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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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与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 493 号令”)、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国 务院 501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生存 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中国 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各子

2、、分公司(以 下简称“企业”)党政工团组织要做到齐抓共管,分工负责。 第 三 条 企 业 要 按 照 “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部 门 依 法 监 管 、 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体 系,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企业全面负责、 群众参与监督、 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 股份公司年度公布的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 有一票否决权。第五条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对

3、高危作 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购置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八条股份公司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对各子、分公司、项目 (指挥)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股份公司安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总裁、主管副总裁的领导下,按照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股份公司的职 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内部的安 全生产监督

4、管理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是 本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下,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 准等,对本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 务的职能。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 三级子、分公司以及派出的项目(指挥)部,必须遵照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 91号)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 知(XX股份劳(2011) 71号)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 监,设置专职监管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强

5、化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 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形 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第十二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应 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保证安 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生产监督连续有效。第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专 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培 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上岗证书。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 “统一 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

6、指导、全员参与 ”和“ 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 营和管理过程。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 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主管生产的负 责人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统筹组织生产过程 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 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企业其他负责

7、人(片区负责人)应 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十六条企业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 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第十七条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广 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安全生产培训 I 、宣传教育活动,提高 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第四章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 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 建设 项目中 引进的

8、国外技 术和设 备应符 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或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第二十条 在进 行建设 项目可 行性研 究时, 应纳入 职业安全健康论证的相关内容,将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等设专项 章节编入可研报告中。第二十一条 在 编 制 或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时 ,应 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防护、治理等所需资金数额,分项纳入投资总额,保证资金投入使用到位。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项 目可行 性研究 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参加。第二十三条各级职业安全健康专职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的建设项目,或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的在 建项目,提出

9、改进或制止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有关部门和 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二十四条企业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 制,要经常性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确保交通安全。第二十五条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本企业选拔培训、择优上岗。对经常违章违纪 的专职驾驶人员,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期间不得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酒后 不得驾车。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 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本企业负主要肇事责任,按企 业

10、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裁决本企业负非主要肇事责任, 按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自 管的施 工生产 区域、 施工便道等 范围内,从业人员驾驶或使用机动车辆、走行机械等,发生 的人员伤亡,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的 级别,比照“国务院 493 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交通事 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本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办理。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时,企业必 须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逐级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待地方公安交通部门做出肇事责任 裁决后,股份 公司据以确认。第六章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新建铁路复线或

11、改建铁路营业线等 (以下简称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 “安全第一”的 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 理办法(铁办 (2008190 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 理补充办法(铁运 (2010) 51 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 2006) 179 号)等营业线施工确 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施工中所采取的任 何技术措施,必 须以铁路建设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等为依据,杜绝违章 蛮干行为。第三十三条企业在铁路营业线施工,要与铁路设备管 理和行车组织等有关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

12、全协 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 罚办法等。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铁路营业线施工中要针对工程项目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及安全防护具体实施方 案须经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 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 实 施。第三十五条企业在铁路营业线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 备,严格坚持按计划、审核、批准、要点施工等规程要求组 织施工,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同运 输、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安全配合协议,双方进行技术交底后 才可组织施工。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

13、和 工艺流程,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 必需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 方可申请开通线路。施工单位要接受铁路运输、营业线设备 管理等部门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 即整改。遇特殊情况需延 长作业时间时,必须提前通知运输 部门并获准同意,方可继续施工。第三十六条 铁路 营业线施工中,施工项目经理、副经 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 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必须配备经培训考试合 格的“四员一长”(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 工班长)。第三十七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过程中发生妨碍或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施工单位

14、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必要 时可拦停列车并通知运输部门共同排除险情。第三十八条铁路营业线施工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铁道行业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设置完善、有 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第三十九条铁路营业线施工的重点工程及技术复杂、 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等施工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施工企业。短期雇佣的劳务人员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 的爆破工、“四员一长 等工种,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 辆。企业对所使用的非本企业施工队伍确保行车安全负全部 责任。第四十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制定抢救抢险应急预501案。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行车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 号令”的有关规定立

15、即报告运营部门并上报股份公司。同时必须全力以赴组织现场抢救、抢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第七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基本规定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按照国家和行业等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第四十二条企业应按照股份公司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要求,每半年 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 查。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关 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 228号)以及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四十四条企业使用的分承包劳务队伍,应具备相应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在施工合同 中须明确双方的职业安全健康责任、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 经有关部门公证。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 围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 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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