所示。图一: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图2.1.5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县境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夕佳山民居和油榨坪祠堂,其禁养区范围如表1-1所示。表1-1江安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一览表厅P名 称保护 级别禁养区范围1夕佳 山民 居国家级夕佳山民居核心区围墙以外500米,大致范围北至坝上 村,西北以规划中迎古路为界,西南至坡上村横后村,东至江红公路以东400米,南至夕佳山场镇。包括 坝上村和铜盆村全部。2油榨 坪祠 堂省级建筑主体大院围墙外沿200米。2.1.6 城镇居民区根据江安县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的土地利用现状,畜禽养殖禁养区为中心城区和乡镇集镇的建成区500米以

9、内。随着城镇发展,当建成区范围扩展后,禁养区应依实际情况动态变化2.1.7 工业园区包括阳春工业园区和康家坝工业园区建成区范围内。2.1.8 其他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2.2 限养区2.2.1 重要河流岸线我县境内重要河流包括长江和长宁河。限养区范围为:长江 10年洪水水位岸线 200米至500米范围内;长宁河10年洪水水位 岸线100米至300米范围内。2.2.2 工业园区阳春工业园区和康家坝工业园区建成区至规划区范围内。2.2.3 城镇居民区根据我县城镇发展规划,城镇居民区的限养区范围为:现有 城镇建成区500-1000米的区域。具体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如表1-2 所示

10、。表1-2江安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一览表行政区划禁养区范围限养区范围中心城区(包括1个 镇)江安镇城镇建成区500-1000 米范围内建制镇 (14 个)桐梓镇、阳春镇、水清镇、铁 清镇、四向山镇、迎安镇、怡 乐镇、夕佳山镇、留耕镇、底 蓬镇、大井镇、红桥镇、五他 镇、井口镇城镇建成区500以内城镇建成区500-800米范围 内建制乡(3个)大妙乡、仁和乡、蟠龙乡2.3 适养区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但在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必须符合江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 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3 各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3.1 禁养区内相关要求3.1.1

11、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3.1.2 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3.1.3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 搬迁、 关闭和整治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 “复养”现象发生。3.1.4 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 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废水用于农灌或林灌,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3.2 限养区内相关要求3.2.1 限养区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禁止新 (扩) 建大型养殖场和建设有污染

12、物排放的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必须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3.2.2 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控制现有的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种定养,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3.2.3 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即投入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3.

13、3 适养区内相关要求3.3.1 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3.3.2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3.3.3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

14、节水养殖、水禽旱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实现“河长清、景更美”的目标。3.3.4 畜禽养殖场(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3.3.5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行政审批单位不得为此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3.6 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3.4 其他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禁设置排污口。4 工作职责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摸底调查, 加强宣传教育,并具体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整治工作;牵头开展禁养区内(城乡规划区外)不符合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取缔工作;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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