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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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打开文本图片集摘 要:野生动物群体有可能引发人类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这 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关系,重新检视当前野 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妥适性。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配套措 施、关联立法、地方立法、紧急性立法四个方面检视目前我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律体系,其于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配套等方面仍存在 许多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应重塑野 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理念构造,全面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范内 容,及时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措施,系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 关联立法,优化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关 键 词:野生动物 ; 动物保护;

2、公共卫生 ;生物安全 根据目前科学研究的证据,尽管新冠病毒宿主或中间宿主有很多 可疑指向,还不能确证新冠状病毒的传播与接触、交易、食用哪一 具体野生动物具有确切关系。但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野生动物群体有引 发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可能,而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 生动物之间的关系,并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合理性 实际上,不仅仅是新冠病毒与野生动物有关,人类的多数传染病都与 野生动物有关。据科学界现有的研究结果,人类约70%以上的新发传 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因此,全面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迫在眉 睫。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问题检视(一)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检视野生动物保

3、护法及其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 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繁育 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及地方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名录等(见表 1),共同构成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最主要 的部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措施经过30 余年的发展、修正 和补充,虽然重点保护了野生动物,特别是对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的保护方面较为全面,在相关内容与制度方面对生物多样性、生态 平衡等问题也有

4、所顾及,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目前 仍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目的方面,偏颇的立法目的使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无法 满足维护公共卫生与生物安全的需求。1988 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制定之初囿于时代局限更多侧重于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可称 为“利用模式”的立法目的构筑。2021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过程 中虽然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目的指向,但由于野生动物范围界 定狭窄,仅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野生动物),且缺乏将野生动物作为 生命共同体系统之主体一部分的人文关怀,使得2021 年修法实际上 没有完全超脱“利用模式”,或

5、可称之为“有限保护+广泛利用”的模式, 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市场导向和经济利用痕迹,没有摆脱“人类本位” 和“经济本位”的立场。二是立法内容方面,内容设定与制度架构的不足,无法更好地保 护野生动物。由于对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过于狭窄,受保护的野生动 物范围不够广,使得至今仍有1077 种野生动物无法受到野生动物保 护法的保护。对商业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规制不足,使得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条件“猎捕、出售、利用” 野生动物的制度在利益驱动下异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体制零散化, 执法主体分散为林业草原、农业、市場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横纵 多个不同的执法部门,使得横向纵向之间的执

6、法配合难度较大,在实 际上阻却了执法体制的法律可操作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 年关 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之前,我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律实际上并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三是立法配套方面,相关配套保护名录滞后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 际需要。目前,保护名录三有名录同各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录,共同组成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厘定的主要依据。但是保护 名录仅于 2021 年进行过一次微调,三有名录自发布至今从未见 更新。没有对因分类的调整而出现的物种进行及时囊括,如远东山雀、 苍背山雀、青藏喜鹊等。对新近发现、报道的许多栖息

7、地较为隐秘且 局限的物种类群没有及时进行增补,如 2021 年发现的橙脊瘰螈(1 月 在浙江省发现)、腾冲齿突蟾(2 月在云南发现)等新物种。某些对于 社会影响较大的关键类群并未形成覆盖,如2021年SARS、2021年 鼠疫、 2021 年冠状病毒的主要携带者蝙蝠和旱獭并无一上榜。在录 物种保护级别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提升,如有19 个三有名录物种 已经被IUCN红色名录列为极度濒危,但仍未进行保护级别调整。国 家同地方名录覆盖重叠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各地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中的物种有近九成同保护名录或三有名录相重叠。这 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当前野生动物的保护及管理。(二)野生

8、动物保护关联立法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是一个体系,除了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这 一核心立法之外,还需要大量的关联立法。这些关联立法中存在与野 生动物保护法相衔接的规范,如刑法中规定了针对涉及野生动 物保护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罪”等刑事犯罪行为。目前,这类关联立法主要有渔业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刑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等(见表 2)。检视野生动物保护关联立法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 欠缺指引技术。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关联立法方面没能够通过指引技术 实现多部法律之间的有机体系化,碎片化特征明显,未能在相关问题 上有机衔接并融合。二是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等 基本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失却“野生动物保护基本法”此一功用承担, 导致本来就碎片化明显的关联立法在内容上缺乏统一、共性、内在具 有向心力的价值指引,降低了野生动物关联保护相关立法的格局。三 是野生动物关联立法存在条块缺失问题,一些与野生动物保护具有本 质关联的重要方面立法阙如。如动物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中没有 伴侣动物立法,使得伴侣动物成为野生动物禁止食用条件下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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